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会议费扣除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因业务需要,每年均有一大笔会议费支出。请问,企业所得税对这方面是怎样明确规定的?融资租赁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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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会议费原是指一个单位承办会议时所需的支出,包含场租费、接待费等。但是,一些企业将会议费变成了装万能费的“筐”,不管合规不合规的支出都往里塞,这在年终须特别注意,尤其是诸如此类的情形有“独办”——由一人包办会议上的食、住、行甚至办理纪念品,夹报其他费用只是举手之劳;“嫁接”——有些单位为了减少单位账面业务招待费的数额,把一些高消费的娱乐支出统统塞到“会议费”中,予以“合法化”;“转移”——有些人把其他科目的超支,也向会议费转移。
之所以有这样的事发生,是因为其报批手续合规合法,发票金额比较大或缺少明细凭证,隐蔽性较大,在正常情况下难以识破其中的“猫腻”。要杜绝此类事,一是取决于单位领导的认识,但最主要的,还是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相关经办人的监督措施和对会议费的监督力度,做到专款专用,使会议费不至于成为什么都装的“箩筐”。这存在极高的涉税风险。其实税务对此具有明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并未出台具体文件对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具体明确。
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会议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
【专家提示】财务报表上的会议费科目,可真是个奇妙的“筐”。不起眼的铅笔、矿泉水、擦手毛巾等一次性消费品,就能装进二三百万。那么数额更为巨大的烟酒水果、吃喝招待、礼品馈赠,乃至娱乐安排等其他无关会务的会议费支出又能装多少呢?
我们见识过“史上最昂贵的会议”——2000年5月,国家电力公司在武汉召开一个内部人事干部会议,短短3天竟然挥霍了304万元、人均耗费2.4万元;我们见识过“史上最香艳的会议”——广东省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伍桂芳以重金招妓,居然捏造虚构成公司董事会会议费用予以冲账报销;我们见识过“史上最遥远的会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经济全球化与科技成果转化”学术研讨会,所谓的研讨只进行一天,其余4天时间则是45名与会人员在越南芒街、下龙湾、河内、海防等地游山玩水……
从非旅游景点不去、非豪华套间不住到频频赴世界各地“越洋开会”,会议腐败升级到了令百姓不堪忍受的地步。吃喝招待费有比例控制,会议费则猫腻多多。据一位资深审计人员感叹,现实中它已成为招待费的替身、公款旅游的替身、礼品纪念品支出的替身、奖金补贴的替身,多种见不得阳光的费用只需要经过宾馆酒店互开发票,就能以“会议费”形式报销列支。因而有些贪官化公为私的手段,就是通过会议费的巨额发票套取公款。
正因如此,《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填报技巧】上述支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中填列。
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
吴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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