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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中过错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5-04

张 琼

摘 要:过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概念,其概念和认定标准,民法学上历来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观点。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学者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看法。由于过错概念直接影响着规则体系的建立,因而对于过错概念及认定标准的讨论意义重大。

关键词:侵权过错过错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05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过错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由行为人内在的意志决定的,主观上应受非难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民事归责上,应以行为人主观的意思和能力上寻求根据,而非从客观损害的事实现象中寻求。在道德上过错之所以应受非难,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有意识。所以,主观过错理论以道德评价为内容,强调应惩罚有过错心理的行为人,这样才能督促人们正确行为,承担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

客观过错说,就是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时,不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其内容包括,过错并非人们内心可受非难的一种心理状态,而是行为人违反了某种行为标准。它可以是法律上确定的行为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行为人应尽到的善良管理人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等。

纵观以上两种学说,各有其优点。主观过错说奠定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的基础,也明确提出了应当受非难的并非客观的损害后果,而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这一学说认为主观的意志过程是行为人实施客观行为的决定因素,对主观状态的非难,就能突出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客观过错学说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和对受害人的补救,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它使行为违法性与过错统合一起,简化了规则要件,消除了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的违法性方面判断的困难。在审判中,法官不必对行为人的内在意志进行检验,只需用某种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大大减轻了法官在检验过错上的负担。

虽然如此,两种学说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观过错说从孤立的主观状态来评价过错是不妥当的。人的意志活动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我们不能离开人的活动去了解其意识,也不能离开人所处的社会关系认识其主观活动。标榜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的主观过错说,把过错仅仅视为是道德上应受非难的心理态度,忽视了该非难的社会意义,与我们真实的世界相分离。而客观过错说割裂了意志和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的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在实践中也常常给行为人不适当地强加了某些责任。依据客观过错说,以同一行为标准适用不同类型的人,毫不考虑行为人的预见和判断能力,这就使得过错概念变得极为严苛和不合理。并且,它用某种标准来检测各种行为,只要稍有偏离,就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不适当地扩大了责任的范围。

通过对以上两种过错理论的探讨与分析,笔者认为对过错概念的把握,应兼收主观与客观关于过错概念的合理理论,既不能撇开客观的行为状态考察过错,也不能完全从行为人的内心心理来认定过错。对过错概念的适用,应因类而异。用客观标准衡量的只是过失,以及无法用主观标准衡量的某些故意。对于故意的衡量标准,还是要用主观标准来衡量。

二、过错的认定标准

过错是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产物,在确定过错时,由此又产生一个问题:怎样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采用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

主观标准要求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定其有无过错,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无认识,有则确定他对这种结果所持的态度如何,若无则确定他是否应当预见或认识。客观标准,指以某种客观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该种标准注重对行为人的外部行为的考虑。

两种标准各有其合理性。但由于这两种观点选择的标准是基于其对过错概念的理解,而其对过错概念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因此,其采用的过错认定标准也是不全面的。客观标准说只考虑了客观要素,主观标准说则仅考虑了主观要素。基于过错本身具有四个基本要素,我们认为对过错的认定还须综合其他两个要素,即主体标准、客体标准。

主体标准之所以是最重要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因为主体在过错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所以在认定过错时,主体也应该作为首要的标准。在以主体作为认定标准时,首先要考察主体的行为能力。过错之存在,须以行为人有注意能力,即以理性人为前提;无注意能力是无过失可言的,所以法律以理性人为调整对象。在确定了主体是否为理性人即是否有相应行为能力之后,还得进一步考察主体的身份和职业。例如,一个尚未结婚的人是无所谓对其婚姻关系有过错的;同样我们也不能说某位律师具有医疗上的过错。因此,主体的身份和职业也应该作为主体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客体标准,是通过判定行为人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确定其有无过错,也即是以法律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由于过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法律即客体要素自然应该作为过错认定的一个标准;而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于是,以法律标准来认定过错时,即可以行为人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为界;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所肯定的,即无过错;反之,则为过错。但需注意的是,由于每部法律因其所调整的主体不同,其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一样的。在认定过错时,我们只能根据不同的主体来选择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而不能错位,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在认定过错的客体标准中实际上也包含了主体标准的因素。

三、 小结

过错是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既然过错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个人内心体验,也非一种游离于主观感受之外的纯粹客观存在,而是两者的结合,那么研究一个完整的过错构成,就包含了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研究过错问题,就要研究怎样综合、全面地认定过错的问题。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肖国忠.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

[4]喻敏.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现代法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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