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杨照东
(山西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排污权交易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杨照东
(山西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交易成本和政府在产权界定中发挥的作用是排污权交易能否做到效率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文基于排污权交易成本的承担状况,以及政府扮演的“经济人”角色对排污权交易的约束作用,说明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效率低下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高排污权交易成本导致企业不愿主动进行排污权交易;另一个是政府目标函数同人们健康水平没有直接联系,导致政府不愿主动界定排污权利。
排污权交易;交易成本;产权界定
面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从经济角度考虑的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利用市场达到责任权利划分的方式。但是传统经济理论关于污染权交易的分析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没有考虑到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成本如何承担;另一个是忽略了政府也作为一种经济主体而存在的这种事实。如果在一个完全无摩擦的世界,解决污染问题的方式非常简单。第一步是测算市区人们所能承受的污染的程度;第二步可以采用二级拍卖的方式分配这些污染份额;第三步允许这些份额进行交易。理论上讲这种做法确实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显著降低污染程度,并实现企业和居民剩余的最大化。但是考虑到以上提到的两个问题,这种做法未必可行。我们可以同样在三步的框架内分析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前提是加入我们所考虑的两个因素:交易成本的承担状况和政府的经济主体性。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实质就是希望建立起一个企业与居民就大气使用权利进行交易的最优模式。传统经济理论一般认为建立居民与企业大气使用权的交易市场是一种最优的选择,实际中因为没有能明确衡量清洁环境对居民效用影响的工具,所以在各地区的具体实施上,经常是由政府来估算本地区居民所能承受的污染程度。这也许是交易费用约束下的最优选择,但在忽视政府经济主体性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最优结果。
就企业与居民大气使用权利进行交易的做法而言,政府首先面临的是界定产权归属的难题。科斯定理明确说明,产权的初始界定中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界定给哪一方并不重要。但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初始产权界定完全可以影响到社会福利总额的分配效率。
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也是我们所存在世界的现实状况,在居民与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中要包括这几个方面的成本:(1)居民搜集污染的证据需要费用,需要提供疾病与污染之间存在相关性的证明,这一点恐怕是很难做到的。(2)居民联合提出清洁大气环境使用的诉求需要费用。在企业与居民的大气使用权利的交易模式中,企业与居民分别作为交换双方的主体而存在,对居民来说,某一个人的意见不能代表作为交换主体存在的集团的意见,而获得统一意见必然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3)居民与企业就清洁大气使用权利的交易条款进行讨价还价的费用。(4)居民监督企业切实执行规定条款的费用。企业作为污染完全信息的拥有者,属于代理人,居民不可能了解到企业污染的具体情况,所以是不完全信息的拥有者,属于委托人。为了防止剩余受损,委托人必须有监督代理人的机制,这种机制从设计到执行同样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结果是居民很难明确自己在大气使用权交易中的净收益是多少,因为他们无法预测到自己花费的交易费用为多大。这样的预期会导致一部分居民放弃交易。大气使用权成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公共用品。尽管它在法律上完全可以清晰界定,但事实上因为交易一方的交易成本巨大,它只能被放置在公共领域内,由最有能力、最易于侵占它的经济主体获得。
以上的现实导致了由政府确定污染份额总量这也许是交易费用最小的一种次优做法。这种做法首先当然是需要测算市区人们所能承受的污染的程度。与人们所能承受的污染程度有精确相关性的是人们的医疗支出,但即便人们愿意以医疗支出作为污染需求的价格,企业污染供给量的决定因素中却没有对居民医疗支出的考虑。与企业污染供给量有明确相关性的是企业剩余,企业剩余不会因为人们医疗支出的变动而发生变动,导致现实中这种污染均衡总量的考虑非常模糊。这说明对实际污染总量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人们的污染需求,而是企业的剩余。政府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政府作为经济社会存在的有影响力的个体,它的目标是经济性的,也就是说,收益对政府的行为甚为关键。如果经济发展能够给政府带来更大收益的话,政府就没有降低污染的动力。如果人们的健康能给政府带来更大收益的话,政府就会有降低污染的动力。我国目前衡量政府工作绩效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仍然是GDP,人们的健康诉求只能通过媒体曝光间接给政府施加压力。如果健康与政府绩效建立不起相关性的话,那么这种间接的压力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在没有建立人们健康指标与政府绩效的关联以及相关的问责制度产生之前,我们无法信任和依靠政府来确定我们所能承受的污染总量。
退一步来说,即使我们假定可以建立起这样的问责制度,那么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能否充分实施?还需要分析排污权交易面临的成本约束。
在污染总额确定之后,需要设计总额的分配机制。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真实反映出企业的污染需求信息。政府是污染额的分配主体,可以采用两种做法。一种是无偿按需分配这些污染额;另一种是拍卖它们。无偿分配面临的问题是政府如何了解到企业对污染额度的真实需求,无偿分配也就意味着污染额度成为一种公共物品,为了得到更多的分配额度,企业可能会夸大自己的污染需求量,甚至隐藏企业的污染消除能力。政府搜求这种信息同样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其中包括需要了解企业产品的生产工艺、每种投放物的污染产出量、企业的排污设施以及企业用于污染消除的资源投放量等等。在没有建立人们健康指标与政府绩效进行关联的做法之前,政府的“经济人”属性决定了他不会耗费如此大的代价去完成这样复杂的工作。
可选择做法就是对污染额进行拍卖,理论上可以采用二级匿名交易拍卖的方式。之后企业就污染剩余额再进行交易。这种拍卖制度除了确定一个可接受的污染总额之外,还可以给污染标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拍卖制度和交易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希望把减低污染的责任以市场交易的形式交付给企业。理论上讲企业为了提高收益会想方设法降低污染,一方面避免污染造成的成本损失,另一方面在余额交易中也会有利可图。最终达到政府治理环境的预期目标,从而实现共赢。但是企业不同于地方政府的是,企业的资源流动性较强。即使是地方企业,同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企业资源和安排自己的产品结构。所以企业减低污染的动力还要受到企业同地方资源依赖程度的影响。或者说,企业减低污染动力函数的因变量之一是企业的地方化。越是资源流动性强的企业,越缺乏动力降低污染。这种情况下的排污权交易无法导致可持续减低污染的良性循环,也至多能起到一个总量控制的作用。
另外考虑到在排污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的讨价还价费用以及在繁琐的划拨手续中所耗费的时间,就会出现企业排污余额交易动力不足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成本损耗,企业会倾向于保留这些排污余额,把因此而增加的这部分成本分摊在商品和劳务中去,最终损害了小消费者福利,同时使得排污权余额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一部分企业即使从成本考虑有购买排污余额的必要,但市场缺乏排污权余额的供给。从效率角度来说,缺乏交易使得排污权使用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契约基础上的自愿性制度体系安排。作为一个体系,还要包括维持交易存在的保障制度,例如,监督企业是否超标准排污的制度、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进行惩罚的制度等等。企业无成本的超标排污对其他购买排污余额的企业来说就是损失。如果每个企业都预期到自己可以无成本的超标排放污染物,那么也就不存在排污权交易的可能。所以排污权交易中需要第三方规制措施。这笔监督成本仍然要政府负担。所以比较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政府负担的成本与责任而言,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从政府“经济人”属性角度考虑,如果政府的目标函数同人们健康水平没有直接联系的话,政府就没有动力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综合以上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推广实施的原因就显得非常明显,一个是企业的排污权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交易发生的概率较低;另一个是政府目标函数同人们健康水平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政府没有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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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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