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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时间:2024-05-04

房屋置换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由于我公司不断发展扩大,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以房换房合同。请问,企业签订的以房换房合同并补差价,是否应当按补差价的部分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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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权屋转所让有合权同及应土按地“使产用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为列明的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房屋置换也属于“以货换货”范畴,是属于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并且产生了两次产权交易行为,比照上述文件规定,应该以换出的房价加上换入的房价的合计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无法确定房屋价格,可以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但对合同一方属于个人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同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属“权利、许可证件”范畴,受让人还应当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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