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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 宁波 315040)
2008年以来欧盟国家税制改革的举措与趋势:“欧洲2020战略”启动后的新变化
毛 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 宁波 315040)
税制改革是“欧洲2020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从向劳动征税转变为向对经济更少损害的税基征税;拓宽税基;推行环境税和研发税收激励;改进税收遵从与税收征管。本文总结了欧盟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改革举措经验,并提出我国税制改革以资借鉴的几点启示。
“欧洲2020战略” 欧盟国家 税制改革
2010年3月,作为经济和金融危机自救的重要举措,欧盟发起了以“在加强各国经济政策协调基础上,智慧、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为总目标的“欧洲2020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战略”要求成员国将“战略”的目标内化为国内经济发展目标。欧盟委员会设立“经济政策协调机制”(简称“机制”),督促各成员国采取落实措施。“机制”每年发布的“年度增长调查(AGS)”提出下一年度欧盟发展的优先政策,成员国据此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本国改革计划,欧盟委员会据此发布“国别建议”(CSR),包含对各成员国的政策建议,并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
2012-2014年的三份AGS包含五项相同的政策目
标:追求有区别的、经济增长友好的财税整合;恢复对经济的融资;促进现时和将来的经济增长和竞争力;解决失业和危机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促进公共管理的现代化。为实现这些目标,“机制”提出了六大税制改革举措:从向劳动征税转变为向对经济更少损害的税基征税;降低劳动税负以促进就业;扩大税基;减少住宅税和公司税制对过度负债的激励;改进不动产、环境和研发方面的税收政策;促进税收遵从。①Gaelle Garnier et.al: A Wind of Change? Reforms of Tax Systems Since the Launch of Europe 2020.European Commission No.49,2014,pp.3-4.
上述税制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绩:2008年以来欧盟成员国税收收入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并扭转。②欧盟成员国全部税收收入(包括直接税、间接税和社会保险费收入(SSC))与GDP的比值在2010年触底后回升,至2012年底,该比值超过了危机前水平。European Commission, Taxation Trends in the Europen Union, 2014.欧盟委员会分析认为,税收收入的恢复性增长归功于各国在“战略”下采取的各项积极的税制改革措施(财税整合)。③European Commission: 2013 European Semester Country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Moving European Beyond the Crisis, Com(2013)350 final.本文将上述六大税改整理为四大方面,介绍欧盟成员国所采取的主要税制改革措施,④主要参考欧盟委员会在AGS中的具体政策目标以及CSR中对具体国家政策的介绍和评价。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国际借鉴。
研究表明,“以长期人均GDP减少程度为指标,对不动产的经常性征税(recurrent tax)对经济扭曲程度最低,其次是与消费有关的税收、其他财产税、环境有关税收、个人所得税(PIT)和公司所得税(CIT)”。⑤OECD: Tax Policy Reform and Economic Growth, Tax Policy Study No. 20, 2010.相应的,欧盟委员会提出,税制改革“应当有利于经济增长,注重税收的质量和结构,采用对经济扭曲程度低的税收,比如减少对劳动的征税,并将税收转移到与消费、财产和打击环境污染有关的税基上来”。⑥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Annual Growth Survey 2014. COM(2013)800 final.据此,自2013年以来,不少成员国降低了PIT和(或)SSC的税负⑦这里仅指与劳动有关的所得。与劳动无关的所得,如养老金所得、利息或者股息所得,不在统计内。,同时消费相关的税收⑧向消费有关税基转移除了下文论及的拓展VAT税基外,还包括称为“财税贬值”的措施,该措施主要以降低雇员SSC并同时提高增值税(VAT)税率为内容,从而降低出口价格并提高进口品的消费价格,在短期内促进净出口,提高产业竞争力,长期上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具体参阅:Laura Puglisi,Fiscal Devaluations in the Euro Area: What has been done since the crisis? Taxation paper No 47,2014.、不动产税收持续增长,这表明从向劳动征税逐步转变为向对经济更少损害的税基征税的趋势基本确立。
(一)对劳动税负定向减免以促进就业
降低劳动税负有助于解决经济危机带来的高失业问题。欧盟特别强调定向减免对税收(包括SSC)变动敏感人群的税负,包括低收入者、青年工人、低技术水平者、老年人、妇女以及单身母亲等。⑨European Commission:2014 European Semester Country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Building Growth, Com(2014)400 final.各国自2011年起实施欧盟定向降低税负的建议,政策对象范围不断扩展,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2011-2012年,相关税收改革侧重于对劳动所得和低收入人群收入的税收优惠。芬兰等四国给予对劳动所得免税待遇;丹麦和荷兰降低PIT最低档所得的适
用税率;立陶宛给予首次就业者SSC暂时减免。
2012-2013年,各国加强了对于特定税负敏感群体的税收优惠。比利时等九国给予低收入者税负减免;匈牙利等五国给予年老就业者税负减免;比利时和匈牙利给予低技能就业者税负减免;比利时、匈牙利和意大利给予年轻就业者税负减免;匈牙利和意大利还对女性就业者税负给予减免。
2013-2014年,各国一方面延续减轻特定群体劳动税负的做法,另一方面扩大优惠群体范围,将优惠方式从劳动者向雇主扩展。比利时等12国对低收入者劳动所得免税或者延长个人所得税抵免期;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对被扶养者增加税收抵免;保加利亚和法国延长对低收入者的税收抵免的期限。西班牙给予劳动者新技术在职培训的PIT优惠。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向雇用长期失业者、年轻失业者等处于劳动力市场边缘人群的雇主提供税收优惠;比利时、匈牙利分别对雇用新就业者的小型企业主和雇用有三个孩子以上母亲就业的雇主延长SSC减免。
欧盟成员国降低对劳动征税,特别是对税负敏感人群定向降低税负已成趋势。各国对此举可有力地促进就业存在广泛共识,同时,定向降低税负较之对劳动普遍减少征税更具预算上的可行性,这在危机期间各国财政吃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值得关注的是,在定向降低税负的同时,部分国家提高PIT累进性,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负,①除了直接提高PIT高档所得的适用税率外,限制对这些人群的税式支出或者可享受的税收减免(因为这些支出或者减免的实际主要享受者为中高收入人群),对高收入者增加附加税,也是提高中高收入人群PIT税负的主要方式。爱尔兰限制了医疗保险费用的扣除,荷兰限制了抵押贷款利息的扣除,并减少了高收入者的一般税收抵免和积极劳动所得税收抵免。此外,部分成员国还提高了对非劳动所得的PIT,从而实现PIT税收收入的增加,奥地利等七国提高了对利息、股息、资本利得、养老金所得以及自我雇佣收入的PIT,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将消极所得(如利息、租金)纳入SSC的税基中。体现了税收的再分配职能,促进社会公平。
(二)加强或调整不动产征税
不动产经常性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最轻,同时,部分税基向不动产转移还有助于抑制欧债危机的主要成因——过度借债引发的房地产泡沫。现实中,欧盟各国不动产征税的现实差异很大,比如英国2010年不动产税收相当于GDP的3.4%,而同期马耳他没有不动产税。因此,在“战略”启动后,欧盟建议成员国加大不动产税制推行和改革的力度。
自2011年以来,欧盟成员国不动产税制改革在两方面展开:一是开征新税。希腊在2011年对住宅开征专门的不动产税,税款被计入纳税人的电费账单合并收取;爱尔兰在2013年颁布新的地方财产税法,规定对价值在100万欧元以下住宅征税的税率为0.18%,对100万欧元以上住宅征税的税率为0.25%。二是在原有财产税的基础上拓展税基或(和)提高税率。2012年,立陶宛和拉脱维亚两国拓宽了财产税的税基,前者把住宅,后者把其他财产,包括附属建筑物和停车位均纳入征税的不动产范围;2014年罗马尼亚对于那些不包含在原地方(财产)税范围的特定建筑物按照账面价值的1.5%征收财产税。提高税率的国家有塞浦路斯,而西班牙在原有不动产税上征收附加费。
不动产税收除经常性征税外,还包括不动产交易税。一般认为,交易税对不动产市场甚至劳动力市场有负面的影响,因此,减少或者取消交易税能够减轻税制的扭曲性,提升经济效率。部分成员国减少了这方面的税收,如荷兰在2011年将住宅的交易税率从6%降低到2%。但交易税也往往被认为具有遏制不动产过度投资和投机的功能,因此,部分成员国选择性地提高本国交易税率,意大利在区分个人的主要居所与其他不动产的前提下,2014年起降低主要居所的交易税率至2%,而将其他不动产税率提升到9%。2014年3月起,英国对超过50万英镑的财产征收更高税率的财产交易税(自然人的交易税率为7%,非自然人的交易税率15%),同时还对非居民纳税人处置英国住宅开征资本利得税。
无论是在VAT为代表的间接税体系,还是在CIT和PIT为代表的直接税体系中,都存在“税式支出”。欧盟对于“税式支出”的看法整体上是否定的,认为如果制度设计不完善,这些措施就难以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同时,这些“税式支出”还可能对经济带来不同程度的扭曲。而通过规范和统一各种“税式支出”来拓宽税基,不仅可以增加税收,还有助于理顺税制,便利纳税人和税收征管。
(一)增值税领域
增值税领域的“税式支出”最受诟病,其不仅难以实现预定政策目标,而且各种免税和优惠税率实际演变成对高收入者的补贴,所带来的扭曲效果甚至超过了PIT和直接补贴。①James Mirrlees, et al, Dimensions of Tax Design: The Mirrlees Revie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05,352.因此,在“战略”启动以来,欧盟建议各国拓展VAT税基,各国的措施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在税率方面,14个成员国提高了VAT基本税率,9个国家提高了VAT低档税率,3个国家(另有一国计划)引入了新的低档税率,只有斯洛伐克一国取消了低档税率。二是在征税对象方面,扩展基本税率适用范围或者提高低档税率,但往往同时引入了新的税收减免规定,主要为扩展适用低档税率的征税对象的范围。比如比利时在将基本税率范围拓展到公证和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于电力消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基本税率(21%)降为低档税率(6%);捷克改变了2016年统一税率(17.5%)的计划,在已有15%低档税率基础上再引入一档低税率(10%),并把部分项目转而适用该低档税率。
由此看出,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增值税改革旨在增加增值税收入,这主要通过提高基本税率而非取消或者限制那些低档税率来实现的,而且伴随着引入更多的低档税率,延长低档税率项目期限,以及将原基本税率项目转为低档税率项目等做法,使得税基更加“碎片化”,与欧盟“战略”背道而驰。这表明在增值税拓展税基方面,各国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政治困难。②Europe Website (2014) Europe 2020, European Semester. 2014,Http://ec.europa.eu/europe2020/making-it-happen/coutry-specificrecommendations/index_en.htm.
(二)所得税领域③PIT改革主要是劳动税负减轻,拓展PIT税基主要是限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扣除,防止资产过度投资,本部分只探讨CIT,对PIT不作展开。
自“战略”启动以来,成员国CIT税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但降幅收窄,部分国家税率上升,主要是出于财政考虑而引入了附加税费。就CIT税基而言,出现了收窄税基和拓宽税基这两种相反但并行的趋势。
就收窄税基而言,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于增强经济竞争力的考虑,增大对研发的税收优惠力度,激励企业创新;二是出于刺激私人投资的考虑,对小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加大投资所得税收减免力度。
就拓宽税基而言,约20个成员国不同程度地拓宽了CIT税基,主要表现为限制利息扣除,其动因有二:一是矫正欧债危机的根源——企业过度举债。企业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税盾效应),而限制利息扣除可以有力地矫正企业过度举债的偏好。④Sven Langedijk, et al, Debt Bias in Corporate Taxation and the Costs of Banking Crises in the EU, Taxation paper, No 50.二是遏制避税和税收滥用。企业过度举债产生的利息扣除还可能涉及避税和滥用税收规则的问题,如资本弱化以及金融工具混合错配,因此,限制利息扣除具有反避税意义。相应的,一方面,部分成员国鼓励企业进行权益融资,芬兰等五国对于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葡萄牙和西班牙对于企业利润再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更具突破性的是瑞典提出应当给予企业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平等的税收待遇,并从2013年末起对小型公司股权投资给予“股权投资税前扣除”。⑤瑞典的“公司税收委员会”进一步提出,取消利息税前扣除,而依其所有投资给予企业一个标准的整体扣除额。另一方面,丹麦等五国通过设置最高额限制企业内外部债务融资利息扣除;瑞典结合2013年初起降低CIT税率的措施,对所有类型贷款的利息扣除加以限制,防范集团内境外借款的避税问题;希腊和芬兰对于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范围也加以限制。
2014年,AGS指出欧盟成员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提升竞争力,确保持续的经济复苏。而设计良好的环境税和研发税收优惠制度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正确的定向激励,是实现经济增长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环境税
环境税能帮助抑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保创新,同时,其税收收入可以帮助政府减少原有的扭曲性税收(“双重红利”效应),这与“战略”的“减轻对劳动征税,以减少对经济带来损害的方式筹集税收收入”目标相吻合。基于这些理由,“机制”多次强烈建议各成员国开征和改革环境税制,成员国也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相关的税改计划,但具体落实进展却不尽理想,不少措施实际效果甚微,部分措施只停留在建议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
2012年,成员国完善环境税制的主要举措是提高柴油的消费税,提升能源的税率以及改革车辆税。但这些举措的范围有限,力度较小,比如增加的消费税只是弥补通货膨胀的影响。具体制度合理性也存在问题,比如不是对能源消费,而是对能源公司的利润进行征税。缺乏通盘考虑,其他税制改革措施对环境税改革起到抵消作用,比如对通勤者给予收入的免税优惠,从而鼓励使用私人车辆而非公共交通工具。①Garnier G.Gburzynska A,et al. Recent Reforms of Tax Systems in the EU: Good and Bad News. Taxation Paper, 39 2013.
从2013年至2014年,成员国没有重大的环境税举措,但推出了一些调整措施。其一,有一半的国家增加能源的消费税,比如法国扩大了能源税的税基。但多数举措力度有限,比如拉脱维亚、保加利亚和立陶宛提高了能源产品的消费税负,但仅是为了达到欧盟的最低税率标准。其二,部分国家推出对污染和资源的税收,比如意大利、荷兰、立陶宛和匈牙利分别引入或者扩展各自对废物的税收,拉脱维亚提升了对自然资源的税收,并计划开征新的资源税。意大利和西班牙推出了对氟化温室气体的税收。其三,在车辆税方面,部分国家推出了新的车辆税,如匈牙利对重型卡车开征道路税,克罗地亚开征机动车特别税;不少国家改进车辆税制度,使之更能体现环境影响,如法国强化了车辆登记税方面的奖惩制度,引入了碳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塞浦路斯改进车辆消费税,以碳排放作为征税的标准。
环境税的改革在部分国家遇到阻力甚至出现倒退。7个国家降低了对能源的消费税或者延长了现行的低税率。比利时尽管两次收到欧盟CSR推行绿色税收和拓宽VAT税基的建议,仍然决定对电力征收6%的VAT低档税率;爱尔兰和英国出于振兴旅游业的考虑,废除或者削减了各自的航班税。另外,部分国家有关环境税的改革失败、中止或者延迟推出。立陶宛推行道路税的计划失败;法国道路税的计划因政治原因中止;罗马尼亚垃圾填埋税推行延迟;而芬兰和英国原先准备提高燃料税税率的计划也被冻结。
(二)研发税收激励
欧盟国家一直重视税收政策激励研发的作用,早在危机之前,所有国家或是着手引入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或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加大了研发税收激励的力度。欧债危机爆发后,欧盟建议成员国加大支持研发和创新的力度,而成员国均将税收激励作为完善创新制度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由此,从2011年起,成员国加速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推出和完善,主要的内容包括简化研发税制,增加研发税收优惠的强度(包括税率和额度),扩展优惠政策涵盖的研发活动的范围。②CPB Netherlands Bureau for Economic Policy Analysis: A Study on R&D Tax Incentives: Final report, Taxation paper No 52, 2014.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等注重优化制度设计,使得小型创新企业更容易享受这些优惠,对于投入研发费用所形成的税收抵免额赋予这类企业选择权,可以获得现金的补偿,或将未使用的税收抵免额向以后年度结转。近年来,相关优惠政策还聚焦于吸引顶级科研人才和改进研发支出的质量控制上。就前者而言,葡萄牙为雇用博士和研究人员的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扣除,意大利对雇用新的高技能的研发人员提供税收抵免,法国为新成立的研究型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就后者而言,奥地利、葡萄牙等引入了与研发支出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比如,自2013年起,奥地利研究协会代表财政部对于企业研发税收抵免申请的科学性进行评估;葡萄牙税务局委托特定研究机构对于企业完结的研发项目进行评估,作为后者享受优惠政策的前置程序。
表面上看,欧盟国家整体研发投入水平还没有达到GDP 的3%,但欧盟成员国在“战略”框架下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却是不可否认的。欧盟委员会评估认为,私人部门的创新能力决定了欧盟经济的竞争力,私人部门研发具有顺周期的性质,在经济危机造成盈利下降的情况下,企业研发投入水平也随之下降,而正是这些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了私人部门的研发投入,使得企业研发在危机严重时期也保持着相当的韧性,为此后经济复苏和经济体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③European Commission, Smarter, Greener, More Inclusive? Indicators to Support Europe 2020 Strategy, 2013.但对于有些激励措施,也存在不同看法,典型的是部分成员国引入了“专利盒(patent box)”的政策,对来源于研发产生的无形资产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并不能直接激发研发投资,在加重财政支出负担的同时,极易引发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而人为地向存在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转移专利权的扭曲性行为。Rachel Griffitha, Helen Millera & Martin O'Connell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rporate Taxation , Volume 112, April 2014, Pages 12-23.
税收是欧盟国家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在2012年,欧盟所有国家的税收(含SSC)收入达五万亿欧元,相当于同期各国GDP总和的40%。鉴于税收征收的重要性,成员国高度关注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税收遵从与税收征管主要有两方面目标:一是应征税款的足额征收,二是税款征收和缴纳的成本最小化。“战略”把这两方面目标表述为:打击逃避税和改进税收征管。
自2011年,更多的成员国开始采取措施打击税收欺诈和偷逃税:一是引入或加强对特定交易的管控措施,促进纳税人遵从,典型的如保加利亚发布了对部分涉及逃避税高风险的货物交易的财税控制措施;意大利和拉脱维亚加强了对地下经济的检查力度,重点核查申报收入的情况;克罗地亚和匈牙利将企业现金出纳情况与税务当局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压缩现金交易导致偷逃税的空间。二是对违反税法行为施加更为严厉的制裁。如匈牙利把隐匿收入导致偷税的处罚上升到税款的200%。三是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和征管互助合作,应对跨境税收欺诈。欧盟成员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保加利亚与德国、丹麦、拉脱维亚和瑞士等国参加了共同税收管控行动;①共同税收管控行动是参加国通过相互信息交换和征管合作,全面掌握涉及各参与方的跨境纳税人和跨境交易的情况,并对相关参与方的税收征管提供协助。这是在税源国际化情况下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征管水平、防范国际偷漏税的重要举措之一。成员国税务当局也加强与本国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联系,西班牙税务局与劳动检查部门的合作日益紧密,共同打击税收和就业欺诈。四是税务当局组织机构调整。部分成员国税务当局改组其征管机构,从而更有效地打击偷逃税,比如罗马尼亚重组了税务局的审计部门,增设了反欺诈工作组。②除了偷逃税外,近年来,欧盟高度关注激进的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并在2014年的CSR中要求成员国注意“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加强协定反滥用机制”(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Semester Country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Building Growth, Com(2014)400 final),成员国对建议的落实情况还有待观察和总结。
自2011年以来,几乎所有的成员国都采取了措施改进税收征管:一是扩展电子服务,在税收征管中更多地使用信息和通讯技术,比如波兰推出了多年度“e-税收项目”,保加利亚为纳税人提供电子服务套餐,立陶宛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税收教育、电子税务咨询和信息服务。二是简化税收遵从程序,加强纳税人教育。保加利亚简化了纳税人税收申报程序;不少国家简化了小型企业的税法遵从程序,包括简化计账方式,简化税款计算方法,简化申报程序等;③OECD: Taxation of SMEs: Key Issues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 2009, Chapter 5.希腊加强了对纳税申报等重点征管领域的纳税宣传,明确告知纳税人申报义务和申报方法,统计数据表明,这些宣传显著地提升了纳税人的自主遵从度。三是改革税务机关组织,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斯洛伐克实现了关税和国内税征收的统一;克罗地亚建立了大企业税收办公室,并对地方税务局体系进行了优化。
“战略”旨在引导欧盟成员国走出危机,恢复经济增长,而税制改革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因为只有改善财政状况,才能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这也是近年来越来越重视税收改革的原因。如在2014年,除了3个成员国,其他所有成员国接收到的CSR中都有税收改革方面的建议。
从上述“机制”发布的CSR以及各成员国落实并提交的改革措施来看,税制改革主要在四个领域展开并取得显著进步:一是减少对劳动的征税,降低PIT和SSC,注重减轻对于税负敏感度较高人群的劳动税负;提升高收入者的PIT,兼顾社会公平。二是将税基向其他对经济损害较少的方面转移,拓展增值税税基和所得税税基,开征或者提高不动产税。三是改革CIT税制,重视环保、研发税收激励。四是改进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和积极应对激进税收筹划,简化税收程序,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当然,欧盟成员国在税制改革主要领域趋同并取得成绩的同时,在部分领域却存在分歧,甚至倒退。典型的是在VAT领域,不少成员国不愿意拓宽税基,取消低效的税式支出,相反引入了其他税收优惠,导致增值税制的进一步“碎片化”。在环境税方面,虽然各国都意识到其长期的正面效果,却往往受政治、社会和其他经济因素掣肘,实际措施十分有限。
总体而言,2010年以来“战略”框架下欧盟各国的税制改革可以为我们提供不少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第一,税制改革应以税收科学理论为基础,建立以发展为导向的税收体系。应实现税收对于市场机制扭曲效应的最小化,尽可能地减少对投资、创新、企业家精神等经济发展因素发挥作用的障碍。OECD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研究表明,CIT对于经济增长的阻碍性最大,然后是PIT,而与消费有关的税收和不动产的经常性征税损害性最低。①OECD: Tax Policy Reform and Economic Growth, Tax Policy Study No. 20,2013.不同税种对于经济的扭曲程度不同,因此,以发展为导向的税制改革首先应着力实现从对劳动征税转移到对其他对经济增长损害较小的税基征税,降低CIT和PIT,增强消费有关的税收和不动产经常性税收的功能。其次,税收要素设计应当有利于经济增长,整体上实现“宽税基”,突出增值税单一标准税率的主体地位,实现CIT宽税基、低税率。三是合理确定“税式支出”,减少定向优惠,设计科学的税式支出可以与拓宽税基共存,因为拓宽税基要求消除的仅是那些“无效”的税式支出,应大力推行研发税收激励和环保税收激励,促进低收入人群就业的税收激励,降低不利于人力资本和企业家精神形成或发展的PIT最高边际税率等。
第二,推进税制改革应通盘考虑,平衡各方利益。税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在税收体系内,决策者必须对于税收制度的不同目标——效率目标、经济增长目标以及分配目标进行权衡,考虑税制改革对于税收收入、各级政府财权、纳税人逃避税与税收遵从、税务当局执法成本的影响,考虑税制改革的制度转换成本,以及其他各种行政、机构等因素。另一方面,税制改革应特别考虑政治上的可行性。改革的本质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政策制定者应把税收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将税收体制中的效率和公平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借助各种政策的集合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使改革带来的利益广泛惠及大众,必要时还应对税制改革的受损者加以补偿。同时,明确地阐明税制改革所希冀达到的目标,使广大纳税人清晰地了解改革;以严谨和科学的研究和分析作为税制改革的依据,提升政策的质量,使改革更易得到社会各界认可和接受,这些都有助于建立广泛的改革共识,抵制利益集团对于改革的阻力,顺利地推进税制改革。
第三,重视推行税制改革的时间点。如与经营有关的税收,如果没有在合适的时间点推行,就可能干扰企业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对于不动产经常性征税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应当辩证看待经济下行期推行税制改革的问题:改革的政治阻碍在经济下行时期容易得到克服,特别是国家面临着恢复公共财政的良好状态、促进经济恢复的共同困难时,推行税制改革容易成为社会的共识。政府应随时做好各项改革准备,为适时推行改革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 惠 知
Trends and Measures of Tax Reform in EU Countries Since 2008: New Development with the Initiation of “Europe 2020 strategy”
Jie Mao
Tax refor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urope 2020 strategy”, which mainly consists of four aspects: a shift of taxes from labor-focused base to the tax base with less damage to the economy; broadening of tax bases; environmental tax and R&D tax incentives; improving of tax compliance and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e experience of tax reforms in EU countries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tax reform in China.
Europe 2020 Strategy EU countries Tax reform
F810.42
A
2095-6126(2015)07-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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