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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梁若莲(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科研所 广东 广州 510630)
苹果“天价”税单背后的欧盟国家援助制度评析
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梁若莲(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科研所 广东 广州 510630)
自2013年6月起,欧盟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调查转让定价税收裁定是否符合欧盟国家援助法的问题。2016年8月,欧盟宣布苹果公司位于爱尔兰的两家子公司所获得的税收裁定构成非法国家援助,判决爱尔兰从苹果补缴大约130亿欧元的税款和利息。本文试图对苹果“天价”税单背后的欧盟国家援助制度进行介绍,并简要分析其对我国的税收影响和我国应采取的立场与对策。
欧盟 国家援助 苹果税案
自2013年6月起,欧盟一直在调查转让定价税收裁定是否符合欧盟国家援助法的问题,引发了在欧洲经营的跨国企业对税收不确定性的担忧。2015年,欧盟确认荷兰和卢森堡税务机关分别授予星巴克和菲亚特的税收裁定人为降低了应纳税额,要求上述两家企业补缴大约2 000万-3 000万欧元税款。2016年8月,欧盟宣布苹果公司位于爱尔兰的两家子公司所获得的税收裁定也构成非法国家援助,判决爱尔兰从苹果补征大约130亿欧元的税款和利息,刷新了国家援助法下单笔最高补税金额的记录。目前,欧盟正在对麦当劳、亚马逊和苏伊士环能集团的转让定价税收裁定进行国家援助相关调查。本文试图对苹果“天价”税单背后的欧盟国家援助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其对我国的税收影响和我国应采取的立场与对策。
(一)历史沿革
1957年,在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的基础上,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六国在罗马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开启了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进程。《罗马条约》引入“公平竞争”作为共同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竞争政策在欧盟经济运行中的基础地位。半个世纪以来,《罗马条约》几经修订更名,其中第92-94条关于“原则禁止成员国实施国家援助计划”的条款在2007年经《里斯本条约》修订生效后,成为《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7-109条。
(二)核心内容
《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9条构建了欧盟国家援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其中,第107条是实体性规定,108条是程序性规定,109条则赋予欧盟理事会对107条、108条进行二级立法,尤其是对豁免范围进一步规定的权力。
《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一款对于国家援助措施的规定很广泛,包括“由某一成员国提供的或通过无论何种形式的国家资源给予的任何援助,凡通过给予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的生产以优惠,从而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只要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均与内部市场相抵触”。税收措施由于是政府机构对国家财政资源的运用,因此符合国家援助措施的定义。特别是当成员国针对某些行业或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措施时,由于既是使用国家财政资源,又能增强特定企业或产品的竞争力,就更容易被认定为国家援助措施。因此,欧洲法院在判例中早已明确,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应包括在国家援助的审査范围之内。在欧盟委员会2013年做出的国家援助裁定中,34.3%的非法援助都是成员国以税收立法形式制定的税收减免措施。由此可见,成员国税收立法是欧盟国家援助的重点审查对象①李娜.欧盟竞争法实施的新扩张——适用国家援助制度来审查成员国的税收征管行为.欧洲研究[J].2016(1).。
欧盟委员会审査成员国税收措施是否构成国家援助时,依据的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以及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和欧洲法院就如何实施国家援助制度所颁布的大量条例、指令、裁定和判例。一项国内措施要构成非法国家援助,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由国家或国家资源提供资金;2.使企业(广义上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获得优势,即获得正常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的经济利益;3.不具有普适性,或者说具有选择性,即仅适用于某些企业或某些类型的企业,或者某些经济领域,这一标准最重要,也最具有争议性;4.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并扭曲竞争。只有当成员国的税收措施同时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时,才构成国家援助措施。同时,《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还规定了国家援助可以豁免的两种情形。若成员国的税收措施能够符合任何一款豁免条件,则该措施虽然构成了国家援助,成员国也可以被豁免,然后继续执行该措施。只有在成员国的税收措施构成了国家援助并且不符合豁免规定时,才会被认定为非法援助。那时,不但成员国不得执行这些非法援助措施,而且若纳税人已经从这些措施中获益,还需返还已经获得的利益。
(三)税收事先裁定与欧盟国家援助
税收事先裁定是一项在发达国家运用广泛且相对成熟的机制。根据200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报告,在30个受调查的成员国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和美国等28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了事先裁定服务②李凯,李捷,孙金山.税务事先裁定的国际经验及借鉴[J].国际税收,2016,(4).。实施事先税收裁定机制,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确定性,降低税企双方的税收风险,增强一国税制和征管的透明度。我国在2015年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引入了事先税收裁定的概念,其第46条规定:“纳税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时,可以申请事先税收裁定。”欧盟成员国实施事先税收裁定,必须遵守欧盟国家援助的相关规定,如果因实施事先裁定导致企业获得选择性优势,与法律和事实地位类似的企业相比,使之在欧盟成员国的税负有所降低,则属于违反了国家援助的情形。
《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将转让定价中国际通用的独立交易原则吸收进来,用于评估转让定价税收裁定是否符合欧盟国家援助规定,而不考虑成员国是否以及以何种形式将这一原则引入其国内法。但是,欧盟并不以OECD所倡导的独立交易原则及其相应的解释为唯一且必须遵守的准则,而仅仅对之加以参考借鉴,保持了自身对这一原则进行解释和执行的灵活性。结合欧盟对苹果等案件的调查,在以下情形下,转让定价事先裁定有可能会为企业带来选择性优势,从而构成非法国家援助:一是不当适用国内税法,导致其应纳税额降低;二是该裁定不适用于处于类似法律和事实地位的其他企业;三是因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导致偏离市场价格的结果,从而给企业带来优于其他类似企业的税收待遇③Rens Bondrager. European Union:The Impact of Fiscal State Aid Recovery Risks on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J].European Taxation,2016 (Volume 56), No.10.。
(一) 苹果在欧洲的税收架构
根据欧盟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新闻通稿,苹果(国际销售)和苹果(欧洲运营)是由苹果集团全资控股并注册在爱尔兰的两家企业,其最终控股权掌握在美国苹果母公司手中。按照与苹果母公司签订的所谓“成本分摊协议”,这两家企业拥有苹果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据以在北美和南美以外的地区生产和销售苹果产品,并按年向美国苹果母公司支付研发费。2011年,上述研发费高达20亿美元,在2014年这一费用更是大幅提高。上述研发费中的绝大部分由苹果(国际销售)负担,覆盖了美国苹果集团在美研发全球无形资产超过一半的费用。苹果(国际销售)和苹果(欧洲运营)公司每年根据相关规定,从其在爱尔兰赚取的利润中扣减上述费用。
苹果(国际销售)负责从全球设备生产商那里采购苹果产品并销往欧洲(以及中东、非洲和印度)。经过销售网络的设计,苹果在欧洲的销售由实体店直接销售产品给消费者的模式,转变为消费者从位于爱尔兰的苹果(国际销售)购买产品的模式。由此,苹果将所有的销售及其产生的利润直接归属于爱尔兰。
1991年,爱尔兰做出的税收裁定明确了苹果(国际销售)和苹果(欧洲运营)的应税利润;2007年,该裁定被另外一份内容相似的裁定所取代;2015年,上述两家公司改变了经营架构,因此2007年裁定相应被废止。
爱尔兰发布的上述两项税收裁定涉及苹果(国际销售)内部对上述利润的分配,而非苹果在整个欧洲的利润分配。具体而言,这两项税收裁定批准了在爱尔兰切分税收利润的方法,即:大部分利润从爱尔兰剥离,被分配给苹果(国际销售)内部的“总公司”。这个“总公司”在任何国家都没有雇员或办公场所,其主要活动就是偶尔召开董事会。上述利润中只有一小部分被分配给苹果(国际销售)的爱尔兰分公司,在爱尔兰纳税;分配到“总公司”的大部分利润未在任何国家纳税。例如,根据美国参议院公众听证会公布的数字,2011年,苹果(国际销售)获取的利润高达220亿美元(约合160亿欧元),但按照上述税收裁定,仅5 000万欧元应在爱尔兰纳税,其余159.5亿美元的利润未缴纳任何税收。因此,苹果(国际销售)2011年在爱尔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足1 000万欧元,对其全年利润征税的实际有效税率仅为0.05%。在后来的几年中,苹果(国际销售)的利润虽然持续提高,但按照税收裁定确定的应税利润却并未增长。2014年,实际有效税率跌至0.005%①European Commission-Press Release. State aid: Ireland gave illegal tax benefits to Apple worth up to€13 billion[EB/OL].http:// 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2923_en.htm,2016-08-30.。
苹果(欧洲运营)负责生产苹果电脑的部分产品线。根据1991-2007年的两份税收裁定,它与苹果(国际销售)从中获益的方式一样,将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内部的“总公司”,未在任何国家纳税。
(二) 欧盟开出“天价”税单的因由
欧盟首先肯定了税收裁定的合法性,认为税收裁定是税务机关为明确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或适用特定税收条款而开给企业的“安慰函”。欧盟国家援助控制的职责在于确保成员国不会通过税收裁定或其他手段给予部分选定的企业优于其他企业的税收待遇。更具体而言,就是利润在企业集团内不同公司之间以及同一公司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必须反映经济实质。这意味着利润的分配应符合独立企业间的商业安排,即所谓的“独立交易原则”。
欧盟的调查重在审核爱尔兰两份税收裁定所批准的内部利润分配方法是否给予苹果公司以不当优势。调查显示,这一内部利润分配方法不具备事实或经济依据。对苹果(国际销售)来说,被归属大部分利润的“总公司”没有雇员或办公场所,仅负责董事会成员做出股息分配、行政安排及现金管理等方面的决策,能够归属的利润仅为利息而已。同样,苹果(欧洲运营)分公司有能力赚取生产苹果电脑系列的利润,却没有将这些利润归属于爱尔兰并在当地据以征税。
由此,欧盟认为,爱尔兰的两份税收裁定给予苹果优于其他企业的突出优势,构成非法国家援助。欧盟可以命令爱尔兰自2013年欧盟首次提出提供信息的要求起,追缴前十年非法国家援助给苹果带来的利益,即相当于2003-2014年的税款130亿欧元,并另外加收利息。
实际上,爱尔兰的税收处理使苹果几乎免予缴纳欧洲统一市场内销售苹果产品的利润应纳全部税收,这主要是因为苹果将全部销售收入归属于爱尔兰,而非产品销售的目的国。这一架构的设计超出了欧盟国家援助控制的范畴,如果其他国家要求苹果根据其国内征税规定就这两家公司在同期取得的利润纳税,则有可能会减少爱尔兰需追缴的税款金额。
2016年2月11日,美国财政部部长致信欧盟主席让·克洛德·容克,指责欧盟的决定将破坏国际社会为“遏制各自企业所得税税基侵蚀”所做出的努力。
2016年8月24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欧盟近期对转让定价裁定开展国家援助调查的白皮书》,对欧盟的调查方法与结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击。美国财政部在白皮书中指出:美国财政部对跨国企业避税问题,与欧盟一样感同身受。国际社会,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早已认识到通过多边渠道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在过去二十多年中,美国财政部与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力争集全球之力解决这一问题。然而,自2014年6月起,欧盟宣布某些成员国面向特定纳税人发布的转让定价裁定违反了欧盟国家援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调查继续开展下去,将对美国政府和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来说:1.将破坏美国在制定转让定价规范和实施OECD/G20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所做出的努力,也将使欧盟成员国执行其与美国税收协定的能力受到质疑;2.如果美国企业需补缴非法国家援助所给予的税收利益,这些企业在将利润汇回美国时可获得美国所得税抵免,从而造成税收收入从美国政府及纳税人向欧盟转移;3.欧盟对更多税收裁定进行调查的未来趋势,将使美国-欧盟之间的跨境投资逐渐冷却;4.欧盟采用带有追溯效果的全新执行机制,会降低企业评估风险、规划未来的能力,为其他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类似的追溯行动树立了反面典型,这不仅会影响美国和欧盟企业,而且也将阻碍G20致力于提高税收确定性的税改进程。
针对欧盟的调查方法,美国财政部进一步提出以下质疑:1.欧盟的调查方法可谓另起炉灶,将“优势(advantage)”与“不具有普适性(selectivity)”这两者混为一谈,偏离了欧盟判例法和欧盟以往的裁决惯例。在这一新方法下,只要欧盟不认可成员国实施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就可以得出给予企业非法国家援助的结论。如此一来,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将超越其本职,成为审查成员国转让定价的超国家税收机构;2.欧盟不应根据全新的调查方法来追缴税款,这样做违背了欧盟立法原则中的法律确定性原则,并破坏了G20为提高税收确定性所做出的努力;3.欧盟的全新方法树立了“欧盟版”独立交易原则,与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所体现的全球共识相去甚远,将破坏国际税收体系。在对星巴克、菲亚特超额利润开展国家援助调查时,欧盟声明其所使用的独立交易原则并非源自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而是在《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框架内实现税收公平待遇的普遍性原则。这意味着欧盟树立了新版独立交易原则,却未在事前就独立交易原则的含义提供任何指引。此外,欧盟还抨击过经OECD转让定价指南认可的交易净利润法。由于两国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转让定价争端的处理决定很容易被欧盟委员会推翻,因此国家援助调查很有可能破坏相互协商程序的确定性,使成员国遵从双边税收协定的能力受到质疑。这一切都将阻碍BEPS项目在欧洲的实施,使成员国对遵从OECD转让定价指南以及欧盟就执行BEPS项目及其成果的承诺成为一纸空谈。
美国财政部的奋力反击得到爱尔兰声援。爱尔兰财政部部长指出:欧盟对苹果的国家援助调查前所未有地将竞争规则延伸至税收领域,侵蚀了成员国的税收主权。欧盟对长期惯例的全新解释以及毫无公平可言的追溯执行必将增加欧洲企业投资经营的不确定性。此外,荷兰政府因不服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10月做出的裁定,在当年11月就将欧盟委员会诉至欧洲法院。
对于欧盟频频出手干预甚至削弱成员国税收主权的行为,舆论渐成鼎沸之势,但这并不能动摇欧盟的决心。欧盟之所以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应该是试图借助BEPS项目在全球实施的东风,将权力从对成员国税收立法的审查扩张到对税收征管领域的监督,从而加速推动欧洲税收一体化进程。为此,欧盟不仅煞费苦心地选取了全球最知名的几家巨头企业“开刀”,大张旗鼓地将其避税手法公之于众并开出巨额税单,而且还通过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有害税收实践)的实施,积极推动各国利用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就单边预约定价等六项税收裁定开展强制性自发信息交换①强制性自发交换税收裁定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可能引发BEPS问题的六类针对特定纳税人的裁定,即:1.优惠制度相关的裁定;2.单边APAs,或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其他跨境单边裁定;3.下调应税利润的跨境裁定;4.常设机构的裁定;5.关联方导管公司的裁定;6.经论坛同意的、因缺乏自发情报交换而可能引发BEPS问题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定。,以便将成员国更多的跨境税收征管行为纳入监控。这一“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权力扩张策略可谓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我们不妨进一步揣测,欧盟积极助推税收裁定的强制性自发信息交换,是为了下一步尽快改变自己腹背受敌的窘境,通过开展几例声势浩大的国家援助调查,为引导成员国互相审查和监督对方是否存在违背竞争原则、侵蚀他国税基的有害税收实践树立范本。
从欧盟所披露的苹果、亚马逊、菲亚特、星巴克等跨国企业的避税安排来看,他们的避税筹划意图非常明显,效果也十分显著,正是BEPS项目重点关注和应对的类型。欧盟国家援助调查契合当前国际社会携手打击跨境逃、避税的呼声与行动,可谓“师出有名”,但在程序与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所以才会被美国穷追猛打,尽管这穷追猛打背后的私心实乃“司马昭之心”。
首先,欧洲法院在判例中早已明确,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应被包括在国家援助的审査范围之内,是国家援助调查的重点审查对象,但是欧盟对菲亚特和星巴克的国家援助调查却一改以往常规做法,越过了对卢森堡和荷兰国内法的审查,直接认定两国税务机关在税收裁定中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错误,从而构成非法国家援助。这将成员国的国内税收立法置于尴尬的境地,压缩了税务机关在税收裁定中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地削弱了成员国的税收主权。这也是爱尔兰和荷兰声援美国的根本原因。
其次,对于被各国奉为圭臬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欧盟似乎并不“全以为然”,只强调可加以参考借鉴(may have regard to),并提出了本质上与独立交易原则一致但实际运用方法似乎有所偏离的“可产生接近市场结果的可靠方法”(a‘reliable approximation of a market-based outcome’ means)。例如,2010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明确: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各有优势与缺陷,无需拘泥于1995年版本所确定的顺序,没有任何一种方法适合所有情形,因此各国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交易中目标公司的功能和所承受的风险,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选择对于特定案情最合适的方法①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Z]. OECD Publishing,2010-08-16.。但在欧盟委员会对星巴克和菲亚特的调查报告中写道:“卢森堡和荷兰的税务机关更应该采用前三种传统交易方法,而不应直接同意菲亚特和星巴克的税务顾问建议的第四种方法利润分割法”。从这一表述可见,欧盟委员会的推理逻辑是先将前三种传统交易方法认定为定价的“正常”方法,然后认定菲亚特和星巴克预约定价协议中所规定的交易净利润法偏离了这些“正常”方法,接着质疑这个偏离是否减轻了菲亚特和星巴克在“正常”方法下应承担的税负,导致卢森堡与荷兰政府为菲亚特与星巴克提供了非法援助。因此,美国财政部才会批判欧盟“树立了欧盟版的独立交易原则,却未事先提供任何操作指引”。虽然OECD《转让定价指南》只是立法技术建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对此突然做出调整,的确会令成员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无所适从,使国际社会业已形成共识并运用多年的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再难以担当税企双方谈判基础的重任。
第三,欧盟实行事后调查和追溯补税,以今日之见判昨日之非,有失公允。欧盟于2016年对爱尔兰税务机关在1991和2007年先后做出的两份税收裁定做出了非法国家援助的判定,并要求爱尔兰税务机关追缴130亿欧元的税款并另外加收利息。卢森堡和荷兰税务机关与菲亚特和星巴克谈签预约定价协议时分别是在2008年和2012年,而协议中所规定适用的定价方法是在签订协议后的3-5年间有效,因此卢森堡和荷兰税务机关所确定的交易净利润法是根据谈签协议时对菲亚特和星巴克之后交易所做出的事前预先判断。欧盟委员会对这两个协议的国家援助审查是在2013-2015年期间进行的,也就是说是在协议开始履行后才进行的事后审查。以事后掌握的信息评判成员国税务机关数年前做出的事前判断,对税务机关不公平,公信力严重受损;事后判断距税收裁定做出的时间越久远,得出非法结论而补缴税款并加收利息的区间越长,对跨国企业也不公平,税收确定性荡然无存。为避免这一窘境,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惟有两个选择:要么对税收裁定“敬而远之”,双方各自投入大量资源开展和应对转让定价调查;要么在做出税收裁定之前提请欧盟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予执行,从而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和对审查结果不确定性的焦虑中。两种选择显然都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违背了税收的确定性和便利性原则。
总体上看,欧盟对苹果开出天价税单,反映了G20国际税改精神和法律的现实运用及利益博弈。苹果税案涉及欧盟、美国和爱尔兰政府各方,并与欧盟法律、爱尔兰和美国双边协定以及各自国内法密切相关,其意义已从税收上升到企业竞争力、经济竞争力以及欧盟统一市场问题,影响重大。在技术层面,苹果税案所触及的欧盟国家援助规则也牵涉了数字经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协定滥用、有害税收实践等BEPS行动计划的重点领域。因此在相关税收规则未能修改并在全球实施之前,类似案例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类似案件容易引发“鲶鱼效应”,被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效仿,这也是美方高度关注和忧虑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财政部在回应欧盟关于苹果税案的立场文件中强调,美国积极参与BEPS项目,相关争端应在BEPS框架内解决,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苹果税案可能有助于推进BEPS成果在一些重要的利益相关经济体得到实施②廖体忠. 2016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点评[J]. 国际税收,2017(2).。
微观而言,首先,欧盟国家援助规则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采取的若即若离的“暧昧”态度、对独立交易原则及转让定价方法不甚清晰的解释以及对事先税收裁定进行“秋后算账”的做法,必然增加我国赴欧投资经营企业的不确定性和税收风险。特别是我国企业在与欧盟成员国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时,对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须反复推敲,慎之又慎,尽量不要重蹈苹果、亚马逊、菲亚特、星巴克等的覆辙。同时,还要做好一旦被欧盟认定为非法国家援助时可能面临的追溯调整和补缴税款等的法律、技术和心理准备。
其次,作为BEPS有害税收实践行动计划的落实举措,BEPS项目参与国要自发交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等六项税收裁定,以提高税收透明度。同时,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信息交换也已启动。这两项都属于BEPS四项最低标准,所有BEPS项目参与国都有义务加以履行并接受国际社会的评估审议。为保证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期间签订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同年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考虑到欧盟在开展国家援助调查时可能会全面参考成员国税收裁定和企业国别报告信息,我国赴欧洲投资企业需从整体上把握和提高跨境涉税信息报告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不匹配引发不必要的调查,徒增遵从成本。
第三,欧盟国家援助调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了BEPS项目成果落地转化可能引发的国际税收争端,而两国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转让定价争端的处理决定很容易被国家援助调查推翻,导致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涉税争端方面的功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破坏。为此,我国税务机关需结合欧盟开展国家援助调查的方法和结果,密切关注并主动及时地协助我国赴欧投资企业解决涉税争端;赴欧投资企业也应尽量以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取代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通过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增进税企三方沟通,尽早消除引发涉税争端的可能性,并避免成为强制性自发信息交换的重点对象。
总之,欧盟国家援助调查对我国赴欧洲投资企业的税收确定性、涉税信息报告的一致性以及涉税争端解决的有效性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欧盟国家援助调查因干预了成员国税收主权,损害了美国等国家的税收利益,必然引发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的不满。从保护我国企业在欧洲投资经营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对欧盟国家援助调查的后续进展保持密切关注,在为我国赴欧洲投资企业做好税收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和争端解决工作的同时,利用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对非法国家援助调查的质疑,助推欧盟从单边实施国家援助调查,回归到G20税改的多边协调努力中,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博弈最终处于相对公平合理的范围。
[1] 廖体忠. 2016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点评[J].国际税收,2017(2).
[2] 李娜.欧盟竞争法实施的新扩张——适用国家援助制度来审查成员国的税收征管行为[J].欧洲研究,2016(1).
[3] 靳静.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与金融危机应对[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4).
[4] Rens Bondrager.European Union:The Impact of Fiscal State Aid Recovery Risks on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J].European Taxation, 2016 (Volume 56), No. 10.
[5] 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notion of State aid 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07(1)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6/C 262/01).
[6]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recent state aid investigations of transfer pricing rulings[Z].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White Paper. August 24, 2016.
[7] European Commission-Press Release. State aid: Ireland gave illegal tax benefits to Apple worth up to 13 billion[Z].30 August 2016.
责任编辑:周 优
A Review on the EU State Aid Law regarding the Apple Case
Tizhong Liao & Ruolian Liang
Since June 2013, the European Union has been investigating whether the tax rulings of transfer pricing are in line with the EU Aid Law. In August 2016, the EU concluded that the tax rulings of two Irish subsidiaries of Apple constituted the illegal state aid, and the Apple Corp. was pronounced paying tax and interests of 13 billion euro.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EU State Aid Scheme involved with the Apple case and then brief l y analyzes the impact on China’s tax policy as well as the standpoint and counter-measures China shall take.
EU State aid Apple case
F812.42
A
2095-6126(2017)04-00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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