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刘春泉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第一个社会反响巨大的并购案例。作为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律师,笔者依据媒体披露的资料和汇源果汁的公告,尝试作如下分析。
第一个问题:这个并购交易要接受哪些法律审查?监管机关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决?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由于汇源果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壳公司去香港上市的,其中可能有复杂的法律设计,但收购之后实际控制人肯定要变更。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如果运营汇源果汁境内资产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批,而不管《反垄断法》有没有生效。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无论内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购都需要依法申报审查。根据目前的资料,这次交易符合条件,应当申报。《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收到申报材料后,有一个30天的初步审查期,如果认为对竞争没有影响,可以不予进一步审查;反之,则应进入下一阶段,即进一步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应考虑六大因素:其一是并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而关键词“相关市场”目前尚无具体的官方解释,审查者对此或宽或狭的解释有可能直接决定判断结果。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位居第二。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这会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是考虑的第二大因素。第三、四、五个考虑因素分别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果汁饮料与纯净水、碳酸饮料等不同,还涉及上游果农的利益,建议农业部门慎重研究此项交易对上游果农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公开报告。
除了上述分析的硬条款以外,《反垄断法》还留有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空间。
第二个问题:是否应当否决?
“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是竞争法的基本共识。单纯从数字层面说,第一加第二,第二的股东又是饮料行业龙头,该交易无论如何都会让人产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联想,如果遭到否决也不会意外。但是,反垄断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需要我们从经济、社会等层面有所考虑。
虽然说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处分权,但是汇源之所以有今天,不仅有创始人和股东的功劳,还依托税收、土地、政策优惠,各原料产地的大力扶持,包括汇源果汁这个驰名商标的成长等重要因素。
目前中国股市处于低谷,资产价值的洼地正适合并购。可以肯定的是,可口可乐不会做亏本买卖,即便保留汇源的品牌也不过是子品牌,恐怕逃脱不了被淡化或者消亡的厄运。
因为曾有过外资一家独大后,天府可乐等内资品牌被“斩首”或“雪藏”的先例,国内舆论对汇源果汁命运的担忧,相信应会进入审查者的视野。
第三个问题:监管机关如果不批,有没有顾忌?
有。中国企业刚刚开始国际化和海外并购,就已经遭遇收购优尼科失败、收购IBM笔记本业务遭遇剥离核心实验室等挫折,但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仍是方向。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有走国际化道路的冲动和能力。比较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和跨国公司的在华并购,可以发现,我们差不多总是买别人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人家还担心国家安全不肯卖;而人家则总是买我们的龙头企业,罕有遇阻。
笔者想强调的是,在舆论上,我们应当坚决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在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维护竞争秩序,反对以国际惯例或者国际接轨为由,出卖国家经济利益。因此,此类并购案在处理上必须具有高超的法律技巧。
商务部如果否决这一案例,其意义不仅在于汇源果汁自身的发展,也是宣告《反垄断法》真正进入跨国公司的视野。这对于对我国诸多行业的龙头企业都虎视眈眈意欲收购的跨国公司是个提醒。
如果这一交易被商务部批准,笔者以为应当保证其上游果园和品牌不受外资控制;如果汇源果汁没有足够的谈判能力获得这个合理的商务条件,商务部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这样的条件。(摘自2008年9月9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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