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李 笑
反网络洗钱面临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等事物的出现为通过电子技术洗钱创造了新的渠道,同时也对我国反洗钱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非金融机构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方阻碍了现行法律的实施。根据现行反洗钱法律规定,以传统货币为介质的交易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分析交易记录来发现有嫌疑的洗钱活动,并保证执法机构对交易进行追踪。但如今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如网游公司等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方,从而阻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
加密技术使得网上交易信息和电子货币转移更加隐蔽。越来越发达的加密技术使得网上交易信息很难被发现,电子货币的转移也更为隐蔽,在保护客户隐私权的同时也给执法机构调查和惩治犯罪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网上交易的资金可以脱离现行反洗钱监测范围。为我国许多网上消费者熟知的淘宝、易趣等网站都接受消费者先将资金打入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然后消费者再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网上付费的方式,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反洗钱监测范围只能监测到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到非银行账户,资金到达非银行账户之后的流向就无法进行监测了。而注册一个支付宝账户比在银行开个账户要简单得多,开户需提供的信息资料较少,难以有效核实和辨明开户者身份。
网上交易记录收集困难。在网上进行电子交易,跨国公司与皮包公司的活动没有什么差别,很难找到可以进行追踪的信息切入点。随着技术的发展,进行网上交易的门槛越来越低,在网上开通交易的公司数不胜数,加上加密技术的使用,导致识别、汇总所有网上交易记录信息非常困难,所谓的可疑交易报告也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对反网络洗钱的政策建议
一是确定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防止通过电子货币进行洗钱。若在法律中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把电子货币的发行和赎回视为银行的存取款业务,就可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进行统一注册,对电子货币进行统一严密的技术设计,也可以要求电子货币购买者提供可靠充足的身份资料信息,利用统一的支付系统对电子货币的交易和流通进行追踪,保持完整准确的电子货币交易记录,电子货币转移洗钱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反洗钱监管。
二是确定网上交易第三方主体,建立密钥托管制度和符合追踪交易记录需要的电子数据库。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如探索建立认证中心和密钥托管制度,并在立法中对认证中心的作用、应具备的条件、主要职能和责任进行界定。我国可指定人民银行建立认证中心并充当网上交易的第三方主体,建立密钥托管制度,让认证中心合法保管所有密钥,同时规定所有的网上交易必须以认证中心为中介,从而依托认证中心建立符合追踪交易记录需要的电子数据库。人民银行可将消费者开立的第三方账户与其固有的一个商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捆绑,从而确保消费者身份资料与其银行账户资料一样完备真实,便于日后追踪时辨明身份,从而达到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江西萍乡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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