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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时间:2024-05-04

姜 锋(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 武汉 430015)

税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证分析
——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姜 锋(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 武汉 430015)

一、税收助力地方供给侧改革的实践探索

武汉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全国科技创新园区、长江经济带中游节点城市,正处在城市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十二五”时期,武汉市经济总量跃上万亿元台阶,这主要得益于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这其中,税收在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全力实施增值税转型和扩围,全面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截至2015年底,武汉市前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共9.2万户,累计减税99.25亿元,营改增“3+7”行业一般纳税人综合平均税负为2.6%,比2012年的4.04%降低了1.44%,降幅为35.6%。2016年减税73亿元,实现所有行业税负下降目标。

(二)全力实施“去”产能

武汉市全面实施战略重组,限制“三高”(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发展,避免企业成本社会化。2016年,政府支持宝钢、武钢实现战略性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提升优势产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做大做强企业 ,稳定地方税源。

(三)全力扶持双创企业发展,夯实经济发展后劲

2016年1-3季度,武汉市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76万户,减免所得税1.22亿元,同比增长17.68%;落实增值税起征点免税优惠34.28万户,免税优惠1.71亿元。伴随着企业税收负担的逐年下降,武汉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不断被激活。户管总量已由2012年的26万户增长到2016年的54万户,四年间增长了108%。

(四)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提高经济外向度

武汉市国税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3季度武汉市国税系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84户,减免所得税7.99亿元,2016年全年共实现出口退(免)税69.57亿元,其中退税68亿元,免抵调库1.57亿元。

(五)全力降低企业行政费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近年来,武汉市国税系统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速减负,纳税人办税时间减少30%以上,80%的涉税事项可实现当场办结,办税成本明显降低。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改革实现了国地税业务“一人一机一窗”通办。推行退税“无纸化”,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退税申报免于提供纸质凭证,凭电子信息退税,实行“先退后核”,退税审批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提高了企业的退税申报效率。

二、税收促进地方供给侧改革存在的问题

从武汉市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税收在促进地方供给侧改革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需要不断加以深化和完善。主要问题表现为:

(一)中小税源企业活力还不够

2015年,武汉市8家10亿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入库国税525.88亿元,占国税总量的比重达到45%,增收贡献率高达64%。但随着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武汉部分工业行业严重产能过剩,不仅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传统产业产能过剩,下游相关的冶金机械、数控机床等行业也继续受到波及,武钢、湖北中烟、武石化、中韩石化等重点支柱企业面临严重亏损。这一方面反映出武汉经济发展“头重脚轻”的明显特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活力不足;另一方面折射出新兴的现代型产业发展还不够,如光电通信产业发展慢于预期,轻工制造业没有形成规模等。

(二)鼓励创新优惠力度仍不够

武汉市缺少科技“引擎”企业和民营“创新”企业,难以在国际产业链中占据高端地位。同时,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缓慢,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还比较低、创新驱动作用不明显。战略性新兴企业投资盈利周期较长,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年限较短,不利于企业分享政策红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抑制了企业创新或再投资的意愿。

(三)税收管理监控能力不足

目前,由于管理手段不够先进,技术应用还不充分,税务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审批制度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税收管理风险。税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税收情报信息交流不够通畅,制度缺位导致的税收管理监控能力下降,特别是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的大背景下,税收风险点后移,放管结合难度加大,税收征管面临严峻的挑战。

(四)税收协调配套机制需要优化

目前的减税政策,主要是针对部分行业或部分群体的优惠,政策较为分散,适用范围较窄,减税计算复杂,这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多领域、多环节,多层面、全要素的企业减轻税负需求存在差异。如部分优惠可享受时间短,缺乏时效性,与供给侧改革解决经济的中长期发展问题不匹配;部分政策操作性不强,缺少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或者由于门槛比较高,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此外,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体制改革不完善,特别是营改增后,由于税收分成调整减少了服务业发达地区税源,而重组改制对地方的税源收入和人员就业造成一定的压力,急需对分税制进行调整。

三、税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

激发要素活力,特别是促进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因此,税收促进供给侧改革,一方面要适度减税,减少管制,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还要定向增税,清费立税,规范减免,强化征管,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一)完善增值税制,降低宏观税负水平

要以营改增为契机,着力研究完善增值税税制,助力供给侧改革。一是建议研究取消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计税方式,实行对增值税纳税人按统一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完善增值税发票抵扣机制,取消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办法,实现防伪税控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全覆盖,建立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机制。三是研究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除基本税率外,设置一档低税率,一档零税率。四是完善增值税减免税机制,调高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改现行的减免税为财政补贴方式,完善增值税征管链条,畅通增值税政策影响市场供给的环节。五是调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建议将应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范围。

(二)鼓励创业就业,持续释放市场活力

进一步放宽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标准,如将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0万元调整为50万-100万元。应参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微企业标准,根据企业从员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精准划分小微企业,使其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对企业为“去产能”实施兼并重组而分流出的人员,建议比照大学生和军人就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聚焦产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不同产业的状况给予分级分类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对前沿研发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给予国家财政扶持和引导。对部分劳动密集型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充分利用进出口税收政策,鼓励其走出去。对需要升级改造的产业,鼓励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资源、能源等产能过剩产业,应利用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在出口退税方面,对自主创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零税率应税服务企业,可适时提高出口退税率。在所得税方面,应尽快完善包括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对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所得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对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园为高新技术产业种子期、初创期服务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免税等等。中长期应对高新技术的税收优惠采取按项目优惠而不是按企业优惠的方式,促进所有企业长期性的技术更新和改造。

(四)深化简政放权,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建议减少审批,优化流程,尽量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步推进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一是减少干预,为企业松绑减负。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依法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按照“谁设权谁付费”原则,对纳税人涉及办税系统购买或升级等费用,由政府(税务)向中介机构或技术公司购买服务,不再向企业收费。二是国、地税合作,发挥整体合力。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实现国、地税深度务实合作,发挥国、地税各自管理优势,发挥两个积极性。三是放管结合,营造法治环境。要科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厘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力责任义务边界,保证不留责任真空;要坚持“放权、监管、服务”三结合,编制并公布税收执法流程图,规范税收执法程序,运用互联网+税务,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全天候、无纸化、零费用”的办税需求。

(五)进一步拓宽税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是要完善服务业进出口税收机制。要逐步形成产品输出、服务输出、要素输出的梯次发展模式,要降低“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其出口退税率,抑制“两高一资”企业出口规模和产能,促使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技术革新、产业转移达到“去产能”的目的。

二是调整土地级差地租。按照土地的级差地租,在房地产行业去库存中,将一、二线和三、四线城市区别对待,对在三、四线城市购置房产者给予增值税和契税等税收减免。同时,取消土地增值税,并入消费税之中。逐步建立重使用、轻购置的财产税体系。

三是及时完善消费税。要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等措施。要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一些损害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即抑制消费,又引导企业开发生产无污染的替代新产品。

四是实行差异化税收征管模式。要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充分考虑家庭教育、医疗、养老等支出因素。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技术、社会信用手段,解决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矛盾。对诚信纳税人优化服务,对不守信纳税人加强监管,体现区别对待、差异化管理的原则。

(六)注重协调配套,发挥改革整体合力

税收政策必须系统化,才能在供给侧改革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税收政策内部的协调配套。税收政策不能只着眼于某单一环节,而应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完整链条中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促进机制。为此,应将增值税改革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协调配套;将环保税、资源税、消费税改革协调配套,综合评价其政策效应,将减税效应明晰化。二是涉税改革的协调配套。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将分税制改革、价格改革、行政规费改革、实质属于税收性质的费用改革统筹协调,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税收政策与外部政策的协调配套。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民生政策、信用政策等协调配套,形成改革的合力,发挥整体效应。

[1] 谭翊飞.专访林毅夫:供给侧和需求侧应统一考虑[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12-26.

[2] 吴敬琏.供给侧改革[M].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

[3] 贾康,苏京春.新供给经济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15.

[4] 李栋.里根经济学的政策实践及启示[J].财政研究,2012(1).

[5] 杨鲁军.第二次革命——论里根经济学[M].格致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周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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