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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时间:2024-05-04

段育波

(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工程分公司,山西 长治)

建筑钢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段育波

(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钢构工程分公司,山西 长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企业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从而带动钢构建筑企业的发展,但是在经济效益提升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劳动人员的工作压力的增加,劳动法律纠纷等问题发生的几率增大,这些都给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带来了巨大的阻碍,下文就针对钢构建筑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行详细的探讨,希望可以对读者有一定的帮助。

建筑钢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科技的进步以及文明理念的传输,给钢构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生机。低碳节能以及其他的新设计理念在近几年发展的十分迅猛,顺应这一时代的发展给钢构建筑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我国的钢构建筑企业发展主要还是以劳动人员作业为主,因此在效益提升的同时,劳动人员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压力也会相应的增加,但是由于没有一个良好的用工制度,建筑企业中的不和谐因素也由此增加了不少,这也给生产安全以及生产质量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何平衡劳动关系,使得建筑产业更为健康的发展下去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下文就针对目前的状况进行简要探讨。

一、我国钢构产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钢材年产量在1996年就已经成为世界第一,近几年则更是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且无论是在产量上还是在品种与规格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进步,这些都为今后的钢构建筑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与国外的钢材质量相比,我们虽然是钢材消费量第一的国家,但却是低质量的消费,因此提高钢材的消费质量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之一。

钢结构与混凝土相比有着重量轻、强度高、抗震性好等等优点,也更符合环保与资源循环再利用的要求,这无论是在经济效益上还是综合效益上都有着很大的优势,因此政府也对钢构建筑行业的发展格外的重视与支持,并将钢结构建筑视为绿色环保产品,近年来在不同的地方也相继完成了各类建筑试点,并获得一致好评。

二、钢构建筑用工制度概要

1、钢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类型

(1)劳务承包。劳务承包又分为三部分——施工承包、专业承包与劳务分包。其中较为复杂的是劳务分包,在独立法人的前提下从前两者的承包企业中分出一部分的劳动作业进行承包,并要求该独立法人与务工人员进行合同的签订,而此务工人员与总的承包企业是没有直接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即劳动者只与承包该部分项目的独立法人有劳动法律关系。

(2)自带承包。自带承包是指具有专业承包能力的队伍直接进行承担劳务分包的作业,即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务,劳动者是作为正式职工与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这种形式的承包所选择的工人不是居无定所的流动劳动人员,而是企业内部有着很长工龄的工长,而由工长在进行招募的劳动人员则与企业会存在着间接的劳动关系。

(3)零散承包。零散承包属于工程分包的一种,是一种临时性的短期承包,建筑企业因一些特殊情况而产生的临时性的项目,此项目会由“包工头”带领,组成一支非成建制的劳动团队,从法律角度来讲,劳动人员与“包工头”只有雇佣关系,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劳动关系。这是一支人员组成复杂,且管理不够严谨的非正式性劳动队伍,往往会在合法权益上以及劳动质量上出现问题,也是钢构建筑产业中管理难度最大的一个部分。

2、 钢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面临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的钢构建筑企业的劳动观念主要以“重承包,轻劳务”为主,这是一种较为落后且不适宜当代钢构建筑行业发展的思想观念,由于承包的企业负责人或者独立法人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观念不强烈,才会经常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等不良现象,这些现象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制,而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都是由于企业以及独立法人的法律意识薄弱造成的,因此加强法律意识是目前调和劳动关系的方法之一。

(2)法制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为调整与规范劳动关系建立一整套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法律体系出现的时间晚,因此还有许多的地方需要修改与完善,将一些法律盲区填补上,并修改一些不适用于劳动关系发展的法律规定,调和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样才能够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的进行保障,否则就会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3)权益保护体制发展缓慢。钢构建筑企业在我国主要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且由于劳动工作的性质,不会在固定地方进行长时间的作业,这本身就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工会组织的建立是为了维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所起的作用较弱,如果一旦想要进行权益的保护,所需要的时间以及资金会比较多,这也会使得很多的劳动者放弃权益的争取,从而加深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三、钢构建筑企业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1、钢构建筑企业不和谐劳动关系产生原因

钢构建筑企业产生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来自方方面面的,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有企业行业的特殊性更有负责人自身问题等等,下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1)供求关系不平衡。随着钢构建筑企业的发展,所需要的劳动人员就会越多,但是由于工作环境的艰苦以及工作压力的增加,使得应职的人数减少,按照正常的架构体系,应是“以总承包为主,专业承包为辅,劳务分包为基础”的状态,但是由于劳动者竞争激烈,且为了减少成本,企业会将劳动条件减少,这就对劳动者自身所获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得劳动关系呈现紧张局势。

(2)用工管理不规范。用工管理也是一门学问,需要考虑很多的问题,首先实际的工作由于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往往不会如预期一样进行,总会有突发的事情导致工程量以及工作人数等出现变动;其次由于合同较为复杂,劳动者一般无法详细的了解,因担心被合同束缚而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另外企业对于大量的劳动务工人员也没有进行直接的管理,只与工长进行沟通。这些都不是用工管理的正常状态,不规范、不科学的用工管理就会导致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产生。

(3)部门监管力度不到位。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设置了一系列的投诉部门与监管部门,但是实际情况却并不是特别理想,劳动者在寻求司法帮助,或者进行部门投诉时,会经常遇到阻碍,即便是在官司上得到胜诉,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承诺,因此才会有很多的劳动纠纷的案子出现。且由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的,而务工劳动者又大多数是外地人员,因此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政府不公正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不健康的现象直接影响到了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

2、 钢构建筑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法

(1)完善制度管理。要想完善法律法规,填补存在的盲点与漏洞,就需要透彻的了解该行业,钢结构产业因其具有可再生、便于安装、可大量生产的优势,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其更为适用于超高层以及大跨度空间的施工作业环境,且也会有自身的限制,因此应该针对该行业的特点进行合理规范的用工,在安全、卫生以及消防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规划,及时的处理劳动纠纷与不合法的劳动现象。

(2)规范合同条款。不同的用工制度会有不同的合同规章,且劳动者会与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合同上的条款规定也应是严谨规范的,对于合同的劳动期限,劳动时间、地点、保险、报酬以及休假等等内容都应有详细的说明,这样在进行劳动时才会有规范可循,在处理劳动纠纷时才会有更为明确的责任制度,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3)营造和谐气氛。和谐的劳动关系是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营造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互利共赢的关系,企业需要劳动者认真高效的完成工程任务从而获取利益,而劳动者也需要企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获得应有的尊重与报酬,只有两者之间互相信任,进行感情管理,营造一个和谐的劳动氛围,才能够使得每一次的建筑工程都达到最终的各自目的,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也就不会再是一个难题。

(4)提升务工人员素质。无论是在职的正规工作人员,还是外来务工人员,都需要对企业的安排认真的执行,每一位劳动人员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增加工作热情与工作经验,这些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因此需要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培训,来提升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提升劳动者的法律与维权意识。

(5)完善保障制度。工会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钢构建筑企业中仍旧存在着许多不够完善的工会组织,这就给职工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困扰,工会的义务就是对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进行监督,在工作安排上的合理程度进行定期的检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这些都是工会所拥有的权力,如果善于运用这些权利,就可以有效的防止劳动纠纷的产生,给劳动者更大的权益保护,更有利于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

通过本文的叙述可以得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钢构建筑企业也随之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在绿色环保方面则更是深受投资者的喜爱,但是在大量的劳动需求下,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与法制的建设,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就会出现不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钢构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只有企业、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企业有高度的可信任度、员工有忠诚的办事精神这样互利共赢的局面,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建设工程最终的高效高质量的完成。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社会、企业、劳动者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钢构建筑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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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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