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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制度建设

时间:2024-05-04

○ 郭玲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浅析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制度建设

○ 郭玲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业也在飞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很多问题。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广泛存在的。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发挥,进而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本文主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规避保险市场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对策。

信息不对称 逆选择 道德风险 正规制度非正规制度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逐年增长;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竞争更加充分;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在这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很多问题。来自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欺诈(如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而对于保险公司大多数人的第一感觉也是不太信任,许多买过保险的人有过不能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的经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交易双方对于对方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够,即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直接导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它们将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妨碍保险发挥风险分散和管理的职能。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各国保险市场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怎样去规避或减轻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就成为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保险市场上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在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也时常发生。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主要问题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投保人隐藏信息或隐藏行动引发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相比而言,我国保险市场中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复杂情况也不尽相同。除了投保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类似于发达国家的种种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之外,保险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不利于投保人的行动引起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也比较突出。这两方面的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保险市场问题更加错综复杂,导致了保险市场的低效率。这虽然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的不完善。

制度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秩序、效率与人类行为规则体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学科,它认为制度的演化和发展是影响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制度是人为设定的一系列社会规则,决定着人们的相互关系,抑制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诺斯将制度分为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

根据保险市场的具体情况,我们也可以将保险制度分为正规制度、非正规制度及其实施机制。正规制度包括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非正规制度主要包括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它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制度的功能就在于一方面通过正规制度的强制约束,另一方面通过非正规制度调整,使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从而最终消除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费用。而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保险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制度条件并不成熟,导致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因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较之国外成熟保险市场更难解决。下面从正规制度、非正规制度及其实施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正规制度

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保险交易双方通过博弈达到各自的效用最大化,实现双赢。而在现实条件下,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决策。这就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的行为很难预见。人的机会主义本性会使得信息优势方利用这种优势谋取自身利益,损害他人利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正规制度安排,以便减轻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对于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人在进行保险条款设计时进行风险分类、设置免赔额条款,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人加强核保核赔等措施有利于规避这类风险。但这些措施对保险人而言,可能比较有效,但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搜集信息、监督检查。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将大大改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其运行的效率也会比保险人自己搜集相关信息高很多。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目前已经有数亿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被收录在内。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项制度将个人信用信息界定为:个人的商业信用记录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具体包括:反映个人身份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反映商业信用的个人银行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反映个人经济状况的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特别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把个人信用系统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覆盖范围小,搜集信息的渠道有限,可供使用的信息很有限、不全面,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保险人的参考意义不大。2002年起国内开始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开展信用经济建设。上海着手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比如上海的企业或银行机构,通过拨号上网就可查到户口在本市的某些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

针对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投保人的保险信用评分制。美国的保险信用积分系统是保险计分公司Fair Isnac开发研制的,为保险人提供投保人信用情况的商业性数据库。该系统将个人的信用记录,如偿还贷款情况划分为15—30个信用评价因子,按一定的百分比加权平均后得出一个关于投保人信誉度的保险信用分数。分数越低,投保人的信用状况就越差,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也越大。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信用分数,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何种费率承保。因此保险信用积分系统的运作给了保险人一个客观、准确、可靠的度量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出合理的承保决策,避免恶意保险欺诈。而且保险人对不同信用分数的投保人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道德风险,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以从中获得更公平的待遇,因为信用记录良好的投保人更受保险人欢迎并享受相对优惠的费率,获得相同的保险保障。

投保人信用评分制需要具备完善的个人商业信用数据库和专业的评分机构。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该逐步建立发达的征信机构体系,大力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个人资信征信机构。其次建立详尽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保险评分机构可以在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加工,科学评分。而对于评分机构的资质、专业水平的评估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作出规定,在放开这部分业务的同时,又要加强监督,保证信用评分的客观、公正性。

另外保险信用评分制的建立,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保密范围等等,形成正规制度保障它的顺利运行。

2、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建设

与投保人的信用评分制类似,对保险人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也是矫正投保人信息劣势的比较有效的办法。

对于保险人利用信息优势所引发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投保人很难通过保险契约的自身机制设计加以防范。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保险合同是附和性的,这些决定了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因而投保人没有能力通过保险契约本身的制度安排抑制保险人的逆选择或道德风险行为。这时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来平衡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水平和交易能力。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凭借独立的专业信息中介机构的优势地位,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取信息并进行处理,向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投保人提供低成本且易于理解的保险人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了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促使投保人作出理性的投保选择,增加保险市场需求,扩大保险市场交易规模。与此同时,保险信用评级制度也为保险人提供了一个显示自身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的平台。保险人参加信用评级,向消费者公开传递其内部信息,并向保险市场有效地展示其竞争优势,从而既提高保险人生产者剩余,又硬化保险人的约束机制。因此,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对保险人来说是一项集激励与约束于一体的信息制度安排。

加快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首先需要有产权明晰的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说保险信用的评级机构必须独立于政府部门、产权清晰,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评级的客观、公平、公正。如果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关联,那么就不能真正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同时对于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需要制定相应标准,保监会也要对其评级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管,防止恶意评级。其次,在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时,评级标准、评级技术等应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接,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针对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可以先建立起由保监会强制实施的非自愿评级制度,在赢得公众信任与认可后再建设自愿评级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竞争性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开放信用评级市场,从而建立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3、明晰的产权制度是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重要制度保证

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诱发保险人不规范行为的重要原因。同时明晰的产权制度也是其他制度建立并发挥相应作用的基础条件。只有在保险市场产权界定清晰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建立和健全有效运转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市场的运作秩序才有保障。我国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一些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追逐短期利益,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目前针对我国保险市场要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通过产权制改革,对保险公司经营者形成了一种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经营目的会从一味追求保费规模与市场份额转向追求长期利润的增长,从根本上抑制保险公司的短期经营行为。

另外我国保险公司还应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第一,通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现保险公司内部权力的制衡。第二,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方式。增加外聘董事的份额,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尽量减少重合以形成制约关系。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强化对董事会的监督,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不侵犯股东的利益。第三,完善对保险公司经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经理层的绩效考核指标与公司的经营战略保持一致,把公司经营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其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4、完善保险监管制度

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能够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护保险交易弱势方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市场运行的效率。目前,我国保险业实行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全方位监管,并侧重于市场行为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机构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并主导保险市场。这种监管模式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发挥。此外,保险监管还存在立法滞后、信息批露不完善、行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针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保险立法,加强信息批露,建立独立的信息批露制度。现行《保险法》非常强调诚信原则,提出了加强保险监管的要求,但是有些还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关于保险信息批露的法律、法规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分布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当中,还有对某一类保险产品的规定,比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应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保险信息批露制度的框架,但这一体系还不全面、不完善,还需要从很多方面改进。保监会应该制定具体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保证信息的充分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数据统计口径的统一性;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比如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网络主页定期披露与投保人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2)建立健全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中介体系。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对活跃保险市场、完善保险服务、降低保险企业的成本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信息的传递者,中介对信息的传递是否准确和完整,决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真正保护。保险中介应充分体现有利于保险买卖双方获取信息的功能。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基于企业自身的利益,市场中会存在个别保险中介机构为达到交易目的,不向客户或保险公司传递完整而准确的信息。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全面掌握中介市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至于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则应强调行业自律规范和保险公司的自我管理,并通过严格推广和执行有关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的业务操作规范去约束和引导个人代理人,以避免误导。

(3)加强内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我国保险业的行业自律还未起到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地区和国家那样应有的作用。主要是因为我国保险业还不够发达、成熟,没有丰富的经验,尚未形成自己的行业标准;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模式,一味追求保费规模,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管理等,行业自律作用无法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处于保监会领导之下,应该借助其领导力量,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建设: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搭建起信息共享平台,参与建立信用评价和披露机制,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非正规制度建设

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而正规制度只有得到社会认可与非正规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正规制度可以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措施很快发生变化,而非正规制度受文化传统的影响,它的变化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受到冲击,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合作精神、诚实守信等价值观念尚未建立。而美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早已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文化传统,比如信用是美国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一般来说多民族、移民性社会中的人更具有合作精神。此外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经济资源高度集中,使得保险市场信息不透明、信息垄断;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人治大于法治的状况,有法不依的情况很突出。这些都是我国独特的文化禀赋造成的,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在加强正规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快非正规制度建设,使得二者相互匹配、相互促进。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该倡导其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文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价值观应该建立在自身利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之上。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树立正确的保险经营理念、正确的科学发展观,让保险从服务于社会的高度来充分发挥保险补偿的职能作用;要重视保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让正确的保险企业文化能够得以传承与弘扬;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自觉遵守行业道德与市场规则的保险企业应该鼓励与表彰;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之本,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针对当前保险业信用度不高的行业现状,保险业者应把信用建设放在首位,不能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公司和行业诚信,同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等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在全行业和全社会倡导诚信保险文化,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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