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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

时间:2024-05-04

李哲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既保证了效率,又强化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民事监督的目的发生变化,从单纯实现公权力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转变为加重当事人的私权救济,在程序权利方面更为突出。

[关键词]民事监督;抗诉;检察建议;私权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权通过抗诉的方式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也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体现了通过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从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

一、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案件源于“发现”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发现”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3条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1、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制度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制度,以法律的名义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和“申请抗诉”的概念,代替了以往“申诉”一词。明确了申请及受理主体、受理条件、审查期限及结果,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权,并将此权利上升为一种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来说,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在程序上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权,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后,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目的发生变化,从单纯实现公权力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转变为加重当事人的私权救济,在程序权利方面更为突出。

2、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特征——申请再审前置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只有三种情形: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正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只有在人民法院不予纠错,或其纠正错误后的裁判仍存在明显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这种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效率上的优先。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当事人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由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有利于查明案情、减少诉累、及时纠错。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属于外部监督程序,受其特殊的办案程序以及“上抗下”的制度设计,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存在办案同期长、效率低的不足。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自行纠错,比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更有优势。

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属于内部监督程序。通过自行纠错,对错误裁决进行纠正,社会影响力较小。如果通过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无论是否改判,都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一旦改判,对法院的负面影响更大,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3、申请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法定条件

第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如果驳回了当事人申请,而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在诉讼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另外的救济途径。

第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无故拖延,久拖不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赋予了当事人在法院逾期不决的情况下,申请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路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项规定,是为了弥补一次再审不足、自身纠错不力的缺憾,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路径。

4、申请民事监督只限一次

两审终审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情况并不少见,使得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危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再审程序已经是“两审终审”制度外的救济,通过对再审审级的限制,对人民法院再审与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顺序的限制,起到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以及节省审判资源,维护司法权威,程序民事法律关系稳定的平衡。

5、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的期限是三个月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民事监督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没有可以延期的情形。

(二)案外人控告、举报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4条的规定,案外人的控告、举报也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案件的来源之一。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三)人民检察依职权发现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并进行民事监督,是启动再审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民事监督包括两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义的民事监督程序,还包括各级检察机关依职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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