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蔡伟年(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100738)
阿尔及利亚企业所得税制介绍
——中国“走出去”企业投资阿尔及利亚的税务影响与风险关注
蔡伟年(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100738)
近年来,随着阿尔及利亚与中国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入,中阿两国贸易额屡创新高,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进入阿尔及利亚市场。阿尔及利亚民众消费习惯也由购买“法国制造”逐步转向“中国制造”。2014年,中阿两国贸易额达82亿美元,中国连续第二年超过法国成为阿尔及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投资于阿尔及利亚成为很多中国企业的选择。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3年末,中国对阿尔及利亚直接投资存量14.97亿美元,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油气和矿业领域,如阿德拉尔油田勘探项目以及矿业勘探开发项目。软木生产、饭店、纺织、贸易等方面也有少量私人投资。
跨国运作中,不同国家财税体制的差异是中国投资者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为更好地帮助中国投资者了解阿尔及利亚当地的税收制度,我们概要介绍该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并对中国投资者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应当关注的典型所得税风险给予提示。
阿尔及利亚位于非洲北部,是非洲第三大经济体。石油与天然气产业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大约占阿尔及利亚财政总收入的60%,以及出口收入的95%以上。阿尔及利亚的天然气储量为全世界第五,是全世界第二大天然气出口国,石油储量为全世界第十四。阿尔及利亚粮食与日用品主要依赖进口。
2014年,阿尔及利亚经济增长率为3%。该国很多经济制度尚在完善过程中,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2015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阿尔及利亚的“营商容易指数”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54位。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根据阿尔及利亚《企业所得税法》,下述两类企业需要在阿尔及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IBS):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即在阿尔及利亚注册的企业),以及在阿尔及利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通常,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实现下列收入时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贸易活动所产生的收入;(2)企业通过代理人取得的收入;(3)当企业在阿尔及利亚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实现了完整商业活动周期所产生的收入。
根据阿尔及利亚2015年的财政法案,阿尔及利亚新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3%,适用于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阿尔及利亚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基于通用会计准则(GAAP)所制作的财务报表与阿尔及利亚直接税税法条款不相冲突,则IBS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基于企业财务报表,以会计盈利和亏损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经营性收入,和包括资本利得、经营性重新评估所得和政府津贴在内的“非常规收入”,并可因企业享受特定免税或经营性优惠而调整。
1.费用扣除。在以企业所得税为目的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任何企业由于开发业务以及产生收入所发生的完全、专门且必要的支出均可在企业总收入中扣除。但也规定了一些限制。
与海外贷款相关的财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费以及其他以外币支付的费用仅能在其实际支付财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特定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包括:(1)任何非直接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费用、成本和租金(例如公司管理层住所的房租);(2)罚款、逾期支付及罚款的利息,由于延迟申报、缴税所产生的利息或增加的缴税义务;(3)礼品(用于广告目的,且人均价值不超过500第纳尔①编者注:根据2015年7月14日的外汇牌价,1人民币约合16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礼品除外);(4)补助或捐款(对慈善机构及非盈利性研究机构的100万第纳尔以下的捐款除外);(5)并非与经营直接相关的餐厅、酒店及娱乐支出。
2.存货。根据阿尔及利亚新的财务会计体系,存货价值以其成本计量。
3.准备金。企业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通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为了确认可能发生的亏损或支出而设立;(2)被记录在企业会计账簿以及财务报表中;(3)被反映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所附的准备金报告表中。如果全部或者部分准备金没有在接下来财年被用于原有用途或者不再有特定用途,企业需要在该(接下来的)财年将准备金转回计入企业收入。滥用准备金不仅会带来准备金转回,还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相应罚款。
4.折旧。依据阿尔及利亚直接税税法规定,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符合如下原则:(1)通常接受的限制;(2)每个行业,商业以及运营中适用的通行做法;(3)税法规定的折旧规则。三种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以及余额递减法。其中,直线折旧法为标准的折旧方法,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使用后两种折旧方法作为替代。
5.亏损结转。根据阿尔及利亚税法,企业发生的税务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4年,但不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
6.集团合并纳税。根据阿尔及利亚税法,缴纳IBS的关联企业可以选择成为一个合并纳税集团。具体方法是由母公司在一个为期4年的期间内选择适用合并纳税集团机制,该选择须被其附属成员企业所接受。集团合并纳税机制是建立在关联企业与其母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基础上的。在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一家阿尔及利亚母公司和其直接拥有90%以上资本的阿尔及利亚子公司可以形成一个合并纳税集团:(1)母公司的资本没有部分的或全部的被子公司所持有;(2)母公司90%以上的资本没有被另一家有资格成为母公司的公司所持有。
7.资本利得税。阿尔及利亚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将被视为企业正常经营所得,按照企业适用的税率缴税。对企业出售固定资产资本利得的征税方式依据取得的是短期资本利得(即持有资产在3年或3年以下)或长期资本利得(即持有资产在3年以上)而有所不同。
对于企业销售部分或者全部属于从事工业、商业、农业或其他专业活动框架下的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按照以下比例计入企业的应税利润:35%的长期资本利得;70%的短期资本利得。
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及个人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则被征收20%的最终预提税,但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境外税收抵免和预提所得税
1.境外税收抵免。目前,阿尔及利亚税法中没有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规定。
2.股息。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适用10%的股息预提税。非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适用15%的股息预提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许权使用费及服务费。非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服务费补偿收入将被征收24%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阿尔及利亚税法对于与计算机软件使用相关合同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予80%的税收补贴,从而实际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降为4.8%;对于国际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支付给予60%的税收补贴,从而实际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降为9.6%。
(四)税收优惠
阿尔及利亚于2001年8月20日颁布的旨在促进投资发展的01-03号条例对于从事商品生产、提供服务的本国及外国投资以及在授予许可和(或)特许权授予框架下的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投资者之前须向阿尔及利亚国家投资发展署(ANDI)申报其拟进行的投资活动,同时向ANDI提交优惠申请。ANDI将根据投资者所适用的优惠机制给予税收优惠。
1.常规优惠。阿尔及利亚可对从事商品生产、提供服务等活动所进行的本国及外国投资,以及在授予许可和(或)特许权授予框架下的投资给予常规税收优惠。
享受常规优惠的企业在投资设立阶段可享有如下税收优惠:(1)对与实施投资直接相关的非例外商品及服务免征增值税;(2)对与实施投资直接相关的非例外进口设备免征关税;(3)对投资涉及的全部房地产收购行为免征房地产转让税;(4)对用于投资而获得的已建和待建物业免征注册费、土地公示费以及特许权费;(5)享受常规优惠的企业在运营阶段3年内免征IBS及专业活动税(TAP)。如果企业的投资活动创造了100个以上工作岗位,则企业享受前述税收优惠的期限可酌情延长至5年。
2.特别优惠。如果企业投资在阿尔及利亚需要国家扶持(“开发领域”)的领域,或者投资涉及特定的国民经济利益,则投资可享受特别优惠。
在开发领域投资的企业在投资设立阶段可享如下特别优惠:(1)对进口或当地采购的非例外商品及服务免征增值税;(2)对非例外进口商品及服务免征关税;(3)减按0.2%征收注册费;(4)政府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设立过程中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对投资涉及的房地产收购行为免征房地产转让税;(6)对用于投资而获得的已建和待建物业免征注册费、土地公示费以及特许权费。
享受特别优惠的公司在运营阶段还可享如下优惠:(1)免征10年IBS及TAP;(2)对投资框架下的房产免征10年房产税。
如果企业投资涉及阿尔及利亚特定国民经济利益,则企业在设立阶段可享不超过5年的如下特别优惠:(1)对全部进口或当地采购的商品及服务免征关税及其他税费;(2)对企业成立证书及股本增加免征注册费;(3)对生产用房产转让免征注册费、土地公示费;(4)对生产用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投资涉及阿尔及利亚特定国民经济利益的企业在运营阶段,可享不超过10年的如下特别优惠:免征IBS及TAP。
根据阿尔及利亚税法,企业根据阿尔及利亚投资法规下的鼓励政策所享受的所得及其他税种的免税待遇(无论是常规优惠还是特别优惠)而获取的利润,须在利润实现后的4个税务年度内再投资于该项目。再投资义务限于企业在投资开拓阶段所获取的税收利益(特别是IBS和TAP的免除)。企业在投资实施阶段获取的与增值税、注册费以及关税相关的税收利益不受此再投资法规的限制。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其再投资义务,不但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会被税务机关收回,还将被额外征收所享税收优惠金额30% 的罚款。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在阿尔及利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须在企业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通过常设机构在该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与在阿尔及利亚注册的公司有相同的纳税申报义务,其中包括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如果利润已经实现且作为计算IBS的税基, IBS通常于财年结束后次年的2月20日至3月20日;5月20日至6月20日;10月20日至11月20日三个时间段分三次进行预缴。每次预缴金额为上一个已结束财年就其实现的利润所应缴纳的IBS的30%。
外国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需按月预缴其收入0.5%的IBS。预缴的IBS在年度IBS申报时,可以用来抵扣其应纳税额。特定的支持性文件需要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一并提交,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账户总汇表。
被源泉扣缴的税款以及以现金支付的税款须在企业月度纳税申报表(G50表)中披露。这些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IRG);就被动收入以及向非居民支付劳务报酬而征收的预提税;TAP;IBS预缴税款;增值税。该表格须于支付相关劳务报酬和相关税款的当月结束后的20天内完成申报。
(一)外汇管制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在该国以外不可自由兑换。非居民可以在阿尔及利亚认证的中介银行开立第纳尔及(或)外币银行账户。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针对阿尔及利亚外汇法规定义下的常规交易(包括涉及货物及服务的对外贸易交易)而进行的转账及支付可以自由进行,阿尔及利亚认证的中介银行必须受理这些交易。在符合特定要求的前提下(特别是需要提交该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款证明),股息、利润以及来源于投资或清算的净收入也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以股本形式实现的外商对阿直接融资或通过合伙企业融资,必须通过阿尔及利亚的金融机构。
阿尔及利亚禁止企业从外国银行获得外国贷款,唯一被允许的例外情况是外国股东可以通过一个经常账户为阿尔及利亚企业提供境外融资。
(二)转让定价
根据阿尔及利亚税法,关联企业通过操纵买卖交易价格或其他手段转移收入的,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从事跨境或国内的交易,必须提供与其转让定价政策相关的支持性文档。如果企业没有回应税务机关的要求,或者提供的答复信息不够充分,可能面临 利润转移额25%的罚款。
此外,如果一个阿尔及利亚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大企业部所主管,该纳税人必须于其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让定价文档。不提交或者提交的内容不够充分,将引发50万第纳尔的税务罚款,如果上述问题是在税务审计中被发现,该纳税人还将被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转移金额25%的额外罚款。
(三)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殊税制
阿尔及利亚作为石油天然气大国,其油气行业相关税制特别需要中国企业加以注意。根据油气合同签署日期的不同,阿尔及利亚上游油气行业适用下述两部法律:1986年8月19日颁布的86-14号法律,以及2005年4月28日颁布的 05-07号法律(已于2006年及2013年被修订两次)。以上两部油气法律用于规范阿尔及利亚政府与承包商签订的油气产品分成合同(PSC)或其他类似石油合同。
1.在旧油气税法下(即86-14号法律,仍然适用于部分油气合同),该行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
(1)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费率是企业总收入的20%。在阿尔及利亚A类地区可降至16.25%,在B类地区可降至12.5%。此外,阿尔及利亚财政部还可以将特许权使用费费率最低降至10%。
(2)IBS。外国合资经营者获得的利润需缴纳税率为38%的IBS,由阿尔及利亚国家石油公司代为支付。在实际操作中,IBS一般被包含在石油企业分配给阿尔及利亚国家石油公司的利润中支付。
(3)TEP或暴利税。根据阿尔及利亚2006年7月29日颁布的第06-10号条例的规定,对适用第84-14号法律的合同征收超额利润税。具体而言,当石油平均价格超过每桶30美元时,阿尔及利亚政府将对外国合资经营者的利润分配征收税率从5%到50%不等的TEP。
2.修改后的新油气税法下(即05-07号法律),该行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
(1)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勘探开发地区开采出的碳氢化合物产量乘以平均每月“固定价格”计算,并按月向阿尔及利亚国家油气资源开发管理局缴纳。“固定价格”是根据碳氢化合物产品性质所对应的指数计算得出。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在每个开发勘探合同下都可能不同,但是A、B、C、D每个类型生产地区的法定最低费率如下表:
(2)石油所得税(PIT)。PIT的税基是由每块生产经营地区开采产品量的价值减去下列可扣除费用来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每年用于勘探与开发的投资额;废弃及修复费用储备金;培训费用。根据开采量的大小,PIT税率从30%~70%不等。
地 区 A B C D 0~2 0 0 0 0 原油当量桶/日 5 . 5 % 8 . 0 % 1 1 . 0 % 1 2 . 5 % 2 0 0 0 1~5 0 0 0 0 原油当量桶/日 1 0 . 5 % 1 3 . 0 % 1 6 . 0 % 2 0 . 0 % 5 0 0 0 1~1 0 0 0 0 0 原油当量桶/日 1 5 . 5 % 1 8 . 0 % 2 0 . 0 % 2 3 . 0 %>1 0 0 0 0 0 原油当量桶/日 1 2 . 0 % 1 4 . 5 % 1 7 . 0 % 2 0 . 0 %
(3)额外利润税(APT)。参与油气开采生产的所有企业在减去PIT等税费后的年利润需要缴纳额外利
责任编辑:高 阳
2015年度“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获奖名单公示
2015年度“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已经完成了所有申请论文的评审工作,经评委会评定,具体获奖名单如下:
根据《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所有获奖论文予以公示,30日内如有异议,请致电或致信中国税务杂志社《国际税收》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编:100055
电话及传真:010-63584607润税。下列费用可在APT的计税基础扣除:特许权使用费;石油所得税;折旧;废弃及修复储备金。APT适用税率分为两类:一般情况下为30%;对于再投资的利润征收税率减半为15%。经营者须在提交年度PIT纳税申报之前缴纳额外利润税,并可就其在阿尔及利亚的所有开采生产活动合并进行APT税款计算。
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2015年8月1日
(4)地表使用税。地表使用税按年缴纳且不可扣除。该税种根据经营活动的地区以及经营面积的不同而确定。每平方公里地表使用税税率在勘探期间相对较低,在4 000~16 000(第纳尔/年)之间;在生产时期较高,在16 000~32 000(第纳尔/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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