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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时间:2024-05-04

傅海英(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 200030)张 荣(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上海 200011)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傅海英(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 200030)
张 荣(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上海 200011)

本文在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进行简要回顾的基础上,将现有税收政策与当前和未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某些不适应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对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影响会波及到跨境贸易、离岸账户、利率、汇率等方面税收政策的实施,并对税收政策如何调整提出近期和中远期的优化思路和具体对策。

人民币国际化 税收政策

一、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简要回顾

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弊端初步显现,美元流动性大幅波动,对我国外向型经济产生了较大影响,加之面对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国内积累的庞大人民币数量对本国物价的冲击,中央政府及时应对,出台了相关措施积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初步缓解了国内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其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育人民币离岸市场清算中心和债券业务

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以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和债券业务为起点。2003 年,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并与中银香港签署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允许香港银行在港办理人民币存兑、银行卡和汇款等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同时,授权中银香港作为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在以后的十几年中,又通过中英政府联合声明、中新政府自由贸易换文、大陆与台湾当局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中日货币当局货币交易兑换协议以及中澳货币当局直接兑换交易协议等多种途径,确立了由17个国家和地区构成的人民币境外清算中心。

2007 年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了第一支人民币债券,此后两年内,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的国内大企业或上市公司都在香港成功发行了人民币债券,财政部也在香港发行了60亿元人民币国债,丰富了香港债券市场的品种;2012 年汇丰银行在伦敦发行第一支人民币债券,主要针对英国及欧洲大陆国家的投资者,总规模为10 亿元人民币。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我国在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多达15种,境外机构在离岸市场上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余额5 812亿元,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熊猫债)余额为185亿元。①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R].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二)推动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

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注重以出口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方式改革为抓手。针对国内经济影响力逐步向周边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扩散的趋势,2009 年后的一年多时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五个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接着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上海市和广东省365 家试点企业正式开始试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经过一段时间试点,上述六部委进一步出台了相关文件,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范围扩大至沿海到内地20个省区市的所有进出口企业,地域范围由原先的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扩大至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这些举措的出台使得国内大部分企业在对外贸易经营中,规避了汇率风险,企业票据结算更加便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迅速发展。有关资料显示,2013年—2015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同比增长速度分别为57%、41%和10.4%;截至2017年 1月,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2 599亿元、625亿元、215亿元、452亿元。①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EB/OL]. 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sj_142/jrsj/201702/t20170214_112634.html,2017-02-14.

在贸易结算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国务院2010年正式批准在新疆开展实施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在以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央行和商务部分别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若干文件,明确了经过批准的境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允许境内银行对在境外投资的国内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这些举措标志着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全面铺开,由于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结售汇成本,使得境内外企业投资更加便利,投资规模随之扩大。

(三)利用政府间和国际组织协议扩大人民币输出规模

2008 年,央行与韩国银行签订了第一个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人民币输出规模为1 800 亿元(对方38万亿韩元)。此后数年又不断与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双边货币互换。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3月,央行已与马来西亚、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等33个国家或地区的央行(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规模约3.3万亿元。②央行: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度已超过3.3万亿[EB/OL].http://money.163.com/15/1204/14/BA0FI6FU00254TI5.html,2015-12-04.2015年,香港地区金管局利用上述协议,将互换借入的人民币投入市场,解决了香港人民币市场上一度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使得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趋紧矛盾得到缓解,这一举措大幅提升了境外人民币防范风险的功能。

而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为人民币进一步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坚实基础。2016年人民币继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后,成为该组织一篮子货币中的第五大货币,人民币加入SDR意味着人民币国际储备货币地位获得正式确认,各国官方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的意愿也随之增强,目前新加坡、坦桑尼亚等国家已宣布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中。尽管人民币加入SDR国内外短期影响不是特别明显,但长期看,将对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国际货币、避免汇率风险等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四)在完善相关金融制度基础上推进人民币回流机制形成

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是伴随着利率、汇率和资本项目等金融市场基本制度改革进行的。为了形成与市场相适应的人民币币值,2008年以前,央行对利率市场化机制进行了探索,先后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利率、贴现和再贴现利率上下限、贷款利率上限和银行存款利率下线,并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是法定利率的0.9倍③利率与利率政策[EB/OL].http:// guiyang.pbc.gov.cn/guiyang/113337/114084/2405839/index.html,2013-12-13.等规定;2008年后,央行又进一步降低了人民币贷款利率,并将存款利率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5倍。④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EB/OL].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 456/113469/2812071/index.html,2015-05-10.在完善利率形成机制的同时,我国加快了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步伐,2005年后的五年间,央行构建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重启了因金融危机中断的汇率改革,结束了多年来人民币惟一与美元挂钩的制度。近年来,央行加快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步伐,通过完善中间价报价机制等措施,逐步扩大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浮动区间。这些举措为人民币在境内外两个市场的币值稳定做出了贡献,也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了基础。按照IMF40项分类,目前我国达到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的项目已有37项,距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目标已不遥远①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在资本项目投资方面,额度管理正被登记备案所替代,相应的外汇管制措施也随之放松。

在建设人民币回流机制方面,2010年后的两年内,央行和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若干文件,允许境外机构持有人民币在境内直接投资,允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对境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允许外资投资的境内衍生品种类包括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原油期货)等,并于2014年和2016年先后实施了股票“沪港通”和“深港通”机制。有关资料显示,“沪港通”开通后230个交易日内交易金额达到1.54万亿元;“深港通”开通运行三个月累计资金净买入为395.42亿元。②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运行满一年,安全平稳,累计交易超2万亿元[EB/OL].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 c_20151118_4013535.shtml,2015-11-18.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表彰深港通突出贡献会员单位[EB/OL].http:// www.szse.cn/main/aboutus/bsyw/39766745.shtml,2017-03-10.

二、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存在的若干税收问题

事实上,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所走过的路程并非完全依靠市场“看不见的手”自发演进的,而是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积极推动的。就税收政策而言,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对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影响,同样会涉及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由此进一步反馈至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相关税收问题表现为两方面:

(一)现有政策与当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的某些不适应问题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税务备案制和出口退税制度问题。《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和《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分别规定,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申报纳税;对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第三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即使企业将原本需要对外支付的项目分拆到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外币,也难以逃脱外管局和税务局的监管,并且对于出口企业货物和大部分服务贸易,由于受到海关的监管,税务部门能够有效防止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

但在当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特别是2013年2月上海自贸区启动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后,等值5万美元外币以上支付必须进行税务备案的规定已经不适应人民币对外支付的发展要求。2013年12月,央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尚未提出建立银监会和税务部门联动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方案;在服务贸易出口中,面对诸如电影电视、文学和技术资料等通过网络传输出境现象,出口没有报关单使得海关难以监管。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采用拆分等值5万美元以下人民币对外支付规避税务备案制的做法,各地税务部门采取的解决方案不尽相同,逃避预提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海关难以监管网络出口下的服务贸易,势必影响税务部门对出口退税的监管,现有凭“两单两票”和“一单两票”的审核模式,将部分被“两票”模式所取代,在企业没有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的情况下,现有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面临考验。

2.设置离岸人民币账户,税收监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分别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目前,我国出台的各层次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境内各类机构,比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主要规范的是我国境内银行和在该行开户的企业和自然人行为,企业发生离岸人民币资金结算,也必须严格依照外管局规定,由国内代理银行或者由国内银行境外分支清算行负责办理。如果企业发生偷逃税和欠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查封银行账号等方式予以追缴。

在当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逐渐强势的人民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使得2015年从事境外投资与贸易的企业数量突破 5 400家,涉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向纵深区域拓展。从贸易便利化要求出发,现有设立在世界中心城市的区区十几家中国境外分支清算行和若干中国境内代理行,面对遍布世界各地且数量庞大的境外企业人民币结算业务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为境外当地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国外商业银行(境外参加行)开始分担重任。

由于境外参加行受当地法律保护,在该行开户的一些企业发生的诸如海外分公司发生的交易收入、子公司与国内关联公司发生的异常转让定价、外国公司名义上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实际上为国内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等与之相关的避税和偷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发现后,由于中外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差异的限制以及双方国家(地区)政府尚未签订会计与税务协定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国外开户银行的协助,无法获得企业银行对账单信息,难以核实追缴。

3.利率向上浮动,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分别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关于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目前,我国境内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已经放开,然而受到国家基准利率和上下20%浮动标准的指导,近两年,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维持在4.5%左右,企业银行借款费用在上述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内,一般均能在税前全部扣除。但在当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特别是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予以保护,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最高浮动20%的指导要求被打破,对于受到银行贷款规模限制、难以从银行筹措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不啻为福音。

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向上浮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部分中小企业借款费用超过税前扣除标准部分就难以扣除,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4.汇率巨幅波动,汇兑损益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注重后者,所以面对外部金融冲击,较小的汇率波动使得企业每年发生的汇兑损益乃至应纳税所得额变化不大。但在当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特别是2015年8月,央行宣布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后,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连续两天大幅贬值3.4%①人民币对美元两天贬值3.4% [EB/OL].http://news.ifeng.com/a/20150813/44414586_0.shtml,2015-08-13.,从美国和IMF的积极表态中可以看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正被打破,汇率市场化已经向我们走来。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受到国际金融危机较大冲击,人民币汇率巨幅波动,一些未实际处置或结算的外币资产所产生的人民币汇兑损益,将进一步扭曲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巨额汇兑收益使企业当年提前缴纳更多的所得税,占用其流动资金;巨额汇兑损失使企业当年延迟缴纳应有的所得税,税务部门难以做到应收尽收。

(二)现有政策与未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的某些不适应问题

1.短期资本流入,托宾税开征问题①托宾税 (Tobin Tax)是指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的交易税,旨在减少纯粹的投机性交易。。《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四条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境外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应当在出售时征收印花税;对QFII和RQFII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于证券、债券、股票、投资等资本项目的流入有严格的规定,机构境外融资流入国内必须得到外管局批准、外资投资A股市场必须得到银监会批准,即使是“沪港通”每天都有交易总量限制。因此,在资本流入环节采取严格行政化监管,必然对税收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要求降低。但在未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资本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将成为事实,这意味着国际游资对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可能性加大。一些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采用行政措施监管固然对国际游资具有抑制作用,但会造成对正常国际资本流动的扭曲。而运用税收和货币政策,尤其是开征现货外汇交易税或预提税(国际上统称为托宾税),以此增加外资交易成本、控制游资流入,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让现有税收政策担当起调控重任显然不现实。我国尚未开征托宾税,如果说现有证券印花税具有托宾税的功能,但是其税率较低,对交易成本的影响有限,加之在卖出环节征税,不构成对资本流入直接和有效的调控;对QFII和RQFII等机构股票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短期资本的流入。

2.跨境投融资增值税和所得税调整问题。《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分别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境外分支机构投资亏损不能抵免境内或他国(地区)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我国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的基本做法是境内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在欧美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在香港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一般企业可以通过质押和担保方式从境外融资;允许境外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人民币债券市场交易,允许RQFII和香港地区投资人通过“沪港通”参与A股市场交易等。由于监管部门对国内一般企业在离岸人民币市场直接融资监管较严,对境外投资者在在岸人民币市场交易设置的门槛较高,总体上境内外两个人民币市场上的各类居民和非居民投资主体或纳税义务人数量还较少,证券买卖涉及的增值税、证券印花税和所得税问题也相对不突出。但在未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无论是在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主体上还是投融资方式上,都将出现量多面广的局面,除了境内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境内一般企业将允许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更多的境外银行金融机构将参与境内银行间人民币债券市场交易,境外各类投资机构将允许参与A股市场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税收政策问题将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在跨境投资之路愈发通畅的条件下,税务部门难以监控境外融资项目去向,使企业资本性利息支出错误列入财务费用的可能性加大,影响所得税计征;境外投资亏损无法抵减境内或他国(地区)应纳税所得额,将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境外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人民币债券市场交易,增值税对金融商品转让中所规定的销售额,卖出与买入价税费扣除标准不对等以及卖出价红利不能扣除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人民币回流机制的形成。

3.采用SDR汇率,应税外币收入计算优化问题。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SDR一篮子货币,除了能够当作一国储备资产使用和平衡一国国际收支账户外,还能够整合成超主权货币,形成可以跨国结算的货币单位和汇率。①SDR汇率的形成过程大体是:以伦敦外汇市场欧元、日元、英镑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根据现有一篮子货币中四个国家的贸易额权重,计算出1个SDR等于多少美元。根据该汇率,各成员国以本国央行公布的对美元汇率,计算出全世界各种货币对SDR的数值。众所周知,现有超主权货币几乎由四个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所垄断,其汇率不具有广泛性及代表性,各国私营部门采用SDR汇率结算的项目范围相当有限,仅限于部分国际长途、手机跨境漫游、上网流量、国际航运和国际邮政业务等方面。因此,即使上述业务收入全部采用SDR汇率结算,而不用税收规定的汇率结算,由于两者计算后所形成的总量差异不大,对应税外币收入的影响较小。但在未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基于我国人民币已加入SDR一篮子货币的事实,中国今后将是IMF改革的有力推动者,对此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提出一系列关于优化SDR成为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支付手段的具体思路和实施方案。②周小川.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EB/OL].http://www.pbc.gov.cn/hanglingdao/128697/128719/128772/2847833/index.html,2009-03-23.该思路和方案今后一旦被IMF采纳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那么各国私营部门采用SDR汇率结算的项目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SDR汇率构成中中国因素增加,能够缩小与本国人民币汇率的差异问题,并且缓解两者差异所形成的外币收入与应税外币收入不同步的矛盾,但是在以SDR汇率计算的外币收入总量大幅提高的条件下,中国因素的影响已显得微不足道,由两者汇率差异所形成的上述矛盾将表现得更为突出。

三、优化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相关税收政策的思路与对策

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必由之路。针对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上述税收问题,建议按照以下思路和对策应对。

(一)优化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前理事长戴相龙在第二届全球智库峰会上提出的人民币国际化“三步走”框架,③人民币国际化分“三步走”的框架为:继续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全面推进国际货币的双向流动,实现人民币可完全兑换;使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彻底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要求。可以将优化税收政策分两个阶段执行。

第一,近期将现有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微调。将企业对外交易结算和账户设置以及利率、汇率波动中出现的税收政策和税政管理问题进行必要调整,以适应企业或行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二,中远期将未来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事前规划。将资本流入、流出和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资产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问题进行全面调整,以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近期对策

第一,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税务备案制和出口退税制完善问题,建议由外管局、银监会和税务总局三方共同参与,对40号文进行适当修改,将人民币对外支付纳入其中,执行时三方信息共享,通过税务备案制进行监控。如果目前难以操作,至少应在上海自贸区人民币对外支付试点的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通过网络途径出口的一些服务贸易,应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采用出口环节零税率、免税的方法,或者免、抵不退税的方法;对于出口退税监控,在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缺损的情况下,建议税务部门通过与电信网络公司的开户银行联网,追踪出口退税企业票流、货流和资金流的运行情况。

第二,针对设置离岸人民币账户中税收监控问题,目前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尤其是与美国就《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在中国的实施达成了协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在国际环境有利于跨国税收监控的条件下,国内相关部门应自身练好内功,建立由税务部门、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海外账户信息采集和沟通机制,通过计算机联网,拓展跨国税源信息采集渠道,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比对整合。

第三,针对利率向上浮动后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建议将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改为“相关适用法律、法规中的最高贷款利率”,以解决利率市场化后,企业利息费用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税前难以列支的问题。

第四,针对汇率巨幅波动时汇兑损益税前扣除问题,建议对现有税法涉及汇兑损益问题做出调整,明确对于非常时期出现的巨大汇兑损益,不应计入当年损益,而应作为递延税收处理,并要求企业通过财务报告充分披露汇兑损益的原因和对未来经营成果可能带来的影响等信息。

(三)中远期对策

第一,短期资本流入后,托宾税开征问题可以参照韩国、巴西等新兴国家经济体的做法,对短期资本流入各类要素市场时,适时在买入环节开征托宾税。如果未来仍然难以操作,可以对现有证券印花税进行改造,将现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卖出环节改为买入环节征收,并针对外管局或银监局管控的境外游资交易设置单一税目,税率大幅提高。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调控力度,建议在未来取消QFII和RQFII股票交易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针对跨境投融资中增值税和所得税调整问题,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增值税销售额减除和准予扣除额不对等问题进行调整,使前后扣除的内容符合税法规定的匹配原则,待时机完全成熟后,通过金融行业增值税调整一步到位。对于境外投资亏损抵免问题,建议未来在自贸区内进行试点或扩展到试点区域外,允许在自由贸易账户(FTA)中发生的亏损在一般账户取得的盈利中轧抵①按照上海自贸易区分账核算业务要求,目前区内自由贸易账户中的资金流动与境外完全打通,可以自由兑换,但向区外有限渗透严格管理,不能与其一般账户混同。。

第三,采用SDR汇率后,应税外币收入计算的优化问题。如果在未来采用SDR汇率结算的情况下,应对纳税人采用的汇率实行税务备案或登记制。如果前期不可行,那么在计算应税外币收入时,应调整SDR汇率计算的外币收入,按照本国人民币汇率计算办法执行。

[1] 张明.人民币国际化:政策、进展、问题与前景[J].金融评论,2013,(2).

[2] 陈小五.人民币国际化与财政税收政策支持[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12(10-14).

[3] 常远.人民币国际化与铸币税关系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2014,(12).

[4] 王鑫.自贸区建立的意义及其对税收的影响[J].教育科学,2016,(1).

责任编辑:高仲芳

A Research on Tax Policy in the Context of RMB Internationalization

Haiying Fu & Rong Zhang

With a brief review 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RMB,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current tax policy and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RMB, then it points out that the impact of RMB internationalization on the real and f i ctitious economy will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ax policies concerning cross-border trade, overseas account, interest rate and exchange rate. Finally the article proposes short-term and long-term improvement strategies and specif i c solutions of the tax policy.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RMB Tax policy

F810.42

A

2095-6126(2017)06-0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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