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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风能产业投资政策研究

时间:2024-05-04

[摘要]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要问题,发展新能源成为能源发展的主要趋势,其中可再生能源中的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的发展已日渐成熟。文章选取可再生能源中的风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生命周期成本计算法和政府规制理论对风能产业投资政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风能产业;产业投资政策;政府规制

Research in the Government Policy of Wind Power Industry Investment in China

Abstract:Energy shortag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ve become worldwide problems and developing new energy has become a trend of the time. Solar energy, wind energy and biamass energy are belonging to renewable energy, and they are developing maturer day by day. The essay use life-cycle-cost-calculation method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ory to analyse the wind power industry investment policy.

Key Words:Wind Power Industry;Industry Investment Policy;Government Regulation

中国对风能资源的利用由来已久,根据最早的史料记载,“夏禹作舵加以篷碇帆樯”,可见从夏禹时期便开始利用风作为舟行动力,而从明代开始便普遍使用风车。我国近现代风力发展主要用于风力发电方面,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便有小型风电机投入生产,主要用于解决农村地区的电力供应。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这一法案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而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风能的发展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产业投资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而提供的政策性支持投资。产业投资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从财政政策、贷款援助和税收等方面扶持产业发展。产业投资政策涉及到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商业银行等。政府对某一产业进行投资终归围绕着两方面,一方面是投资回报率,这种收益既可以是经济收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的升级;另一方面是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有符合政府发展方针的产业才能得到政府投资支持。

一.生命周期成本计算法

生命周期成本法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取得阶段、运行阶段和处置阶段,是对企业产品成本的系统化衡量方法。家庭生命周期论将人的一生分为形成、拓展、稳定、收缩、空巢和解体六个阶段;客户生命周期论将客户关系分为考察期、形成期、稳定期和退化期四个阶段。生命周期成本法的本质与家庭生命周期论和客户生命周期论相同,都是经过一个由认知到稳定,再由稳定到衰退的过程,呈“倒U型”趋势。生命周期成本法用公式表示为:LCC=CPM+MPM+FPM+XPM-SPM;其中,PM表示每种影响因素的目前价值,C表示建设成本(包括初始建设成本、系统设计、系统工程和安装),M表示运营和维护成本,F表示与一年总燃料成本相等的燃料费用,S表示一年的净价值。风能产业的发展与其他商业行为有相同的原理,即要想具有经济价值,就必须遵循成本低于销售价格的原则。风能产业的生产成本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生产消耗,而且取决于能源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风能产业的生产成本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成本,包括建造工厂和电网的成本以及与电网连接的成本,占总成本的75%以上;第二部分为经营成本,包括工厂的运营和维护成本;第三部分为融资成本,包括债务偿还的成本。随着风能产业的发展,风电的生产成本也随之下降,1982年每千瓦时需耗费成本1770美元,到1997年降为850美元。1风电每千瓦时的成本在二十年间下降了80%。传统能源发展的成本除了以上三个部分外,还包括外部性成本。由于传统能源发电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碳排放超标,形成不可逆影响,这就需要将传统能源导致的外部性计入成本,挪威、瑞典和丹麦通过法律手段对传统能源征收污染税。风能产业几乎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外部性成本也接近零值。因此从总体上讲,风能产业的成本低于传统能源产业。

由于公共支出效益和微观经济主体效益的衡量标准不同,因而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我国风能产业发展主要是依靠政府投资,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同时也逐步放开风电产业的私有化经营。公共部门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微观经济主体则以内部效益最大化作为目标。风能产业的效益不仅受产业自身定价问题的影响,还受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影响。风能产业发展不仅能够节能减排,而且能解决就业问题。2004年丹麦国内的风能产业解决了8500人的就业问题,并创造了超出4000人的海外就业机会2,丹麦风能产业容纳的就业人口总数超过了丹麦渔业的从业人员数量。美国2011年风能产业解决就业人口7.5万人,而且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维护成本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不断下降,提升了风能发展的竞争力。从这点上看,风能产业的社会效益得到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益实现。由于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风电产业的实际成本低于生产成本,因此私人投资风电产业并发展风能进出口贸易将有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微观经济主体的效益也得以实现。

根据生命周期成本法,对不同能源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如表1所示:对比表中数据可以看出,风能产业的建设成本高于传统能源,低于可再生能源中发展较为成熟的光伏能源;经营成本略高于传统能源中的汽油和天然气,低于传统能源中的柴油和可再生能源中的光伏能源;等量燃油费用低于传统能源产业;外部性成本最低。可见,风能在表1中列出的能源中总成本最低,光伏能源虽然是可再生能源但总成本最高。因而风能产业的低成本,低负外部性效益和高社会效益性要求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风能产业的发展。

二.政府规制理论

政府规制是现代国家进行治理的政策工具,是政府解决市场失灵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政府规制理论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解决铁路运费过度竞争问题成立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然而由于美国规制机构缺乏监督管理,20世纪70年代美国实施放松规制的政策,强化市场竞争的作用。政府规制理论根据学派的不同有所区分,公共利益学派将政府规制看做对公共利益需求的无代价、仁慈和有效的反映,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规制归根结底是为垄断厂商服务的。国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限制和规定,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决定、命令等起到对经济的管制作用。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了大量的决定、命令,用于规范及支持风能产业发展,通过行政手段参与风电价格的决策。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类。经济性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价格机制进行约束得以实现;社会性规制则是从外部性效应、信息对称性、就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经济性规制通过价格机制设立进入门槛,对资金不充足,抗风险能力差的民营企业具有歧视作用,使风能产业的发展形成了自然垄断。由于风能产业的外部性成本几乎为零,从某种角度上能带来外部性收益,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因此对风能产业的社会性规制较传统能源要更放松。

目前,我國政府规制属于混合型规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规制。对风能产业发展方面,也同样实行两级规制体系,国家从宏观上把握风电产业的发展方向,地方则根据国家的基本方针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政策。从美国政府规制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政府规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规制缺乏监督和制约,我国目前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风电产业仅依靠国有经营难以因地制宜,实现产业领域的拓展,因此放松规制特别是价格规制,依靠市场竞争发展风能产业,开发小型私有化风电场已成为发展的大势所趋。

注释

1Ahmet Duran,Sahin:Progress and recent trends in wind energy.Progress in energy and combustion science,2004,(30):524。

2Ahmet Duran,Sahin:Progress and recent trends in wind energy.Progress in energy and combustion science,2004,(30):525。

3Ahmet Duran,Sahin:Progress and recent trends in wind energy.Progress in energy and combustion science,2004,(30):527。

参考文献

[1]Ahmet Duran,Sahin:Progress and recent trends in wind energy.Progress in energy and combustion science,2004,(30).

作者简介

侯霁桐(1989——),男,满族,籍贯:辽宁辽阳,学历: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在读,职务: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会主席、行政管理专业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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