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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行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分析

时间:2024-05-04

刘光明(吉林大学 珠海学院工商管理系,广东 珠海 519041)



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行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分析

刘光明
(吉林大学 珠海学院工商管理系,广东 珠海 519041)

摘要:自2013年葛兰素史克行贿行为发生以来,关于医药行业甚至更广泛行业行贿行为在国内外已多次发生。此种行为从不同学科出发亦多有研究,如从法学角度、社会学角度或管理学角度等。此种行贿事件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更多的是由于医药产品对人们的健康有更大影响。行贿行为无论是对于公众的道德底线或者国家法律底线都构成严重的越界。本文试图从企业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的行贿行为进行相关分析。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功利主义的基本内容,及选择功利主义伦理学作为基本方法的原因。其次,用功利主义对葛兰素史克行贿行为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结合具体案例给出相关建议。

一、功利主义伦理学

1、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相关介绍

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分属两门不同的学科,前者属于哲学学科,可远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后者则隶属管理学科,具有较短的历史。至今,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组织,管理学的每一个细分学科都得到全面发展,企业伦理学亦不例外。上个世纪以来,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为企业伦理学的构建贡献良多,这些学者都有良好的伦理学和管理学的跨学科背景,而功利主义是他们构建企业伦理学的重要部分。

功利主义有深厚的英国经验论背景。自边沁和穆勒等人将功利主义思想提出以来,它在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都得到广泛应用。功利主义既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因为后者注重德性和个人品质培养,重视榜样的力量;也不同于康德伦理学所具有的普遍客观性。在康德伦理学那里,个体被抽象为理性个体,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康德伦理学的普遍性得以完成,这也是后人对康德伦理学的最大诟病。

功利主义的特点如下:第一,它将个体看作是原子式的,个体在社会中是独立的,较少关联的存在,这种划分过于粗糙,因为它忽略个体的区别,而将个体同质化对待。其次,功利主义的构建基于以下简单的生理基础,“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1]。在此划分基础上形成了功利主义最为著名的原理,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2]。但是快乐和幸福的构建只是简单的建立在单独的个体之上,而没有考虑个体之间的联系,个体之间的区别。最后,功利主义根据上面的原则试图量化幸福,此种计量化招来过多非议,对于整个社会的幸福的计量化是不现实的,它不可能像数学计算那样取得精确的结果。

2、功利主义伦理学在企业伦理学的应用

功利主义是分析企业的伦理行为的重要工具。如前所述,功利主义的最初应用对象是对整个社会的幸福量进行衡量,以分析每种行为的优劣。在企业之中,所面对的环境与社会有别。首先,企业的首要目的是盈利,利润的计算与功利主义的计算完全不同,因为利润增加不等同于幸福的提升,盈利的提升也并不意味着员工的福利待遇就会好。再进一步,员工的待遇提高也不能与员工的幸福度提高相互等同。“功利主义和企业所使用的成本效益分析还是存在者巨大差别的”[3]。企业成本分析的标准是金钱,功利主义衡量的标准是幸福。虽然功利主义的幸福量化没有很精确,但此种量化的努力与成本效益的分析有些类似。此外,企业的成本分析对象是不单单是人,也可能是某种业务,或者作业等。

功利主义分析主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首先明确要分析的具体行为是什么。……第二步就必须确认该行为影响的所有人群。……第三步,认真而又客观地列举所有受影响者得到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害。”[4],这种分析步骤与经典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对个体在社会中的行为分析基本一致,不同的只是我们将分析的背景从个体在社会中的行为分析,转到个体在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的行为分析,因此功利主义的企业伦理学分析考虑的不只是企业内部的利弊,也包括企业外部的利弊分析。

表一:企业伦理计划的构建步骤

二、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行为及相关分析

作为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葛兰素史克(GSK)的市场份额居全球前十,其处方药物在2012年的销售额排名全球第六。此种行贿行为虽然发生在中国,但是对整个公司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对GSK的案例分析的影响范围一定需要合理的界定。

首要的工作是分析行贿的利益和损失,但是此种分析只能是一种描述性的分析,而不可能是定量化的计算。行贿实施者是公司的高管,其主要目的是为提高销售额,打开市场渠道等。在此过程中,行贿的方式主要有:为医生提供演讲费用,旅途费用,以使医生开处方药选择葛兰素史克(GSK)的产品,它的行贿方式则是通过葛兰素史克(GSK)旗下的旅行社来隐蔽完成的。在行贿过程中以下问题需要理清:高管的行贿行为是基于公司的整体利益,还是个体的利益?

在多数情况下,行贿行为对于个体和企业都是有好处的,而且二者的动机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此种动机是在行贿主体的角度建构的,在葛兰素史克案例中亦不例外。企业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组织,而是与外部有各式各样的交流。无论是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列维纳斯的伦理体系及塔尔德的模仿理论,都强调言语和交流的重要性,此种重要性决定了企业的边界和企业各种行为的性质,这也为葛兰素史克的案例分析提供了有利的思想基础。Soares(2008)指出:“中立性是‘企业的犯罪并不是真正的犯罪,企业只将其看作成事件’这种观点的基础。……在企业自身的界限中,企业不可能犯错误,因为企业遵循的是自身的逻辑”,这种中立性与企业实体的界定有关联。众所周知,企业是盈利实体,至于伦理责任则是构建在盈利目标之下的,它只是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并且不是主要的方面。因此上述的“企业犯罪对于企业自身并不是犯罪”的观点是建立在盈利实体基础上得出的。企业以自身的视角来实施各种行为时,都是从自身盈利或者期望获取竞争优势的目的出发,无关乎行为的好坏之分,此种法律底线或者道德判断是由外部的社会、政府、法律、公众所决定的。当然这并不是为公司的违法行为辩护,Soares的此种观点只是为了强调公司在实施各种行为不同于个体的那种情感动机。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伦理学的那种个体情感分析在企业的伦理分析中并不适用。比如,功利主义对个体快乐和幸福的情感分析,康德伦理学对个体尊重以及动机理论。但是这种观点却往往是企业犯罪的主要借口。如在葛兰素史克行贿行为中,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企业利益,都是属于企业自身的范围,都是合企业逻辑的。企业本身或者高管都认为符合企业利益和企业逻辑,因而没有问题。

其次,功利主义分析需要确定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行为的影响人群。直接影响人群即为行贿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基金会、医院工作人员和医生。间接的影响人群则是购买葛兰素史克处方药品的医患病人,因为葛兰素史克的产品系列非常广泛,涵盖了多种病人群体,例如它主要生产哮喘、抗病毒、抗感染、精神卫生、糖尿病和消化系统药物,正因为葛兰素史克是医药公司,所以行贿不仅集中于道德方面,而且还涉及到对患者生命权利的侵犯,并且这种生命权利的侵犯过于广泛,而难以明确界定。

最后,需要罗列出受影响的人员的利益和损害。在受益方面,行贿行为对于整个公司是有利的,它可以打开市场,且在医药公司的相互竞争中获取更为有利的位置。另外,官员、医生,行业协会的专家获得了金钱的好处。在损害方面,直接的影响就是:行贿人员得到法律的惩罚,在葛兰素史克的行贿案例中,GSK中国的4名高管被抓,分别是法务部总监、副总裁、企业运营总经理、商业发展事业企业运营总经理等;。行贿行为的曝光,对葛兰素史克的公司声誉有巨大损害。此外,使用葛兰素史克医药产品的病患会受到影响,患者会遵从医生要求使用葛兰素史克的产品,而在医患这方面的损失更是无法计量。

综上分析,可以发现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远远小于其损失。而此种行为的发生,正是由于高管仅仅从企业内部狭隘的视角去实施行为。此处就涉及到伦理学的最核心问题,即从最高客观普遍性的角度去发现个体中存在的道德律,这是使社会生活中所有人都能适合的道德律。无疑,康德伦理学达到了这种目标,但是过于空洞。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虽然建立于经验世界,但仍是向着“对所有人适用的目标”努力。这是所有伦理学体系力求实现的目标。

三、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行为的改进方案

任何一个伦理学体系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也不例外。Colle和Werhane(2008)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康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综合起来,试图将各自优点结合起来为企业伦理规范的构建提供框架(如表一所示)[5]。通过三种伦理学体系相互结合,在企业内部构建道德愿景(moral imagination),对于减少企业犯罪行为以及规制员工的伦理行为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本文将此框架用于葛兰素史克案例之中,以求寻找相关的改进建议。

Colle和Werhane(2008)在提出框架之前,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亚里士多德、康德以及功利主义者在现代社会去管理企业,他们会按照何种方式来管理呢?如何在企业内部构建伦理标准并实施这些标准?

在下表中,可以看到伦理计划的实施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建构在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基础上,企业应该致力于培养高管人员的优秀品行,通过树立榜样等方式以实现目的。在葛兰素史克案例中,为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基本的培训,最先树立一些好的榜样和坏的典型。对好的行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予以鼓励,而对于不好的行为,公司应该及时的制止,并且作为典型事件向公司员工通报。

第二步是建构在康德伦理学基础上,致力于让员工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力。良好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于员工的道德判断力形成不可或缺。同样在葛兰素史克案例中,如果行贿的企业人员有良好的判断力,能够清晰的认识到对于企业的利弊影响,此类行为也不会发生,良好的道德判断力对合道德的行为决策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基于功利主义伦理学,企业在实施伦理计划时,需要建立合理的衡量标准用以衡量每种行为的利弊,鉴于这种标准属于伦理行为的衡量标准,它不可能如企业成本分析那样完全的数量化,也不可能如企业效益分析那样,完全的基于企业的视角,它必须将标准的范围尽可能的广泛,以使得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员都能作为考量对象进入衡量体系中,这样才能满足企业伦理标准的客观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在葛兰素史克案例中,改善企业不好的伦理行为,同样需要全面的考核标准。所以对于葛兰素史克的员工的考核,不能仅以市场份额、收益等硬性的标准去衡量,伦理维度同样不可或缺。

四、结论和建议

对于企业的相关行为的分析不能简单的将之归为内生的,同样需要考虑的是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Soares(2008)在利维纳斯这些的基础上指出:“企业的边界来自于外部,来自与外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而构建起来的”[6]。对于葛兰素史克行贿行为,也不能将原因简单的归于企业自身架构的问题,或者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伦理缺失,外部的制度和法律层面同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行贿行为的发生,医药体系和医药监管的无能同样显而易见,所以对于医疗体制改进和法律的健全同样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1975 年,8页.

[2]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1975 年,14页.

[3]理查德.乔治.《企业伦理学》(第七版)(王漫天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40页.

[4]理查德.乔治.《企业伦理学》(第七版)(王漫天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48页.

[5]Soares C.:2008,’Corporate Legal Responsibility: A Levinasian Perspective’,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8) 81:761.

[6]Soares C.:2008,’Corporate Legal Responsibility: A Levinasian Perspective’,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8) 81:550.

(责任编辑:孙 嘉)

关键字:行贿行为;企业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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