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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

时间:2024-05-04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加强,而今在言论自由社会机制的契机下,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也在受着公众舆论的挑战。正确解决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问题迫在眉睫。

[关键词]司法独立;公众舆论;公民

一、司法独立和公众舆论的概述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司法的独立进一步实现司法的公正,提高了司法的效率,维护了人民的权利。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组织的独立。法院组织的独立代表着法院行使审判权、办案经费、人事任免都不受其他组织的干预,为法官审判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法官个人的独立。法官个人的独立代表着法官审判时只听命于法律、经验及自己的良心,为法官审判提供意志自由的保障。“司法独立使司法活动在确保社会正义等政治性功能的同时,也因其内在机制的经济合理性而为司法的持续性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运作环境,从而使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完善司法体制,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问题,为司法独立提供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所谓公众舆论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其实质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因而在实施社会监督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公众舆论在狭义上讲,可以视为新闻媒体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公众舆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当今,我国法治建设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司法独立原则对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的,也是目前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着极强烈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1、司法独立是诉讼公正公平的必然要求。公正即公平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最高理想和目标。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十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在司法改革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

2、司法独立是实体法的保证。所谓实体法保证是指审判结果的正确性,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地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应有的惩罚和裁判。

3、司法独立是程序法的保证。所谓程序法的保证是指规定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理性状态。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原则。

三、公共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的途径

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并不是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它必须依靠一定的媒介才能达到影响司法活动的效果。在实际的审判实务中,舆论必然会对法官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并没有达到能够左右法官审判的程度。当某一案件被舆论炒作得火热的时候,它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案件。司法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就会有可能变相考虑舆情1。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舆论都会影响到司法活动,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舆论才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首先,舆论所造成的影响引起了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注意;其次掌权者认为如果不对这种舆论做出一定的回应或顺应民意,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或造成其他影响其执政的负面影响;最后是,掌权者通过内部的潜规则渠道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四、公共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1、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公众舆论的干预而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案件,牺牲个案的公正以迎合公众舆论的所谓“社会公正”、冤假错案的暴露,长此以往会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并且相关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能力也将受到质疑,逐渐失去群众的信任感,司法的权威性也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法治建设,将受到重重阻碍,推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步维艰。

在网络信息迅速传播过程中,关键信息的丢失也将导致事实真相的遗失,从而降低了信息传播的准确度,导致对源信息的误解。司法机关在网络上有限的字数内,不仅难以准确传递信息,而且在层层传递中造成内容缺失,加之被掺杂以个人主观情感后,其权威性将受到影响,进而也影响了其公信力。

2、容易造成“公众舆论审判”。随着通讯技术高速发展,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在案件刚刚被曝光的初期,未经审判在网络上就形成了网民对案件趋于一致或是不同意见、不同立场的结论,逐渐形成了“网络舆论审判”。这使得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对司法的独立审判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结果是在民意的幌子下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使司法公正的天平失去了平衡。而司法审判的依据应是“理性”,依据客观的事实情况和证据,运用法律法规即“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判。

五、解决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意见

1、司法机关应该接受公众参与监督,不受公众思维的控制。对于公众所表达的真实、正确、善意的意愿,司法机关应该给予采纳并应用于司法工作方面上;对于公众所表达的虚伪、错误、恶意的意愿,司法机关要理性判断,坚持依法办事2,不受公众的思维所控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司法活动。

2、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公众参与司法活动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影响司法独立现象不断出现。所以在进行参与司法活动及监督时,公众要加强自律。公众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新闻媒体的报道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要准确、严密地报道案件情况,在评论案件时候要时刻牢记以事实为依据,理性地参与司法活动,不要断章取义,混淆是非。第二,法律人如法官、律师、法学家等,应运用专业知识、公正客观的法律素养参与案件的讨论,向网民弘扬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以此来化解部分网民的知识缺陷和不理性倾向3,引导网民形成独立的判断意识,拒绝人云亦云,理性面对案件,用事实和法律来佐证自己的观点。第三,互联网管理组织,要加强网络信息的监管,及时对网络信息进行检查,以免不良信息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的影响。

3、实现政治体制改革。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彻底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剪断两者之间的联系纽带,消除来自于政府部门和党政机关的压力。对于法官而言,没有内部非正常的压力,法官才能根据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公正地审视现有证据和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参考文献

[1]胡晓菲.论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平衡[D].安徽大学,2013.

[2]康娜.论我国国情下的最优司法独立度:一个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清华法学,2012,03:118-129.

[3]康慧.宪政视阈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2.

作者简介

姓名:蓝俏彦.性别:女.出身年月:1982年3月.籍贯:浙江武义.学历:硕士研究生.毕业院校:中南民族大学.*现有职称:书记员.研究方向: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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