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政府性基金的免税规定有哪些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请问,政府性基金的免税规定有哪些?上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有什么不同?怎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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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凭借行政权力或政府信誉,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设立政府基金的目的,主要是支持某项特定产业和事业的发展。其主要形式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29号)规定: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按照上述规定,政府性基金主要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1) 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企业代政府收取的
(2) 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
(3) 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资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规定政府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根据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将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政府性基金予以减除处理。
【填报技巧】上述财政拨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中填列。该栏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刘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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