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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课税的思考——以美国国内收入局个人所得税征管为例*

时间:2024-05-04

马 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28)

面向自然人课税的思考
——以美国国内收入局个人所得税征管为例*

马 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28)

本文以美国国内收入局个人所得税征管为例,探讨了美国面向自然人课税机制的突出特点以及该机制的三大支柱和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建立面向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机制提出了参考性建议。

美国国内收入局 自愿遵从 自然人课税

经过多年酝酿,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已日趋成熟,但当前税收征管理能力是否适应税制改革的新要求,一直作为改革能否推进的前提性因素,备受关注。“发展中国家税收政策和改革成败取决于其征管能力”,“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征管”,这些结论不仅是中国学者,也是全球经济学家和政策界的共识。能否建立一套针对自然人征税的机制,可谓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历史地看,当今大多数以对自然人征税为主体的国家,都经历过因税制模式转型而导致的征管制度变革,经历过自然人征税机制从无到有、从初建到日渐完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过程。特别是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下文简称IRS),最初就是在联邦税制由以消费税为主体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转型之际为了征收所得税而筹建的,它曾面对的许多问题,也正困扰着今天中国的税收管理,对于中国建立针对自然人课税的管理机制,有其参考借鉴价值。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实行分级、分税、分别征管的财政体制,IRS负责联邦税收(主要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遗产与信托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特别消费税等)和某些社会福利项目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2015年IRS共征收3.3万亿美元(含退税)的总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为1.88万亿美元(含退税),占53.3%。假如计入IRS对自然人征收的其他税种(如:遗产和信托所得税、工薪税、遗产与赠予税等),则占IRS征收总收入的85.9%。即,IRS负责征管的收入中85.9%是从每个自然人手中收取的(IRS,2016)。对于自然人课税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对企业课税,为了高效、公正地实施税法,自20世纪以来,IRS逐渐探索出一套以服务和便利纳税人为宗旨、针对自然人的征税机制。笔者以IRS个人所得税征管为例,探讨美国对自然人征税机制的主要特点,其三大支柱、制度保障,以及对中国建立面向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机制有何含义。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及其三大支柱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自愿遵从(Voluntary Compliance)。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纳税人有义务准确计算、及时申报应税所得,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IRS在1998年实施了重大改革和结构重组,目标是要通过廉洁和公正执法,为纳税人服务,促进其对税法和自身纳税义务的理解,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围绕自愿遵从制度的实施,发展出纳税人自我评定(Self Assessment)、第三方代扣代缴(Third-party Withholding①简称代扣代缴(Withholding),又称源泉扣缴(Source Withholding)。)和第三方信息报告(Third-party Information Reporting)制度,它们共同构成了“以自我评定(Self-assessment)为中心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因此,自我评定、代扣代缴和第三方信息报告又称为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三大支柱。

(一)自愿遵从和自我评定

自愿遵从意味着依法纳税的主体责任在纳税人,而非在IRS一方。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1、62章规定,纳税人具有自我评定税收的权利和义务。它要求纳税人如实、如期申报其在纳税年度的收入、费用,依法主张法定的减、免、抵、退等税收权益,自主评定自己的税收义务并预先缴税。正是IRS执法责任的最小化,使得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看上去如同“自愿”遵从一样。

原则上,任何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和税务居民都应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就上一年的所得报税完毕(2017年报税季1月23日起,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在某些情况下,经事先申请可延长3或6个月。2015年IRS实际收到报税单2.43亿份,其中个人所得税申报1.49亿份,占总数的61.1%,若合并其他对自然人征税,则占96%(IRS,2016)。

IRS提供了各种表格,用于不同情况的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表格有主表、附表之分,主表即1040表②收入及扣除情况相对简单的纳税人,只需依自身情况填写简表(即1040A表)或1040EZ表(适用于没有被抚养人的申报者)。非居民外国人填报1040–NR (Nonresident Alien Income Tax Return表,其中无被抚养人者填报1040NR–EZ表(Income Tax Return for Certain Nonresident Aliens with noDependents)。,用来反映纳税人收入状况的相关信息,如姓名、住址、报税身份、社会安全号码、婚姻状态、被抚养人的姓名及社会安全号、因离婚得到的赡养费、非雇佣收入状况、学生贷款状况以及其他。1040附表(1040 Schedules)用来报告纳税人的税前分类扣除、利息股息所得、经营盈亏状况、资本利得及损失、各种补充的收入和损失,以及劳动所得的抵免额等。

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被认为是维持个人生存和获取收入的基本费用,不应课以所得税,因此,申报纳税并不等同于实际纳税,只有应税所得超过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之和,才有可能最终负有纳税义务③2016年65周岁以下的单身申报的报税标准为年应税所得10 350美元(含免税4 050美元、标准扣除6 300美元);双方均在65周岁以下的夫妻联合申报标准为20 700美元。。然而,由于联邦政府的重要福利项目(如:低收入家庭抵免、儿童福利抵免等)一般以税式支出的方式给付,申报所得是获得这些福利的前提条件,因此,那些不需纳税的低收入家庭也会积极申报,导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单位数远远大于实际纳税单位数。近几年来,大约45%左右的申报者最终并不需要纳税。

准确填报上述表格,需要对上一年度的收支及经营状况有非常全面准确的记录,保存与自主申报相关的账册、资料、文书等资料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为了弥补纳税人簿记的可能不足,税法还要求雇主等收入提供者向纳税人提供此类信息。任何雇主只要在上一年对某雇员的支付超过600美元,都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该雇员寄送上一年度的收入凭据。此类表格统称为W-2表,根据收入性质的不同,亦分为几类。同样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和各类投资公司,也应向其客户或投资人提供反映其非受雇所得的1099表。而房屋贷款、利息支出和房地产税情况,则通过1098表来反映。上述所有信息在寄送纳税人的同时,都要同时报送IRS,以供IRS进行信息比对和交叉审计,这被称为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即便如此,大多数美国人还是对报税深感头痛。收入来源简单的低收入纳税人可以应用IRS提供的免费软件(Free File)进行报税,情况复杂的纳税人,一般需要利用一些收费报税软件,更多的情况下,需要委托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等)代为报税。

(二)第三方代扣代缴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初是由征税官走乡串户从每个纳税人手中收取的,随着纳税人数的扩张,征税成本越来越高,这种收税方式也越发不可行。与之相比,由雇主代为扣税可以大量节约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早期的征税高度分散,由国内收入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IRS的前身)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独立行使职能。由于通讯工具欠发达,上述类似于专管员性质的征管机制难免出现征纳双方勾结、职务腐败等现象,社会对税务官员的观感非常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在1862年收入法案中,首次引入了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要求公司就利息、红利进行扣缴,联邦机构就其雇员的所得进行扣缴。同时要求那些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可想而知,缺乏约束力的自行申报缴纳的实施效果极不理想。1913年收入法案扩大了代扣代缴的范围,要求所有的雇主(不仅仅是联邦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对3 000美元以上的利息、工资或其他混合支付,都必须预先代扣税款,在特殊情况下,3 000美元以下也应当扣税。这一做法为美国日后扩大税基、走向现代所得税制度准备了征管条件。

但是,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在美国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1917年曾被国会取消,并代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当时的美国社会抗拒代扣代缴制度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还是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本身的接受程度较低,难以接受对其收入的预先扣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方面受到爱国热情的激励,另一方面也由于对个人所得税渐渐适应和接纳,再加上美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工业化、公司化的发展凸显了扣缴制度在征管成本方面的规模经济优势,随着战争期间纳税人数量的直线上升,征管压力的重现,第三方扣缴制度终于被再度启用。二战后,美国进一步拓宽了税基,借助于代扣代缴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支持,美国宽税基、高累进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框架稳定下来。

(三)第三方信息报告

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是指雇主或其他拥有纳税人所得信息的第三方,将掌握的信息向IRS报告的法律规定。Hepp(2013)回顾了自1862年以来,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一步步扎根于所得税制度的过程。他指出,美国个人所得税作为全球税基最广、最复杂的税制,之所以能成功运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居功至伟。Lederman(2007)也认为,IRS对宽税基所得税的成功管理,主要依靠其从第三方收集信息的能力。

如上所述,美国在1917年首次引入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以之取代当时不受欢迎的代扣代缴制度。不过,20世纪早期的国内收入局(BIR)面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苦于无力处理,这一点和今天中国的情形颇为相似。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这一状况。1955年,改组后的国内收入局(IRS)设立“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的运用,将此前分散化的征管职能越来越多地集中运行,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申报表。税收管理自动化(计算机化)的过程是与税收管理集中化同时推进的,由对单个纳税人数据的计算机处理,逐步发展到对众多纳税人的批量数据处理。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建成了全国的数据中心。1978年,IRS实现了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自动比对,仅对双方数据有出入的情况,才进行人工查验,此举大大缩小了人工查验的范围,节约了征管成本。到1982年,开始逐步取消人工查验,计算机系统不仅能自动批量完成申报的案头评定,并且能向纳税人自动发送评定信息的函件(Camp, 2009)。

尽管是这样,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I RS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还相当薄弱,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仍然依赖手工录入计算机。每当纳税季来临,数万名职员录入数以亿记的纸质申报表,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出错是不可能的,有时出错率甚至高达20%。而且,IRS在当时所使用的信息比对手段一直是相当原始的,通常只将收入水准大致相同的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对比,以发现可疑线索并定位重点审计对象。在局长Charles Rossotti的领导下,IRS于1998年启动了大规模的再造计划和现代化工程,尤其在自动化和信息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更换了新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加强信息处理能力和扩大电子申报机制(Rostain, T. and Regan, Jr., Milton C., 2014)。新系统通常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第三方申报信息的比对,获取下一步用于税收评定和其他执法活动的所需信息。

二、自愿遵从的制度保障

尽管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管理围绕纳税人自我遵从,而非强制征收来构造,但这并未妨碍美国成为世界上税收遵从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在不主动运用强制手段的前提下,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前期良好的纳税服务、中期高效的税收执法和后期严格的税务审计、违法调查等,为实现较高的自愿遵从率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一)以良好的纳税服务协助遵从

1.纳税人教育与服务。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我评定税收义务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这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在历史上,美国税收管理的主流观念,曾经也以对抗性的强制征收为主,特别是在收入压力较大的时候更是如此。1998年的IRS机构重组与改革法案(the 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 下文简称“1998年改革法案”)提出,IRS的主要任务要转向“通过提升对纳税人的服务和支持,帮助其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这遭到了好多IRS在职员工的反对,他们担心对纳税人态度柔软会影响税款的正常征收(Riccucci N. M., Rainey H. G., Thompson J.,2006)。时任局长Charles Rossotti,在就任前有过从事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他坚持把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引入到税收管理工作之中,积极推动IRS工作方式由强制向服务的转化,以改善IRS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经过20年的发展,如今IRS的服务理念已经根深蒂固,非常细致而且人性化。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与服务,IRS设立专门的纳税教育与服务职能部门(纳税申报办公室,Return Preparer Office),提供各类网络教育资源,发布各种出版物(IRS Publications)协助纳税人获取信息,指导其如何完税;提供便捷的问询、裁定等(Inquiries, rulings etc)纳税服务;IRS还围绕纳税人类型及其对服务的不同需求而重整其组织结构;随着电子申报的普及,IRS又于2012年设立电子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Online Services),负责电子申报的培训、管理和推广。

2.纳税人权利保护。IRS所持的对纳税人平等以待的理念,积极推动了纳税人权利的入法。长期以来,美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试图对IRS施加影响,典型的如尼克松总统任内利用纳税人信息对付政敌的丑闻,此类政治干预使其征收管理权时有被操纵滥用之虞。1998年改革法案以及此后IRS制订的多个长期发展规划,均努力通过提升IRS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专业、公正、高效、服务型的收入管理机构。借助于独立性的提升,IRS可以更好地屏蔽各种外来政治干预,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同时,IRS也注意内部执法过程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推动相关立法(Camp, 2010)。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IRS意识到大规模自动数据处理系统(Automated Data Processing,ADP)对纳税人权益的不利影响。在交叉比对信息过程中,当发现纳税人申报与第三方信息不符时,ADP假设纳税人一方应为此负责。1979年设立纳税人监察专员一职,负责解决此类问题。1988年国会颁布第一部纳税人权利法案,1998年改革法案增加了倾向纳税人立场的程序条款,该法案还建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服务监督委员会(Herzig,2013)。目前,纳税人权利法案位列IRS出版物之首,是IRS行使各项职能的根本出发点。设立于IRS内部的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独立行使维护纳税人利益的职责,对其提供帮助,该办公室没有义务向IRS报告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而是每年向国会报告工作。税务复议部门则通过纳税援助、复议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正常渠道无法获得的支持。

(二)以严格的税收执法促进遵从

由于纳税人主观侥幸心理的存在,以致缺乏遵从意愿或遵从意愿不足,这时税收行政各环节的严格执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阻止此类问题,达到促进遵从的目的。

1.税收评定。税收评定是IRS执法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查验自我评定正确与否,共同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做出确认,对未正确纳税的情况进行处理。

纳税人自主评定并申报纳税后,并不能产生确定性的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税收确认权,只有当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确定后,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才具有确定性效力。纳税申报表一经提交,IRS即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交叉信息比对,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不符从而被怀疑的申报信息可被提取,并出现在IRS收入遵从中心(the Internal Revenue Compliance Center)的系统上。计算机系统将自动启动提醒程序,督促申报单位改正,直至其在规定期限内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收评定中,税务机关对申报准确性、真实性提出质疑的,纳税人承担说明、证明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对官方评定及其后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起申诉并获得法律救济,但不可对税务机关的意见置之不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采取追征措施。

2.税收审计。税收审计是税务机关的常规性管理手段。在纳税义务官方评定、违法调查和税收争议与救济等各管理环节普遍适用。税收审计含案头审计与实地审计两种方式。案头审计即通过智能或人工手段,自动或手动进行纳税人信息比对,以查证其是否存在遵从不力的疑点。对于通过案头审计不能确定的,还可以进行实地的检查。由于存在被查证而受惩罚的风险,纳税人的遵从意愿会因被审计概率的提高而增加。

IRS除了通过普遍性的案头审计来发现可疑信息,还开发了分层随机抽样项目,用于重点审计。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收入群体,分别在其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审计对象,通过数据分析研究其性质和特点,以获得审计信息(McKenzie, 2011)。此外,IRS还利用税法关于奖励检举的规定获取审计线索(Farag D. M, Dworkin T. M. A,2016)。

IRS(2016)所得税申报的审计率通常在1%-2%,其中,对公司申报的审计率总体上高于对个人申报的审计率;在个人所得税审计中,对高收入个人的审计率又高于对低收入个人的审计率。从2015年的审计结果来看,当年IRS共收到1.92亿份2014年度收入申报表,其中76.5%为个人纳税申报表。申报应税所得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申报者,审计率接近10%。

IRS实行选择性审计,审计率并不高,一方面是基于成本考虑,另一方面,IRS始终强调,实施违法惩罚的目的不是惩罚本身,而是通过提高威慑力促进自愿遵从。由于法律对未能正确申报所得、报告信息和纳税的当事人规定了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规定,包括高额罚金、支付利息甚至入刑,税收审计对自愿遵从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不容小觑。

3.违法调查与追征。针对纳税人主观上有减少和逃避纳税义务的意愿,并事实上实施了涉嫌税收欺诈、滥用税法等严重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般行使法定的违法调查责任,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违法责任。当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时,税务机关行使法定的追征职责。即对应申报未申报、受理申报、税收评定、违法调查、税收争议裁决等法定情形下形成的欠缴税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债务强制征收。

(三)以高昂的违法成本推动遵从

自愿遵从制度的重点在于“遵从”,绝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敷衍对待,恰恰相反,申报纳税过程的每个环节纳税人都要提高警惕、避免出错。IRS对于任何不遵从的行为,都采取不容忍的态度,哪怕是无心之错,一旦发生也将会受到追究。

由于IRS通过强大的自行申报和第三方报告系统,掌握了个人的身份、资产、交易等信息,很容易追查到违法者的财务状况,通过扣押财物、冻结账户、高额罚金等方式,迫其遵从。此外,诚实纳税与否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部分,与其就业、贷款、社会福利等挂钩,个人不能不忌惮三分。

虽然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但在美国敢于挑战税法的仍大有人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又不禁使人对惩罚措施的威慑效力产生疑问。这也说明,仅仅依靠提高惩罚力度等常规措施,不可能杜绝税务违法行为。一些新近有关纳税人行为的研究建议,在传统的促进纳税遵从措施之外,应重视纳税人之间的同伴效应,让人们了解自己的邻居、同事、朋友的纳税情况,使之认可自己纳税义务的公平性,有助于提高其遵从意愿。这既对税制和征管制度的公平性提出了要求,也为税收管理机关有效和合理利用纳税人信息提出了建议。

三、小结

美国联邦政府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集中反映了现代税收管理的基本理念和通行做法,在自主申报、第三方信息、代扣代缴、稽查与逃税惩罚等诸多方面,值得借鉴之处不少。

第一,建立面向自然人课税的机制,需以强大的数据搜集和自动数据处理能力作为支撑。税收管理由主要面向企业征收,转向主要面向自然人征收,征管工作量和征管成本将几何数增加。IRS的经验表明,借助于强大的数据搜集和自动数据处理系统,得以实施风险管理,将税收管理的重点定位于随机发现税收风险,对发现的不遵从行为施以严厉制裁,以威慑和阻吓潜在不遵从行为,达到促进自愿遵从的目的。出于成本-收益考虑,中国税收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确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推广电子申报,使分散的计算机处理系统走向集中化,并扩展其现有功能和友好程度,以应对税制变革对征管的挑战。

第二,建立面向自然人课税的管理机制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理念革新。从美国经验来看,基于纳税人自愿遵从的税收管理理念,其管理机制得以顺利运转,关键在于税务机关拥有强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而信息技术手段在征管中的普遍运用是其前提。近年来,“大数据”助推税收管理改革话题的热度持续不衰。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信息科学技术的取得和利用上有着“后发优势”,有实现“弯道超车”的可能性,人们因此对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机制十分乐观,认为只要现有技术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掌握和利用个人信息,即可实现对自然人纳税过程的掌控和管理。

笔者认为,简单认为建立自然人课税的管理机制是纯粹的技术创新,是明显的科学主义偏见,其内里仍与传统上基于强制的统治型治税理念一脉相承。面向自然人课税,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的正面接触,没有尊重就没有真正的服从,自然人课税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求治税理念的根本性革新,从传统基于强制的统治型征纳关系,过渡到现代基于合作的治理型征纳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纯粹信息技术的扩展运用,与现代税收治理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信息技术手段在征管中的普遍运用必须与管理理念的革新结合起来,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第三,建立面向自然人课税的管理机制,纳税人权利保护是重中之重。传统税收管理假定纳税人天生有逃避税收的倾向,不会、也不愿意主动、及时、足额纳税,因而税务机关实施的是对抗式的和控制型的管理。现代税收管理实现了征纳责任的分离。“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使得诚实纳税的主要责任归于纳税人,税务机关负有辅助纳税和强制实施的责任。征纳双方的关系由对抗转向合作,税收管理任务也由实施控制转向提供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保护则是纳税服务的最高境界。可以看到,美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对纳税人权利都有非常清晰的界定,即便在强制实施阶段也是如此。中国现行征管实践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还不够充分,既存在单个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也有社会成员整体性的公共服务权利与纳税义务不对等,这些不对等均是纳税人自我遵从意愿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建立针对自然人课税的管理机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与保护,既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切入点,也应当是制度建设的重点。

第四,建立面向自然人课税的管理机制,法治化的思维应贯穿始终。当前,能否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机制,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出的先决性因素。然而,税收管理承载着税制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要求,在税收法定、依法治税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前提下,不能因为急于配合推出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而放松对税收征管体制的法治化要求。由于《税收征管法》主要是规范税收征纳程序的法律规范,因此以《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为契机,补充和完善其中针对自然人征税的相关条款,突出法治化原则和程序正义要求,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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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阳

A Re.ection onTaxing Natural Persons:A Case Study of U.S. Individual Income Tax Administration by the IRS

Jun Ma

By taking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U.S. IRS as an example,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distinctive features concerning voluntary compliance of U.S. natural person taxation mechanism as well as the three pillars and institutional assurance of this mechanism. And fi nally the reference signif i cance for China to establish tax administration mechanism for natural persons is indicated.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Voluntary compliance Natural person taxation

F810.423 F811.2

A

2095-6126(2017)02-0011-06

* 本文是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我国税制体系重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14ZDB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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