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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

时间:2024-05-04

业务招待费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

问: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请问,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处理?如何规避风险?

某药业集团 刘小敏

答: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基数。2009年4月21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差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列支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实行按销售净额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失效)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而对外资企业则分成两大类,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已失效)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案例说明】君洋公司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年度内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专家解析】根据旧税法的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2万元〔1500×5‰+(2400-1500)×3‰〕,超过劣质标准19.8万元(30-10.2)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 =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 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新税法比旧税法多扣除1.8万元(12-10.2)。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填报技巧】上述支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中填列。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5‰”或“主表第1行×5‰”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李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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