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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待完善

时间:2024-05-04

王来华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贷款投放的效率与效益。

现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定价机制的缺陷

现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限制利率信贷导向功能的充分发挥

以广西北海市为例。目前,北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贷款对象划分,条块分割比较突出。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大致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农户联保贷款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其中有个别基层社对农户社员贷款只执行基准利率;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上浮幅度在20%~40%之间;对工商、企事业单位贷款上浮幅度在30%~60%之间。

受定价模式限制,农村信用社未能充分发挥贷款利率的导向功能,更多地是在贷款额度上进行操作。贷款利率定价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农户贷款需求的影响并不明显。以大类型贷款对象为标准来分类定价,不仅无法使信贷资金收益最大化,也难以使信贷资金得到有效的市场配置。

个别农村信用社基层社机械地执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北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是按照贷款对象来分类,有的基层社制定利率定价时,只是机械地执行现行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并没有充分考虑其他可变因素。如,目前有的农村信用社基层社对贷款风险为零的企业客户贷款和风险系数较高的企业客户贷款都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这对零风险企业客户而言,贷款利率明显偏高,不仅会造成一部分客户的流失,也不利于发挥信贷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信贷员在贷款发放上的考虑仅仅局限在贷款的安全性一个方面,而对贷款项目的好与坏不会过多考虑,因为项目不管是好是坏,贷款利率都相差不大,甚至没有区别。这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运行过程中最突出的缺陷。

现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难以应对有关信贷风险

一是容易形成市场风险。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人民币基准利率调整比较频繁,尤其是2008年连续多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银行存贷利差空间缩小。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比较简单,不足以应对经济发展变化带来的风险,已经订立的信贷合同容易导致银行经营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二是容易形成操作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复核机制,加上具体经办人难以正确理解浮动利率的形成和确定,容易出现利率定价时人情定价、指令定价、随意定价、主观定价的现象,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缺乏配套的贷款利率定价专业人才

贷款利率定价的技术含量较高,需要有专业人员在做好对市场利率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再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评价。而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以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具体执行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对客户的偿贷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履约纪录、高管素质等难以准确把握。

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定价机制的政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建议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化、效益化、差别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立综合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成本控制、效益核算、风险抵偿等情况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主要目标客户群,选择相应的定价模式,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水平,最终形成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市场价格为导向、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定价管理办法,遏制道德风险,用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二是利率风险管理要遵循“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稳收益”的原则。在具体的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客户的综合情况,如拥有的资产、经营状况、项目的好坏与风险高低等区别对待,确定其贷款利率。

重视贷款利率定价专业人才的培育

贷款利率定价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关键性工作。建议农村信用社设立专门的利率定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经办人全面掌握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以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相关业务知识。

做好宣传工作,为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要利用储蓄、收息和收贷的机会,耐心、细致地做好利率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及时知晓和正确理解现行利率政策,为宏观调控和农村信用社自身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广西北海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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