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工会经费扣除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异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对此没有什么争议。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请问,税法规定与会计上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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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两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对此没有什么争议。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
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这是极少数人的观点。
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混合性的,认为既有属于劳动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这同样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总的来说,目前观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并且是比较对立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原《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样式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每个月的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组织。
账务处理为:
按照2%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开发间接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中低列“税收金额”填报的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填报技巧】上述支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中填列。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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