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杰弗里·欧文斯著 张钟月译
新丝绸之路发展中的税收问题探究
杰弗里·欧文斯*著 张钟月#译
(一)丝绸之路经营环境之宏观经济因素
1.经济成效
中亚国家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诸多机遇,有受教育的劳动力,靠近新兴市场,且有自然资源富足的地域环境。平均来看,中亚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位于亚洲前列,增长率仅略低于东亚经济增长率。哈萨克斯坦目前是该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名义GDP创造了惊人的八倍经济增长记录,而实际GDP在2000年到2010年间增长一倍。①ADB(2012),Key Indicators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2012.中亚经济耀眼的增长态势,扩大了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五国进口货物的需求。
除了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由于进口能源价格上涨所导致通货膨胀率的零星增长之外,其他中亚国家最近几年通货膨胀率下降至10%以下。监测该地区货币贬值情况,其货币汇率已基本保持稳定。同时,得益于商品市场蓬勃发展的中亚国家,像天然气老牌出口国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都具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和经常账户余额,并积累了丰富、大量的国际储备。可见,其实施大规模性投资是切实可行的。
近年来,得益于中国东部经济的增长,甘肃、宁夏、陕西、新疆四个中国丝绸之路省份②本文研究范围仅限于甘肃、宁夏、陕西、新疆四个省(区)。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就整个亚洲经济规模标准而言,丝绸之路四省的经济规模并不大。但在丝绸之路的“大舞台”上,其不小的经济规模和独特的资源优势,为投资者开拓了一个年轻、新兴和可持续增长的市场。与分析各国经济发展态势相比,对区域性经济建设的研究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具有透视性的经济发展前景分析。
2.经济结构
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五个中亚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基于占所有中亚国家GDP41%-53%的服务业,其工业发展同样坚实有力。尽管上述中国四个丝绸之路省份和五个中亚国家的行业规模和核心产业有差异,但其行业结构较为相似。
(二)丝绸之路经营环境之贸易
1.地域贸易
主要以石油、矿业和天然气推动出口的中亚经济,其可开发性较高。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亚国家的进口关税并不高。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关税最高,主要是因为其对少数商品征收高额关税。虽然中亚国家之间区域贸易相对开放,但区域贸易的潜力仍然很大。中国及中亚国家的进出口有多方面的增长,中国与中亚地区的贸易只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1%;中国庞大的出口量中,只有少部分来自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中亚五国。这表明区域贸易潜力巨大,还有待挖掘。
2.贸易协定
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之间没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但是中国与中亚国家都在积极推行双边贸易协定(BATs)。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预计也将在不久加入。中亚国家之间(除土库曼斯坦)皆有双边贸易协定,与多数独联体国家也有双边贸易协定。
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的关税联盟(CU)。①Eurasian Economic Community website(http://www.evrazes.com/en/about/).2010年关税联盟已实施共同关税,统一海关手续,消除海关内部监管。关税联盟允许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三个国家之间自由流动。
贸易协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建立在多数独联体国家(包括哈萨克斯坦)和欧盟之间的伙伴合作协定(PCAS)。根据协定,最惠国国家(MFN)给予成员国关税及其他优惠措施,如削减限制性条款数量。以上协定可成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商品进入比欧洲更遥远市场的“重要门户与通道”。
2004年,中亚五国与美国签署了框架协议,以推动贸易和投资关系。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以及澳大利亚、韩国、智利、哥斯达黎加、新西兰、巴基斯坦、秘鲁和新加坡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此外,中国已与智利和巴基斯坦建立了双边贸易协定,目前正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贸易协定的谈判。
(三)丝绸之路经营环境之国外投资指南
1.投资环境
为推进投资环境的有效改善,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颁布了与投资相关的各种法律、法令、制度,实施重大机构调整和规范性改革。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国家在许多领域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根据2013年世界银行商业报道所述,当年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分列第四和第十位最具优势的商业投资环境国家。它们在开展新商业领域业务的简化程序、投资风险防御和产权登记、合同签署与执行、公司治理标准等方面,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进展。为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状况,努力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环境,中亚各国仍在不断完善并解决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等问题。所要指出的是,其在相关立法、对法律法规解读层面仍存在着差异,这会导致国外投资者对其投资抱有不确定的担忧。
上述中国丝绸之路四个省份的地方经济政策及法规均符合国家经济改革方略。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政府在西部十个省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超过5 000亿美元,这也为外商优先投资这一领域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
2.双边投资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
新丝路经济带各国没有区域性投资协定,但各国与主要贸易和投资合作方签订了多项双边投资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
表1 丝绸之路投资框架的亮点
表2 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协定一览表
表3 中亚五国税率一览表
(四)丝绸之路经营环境之金融行业及其税收
1.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
中亚国家金融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哈萨克斯坦金融行业发展迅猛,但其银行业与政府之间业务关联度极高。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银行业,比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业更受本国政府的控制。多数中亚国家对信用和其他形式的金融需求往往超过其金融业可提供的行业范畴。因此,多数中亚国家依赖重复性投资得到大型投资项目。
中亚国家发展证券市场,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一种手段。另外,短期政府债券往往是其证券市场的主导“产品”,而不是所谓的股票和公司债券。中亚国家的股票市场资本化程度仍然较低。例如,目前有119家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所设立初期是集中于国外投资者和蓝筹股,①资料来源于https://www.kase.kz。但后来则集中指向国内机构的投资者。公司债券市场在哈萨克斯坦还处于启蒙发展期,呈现出逐步复杂化的国家金融服务行业发展态势。②资料来源于https://www.kse.kg。
2.税收
丝路经济带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显著。表3列出部分国家部分税种的税率。对于具有前瞻性的投资者们想了解更多税收详情和更新资讯,建议参考已在所有六个丝绸之路国家设有办事处的国际税收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相关税收出版刊物。
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同时,欧亚经济共同体正发展密切、趋同为一体。随着欧盟贸易额的增加,我们更关注什么才是横亘在欧亚经济共同体经济发展的潜在税收障碍?最近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报告也同样提到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应着手应对的税收问题及其经济环境的变化分析。该报告预列出奥地利WU国际税法研究所与其在中国、俄罗斯和世界组织的合作研究机构,共同探讨的有关新丝绸之路发展中的税收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一)强化双边税收协定网络
中国和俄罗斯之间有诸多税收协定网络,而其他新丝路经济带国家之间相关协定极少。无论哪些国家之间有税收协定,都不能持续性地反映当前经济结构和国家间的贸易合作模式。
(二)转移定价的协调性
除了俄罗斯和中国,新丝路经济带多数国家采用原有的转移定价规则。存在的问题往往是立法缺失、信息需求较为薄弱、税收机关对适用规则的经验较少。但也有例外,如哈萨克斯坦虽然在转移定价立法中的实践经验不足,但近期已着手对转移定价规则进行立法。
(三)增值税制度偏离国际法规的规定
除了俄罗斯,新丝路经济带其他国家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往往不依赖出口退税。多数情况下,增值税制度的实施更像是仅在进口贸易层面的运行。
(四)消费税和关税
较于其他新兴经济体,除了农产品外,新丝路经济带国家的关税和消费税相对较低;其进出口量有限(中国在该区域各国进出口量不到1%)。区别于过去十年区域贸易的迟滞发展,惟一例外的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区域贸易中,建设了若干区域性分销网络。除了中国和俄罗斯,新丝路经济带国家的主要贸易合作者们还有欧盟、土耳其、UEA(国际世界语协会)、瑞士和荷兰。
(五)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收征管
虽然无可比性数据做支持,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资料显示:中亚国家平均税收收入不到GDP的25%。其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采掘行业,增加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增值税。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较低,征收不动产税对增加税收收入几乎意义不大。中亚国家税收征管能力薄弱,缺乏适用国际税收规则的税收征管能力,特别是税收条约和转让定价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六)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网络的协作在中亚国家之间并未完全形成,不同国家之间选择双边投资协定的模式有较大差异。中国与俄罗斯、中亚国家皆有双边投资协定。建立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虽然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大多数国家没有明确将税收规则排除在双边投资协定之外。
由此产生的问题如下:现有税收法规能否促进为新丝路经济带投资提供资金的金融中介的发展?纳入双边投资协定或TDAs的协议条款鼓励抑或阻碍了新丝路经济带的投资战略?特别是最近BEPS报告中涉及的利益条约可能给债务融资性基础设施投资带来更大障碍。税收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能否为投资者提供确定性利润?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有效解决上述双边工具应用中的摩擦?如果不能,如何才能发挥其效能?
根据上述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新丝绸之路发展中的税收难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税收协定层面的研究议题
首先,为促进新丝绸之路贸易和投资,有必要分析新丝路经济带国家现有的税收协定网络,明确需修改的条款。其次,为促进新丝路经济带国家经济一体化的研究,应以多边工具相关规定为研究视角。再次,仅对欧盟国家税收协定进行研究。
(二)双重征税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层面的研究议题
在这一领域,为鼓励跨境海外投资,增强税收协定与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致性,可做税收协定与双边投资协定相关联的研究。
(三)增值税研究议题
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可做促进区域贸易、完善增值税制度的新丝路经济带国家增值税制度的比较研究。又或者,对实施新丝路经济带国家增值税制度多边公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四)鼓励投资基础设施税收协定层面的研究议题
全面完成新丝绸之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需数亿美元。基础设施的投资方应兼有公共部门、国有企业、私人/公共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承担其自身的投资行为责任。投资基础设施主要的确定特征之一,即是其建设周期较长,且许多投资项目跨越多国地域。再者,无诸多证据可显示纳税人权益在新丝路经济带国家受到足够尊重,或可想当然地认为,纳税人权益会受到保护。因此,可从新丝路经济带国家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以及税收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进行研究。
责任编辑:赵薇薇
* 作者为维也纳WU全球税务政策中心总监。
# 编译者为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现就职于京东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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