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韩丽欣 林菲菲 郑 国
摘 要:中西方法律文化各具特色,可以从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等级观和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法律的本位观、德治与法治、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几个方面加以比较。
关键词:中华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 比较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法律文明的积淀,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同样西方法律文化也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底蕴。
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等级观和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
礼治所反映的是家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体系,它所体现的是以宗法社会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礼治主义的深刻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并不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而是以确定人们的职责和义务为明确目的。 “礼”所表现的是古代社会的一种等级制,这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平等观是不同的。在西方,虽然平等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但在整个过程中,平等始终处于一个主体地位。不论是古希腊的城邦内的平等,还是中世纪带有神权色彩的上帝面前的平等。都是强调每个人作为社会个体的平等的地位,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
二、法律文化的本位观不同
中国古代法最初是通过部族征战而慢慢成长起来的,而部族是氏族的扩大或联盟,因此中国古代法也可谓是氏族集团本位法。 从我们了解的中国古代社会可知,当时强调的是一种集体本位观,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集体中,以整个集体为自己的代言人,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粒子被忽视了。并且,在当时人们也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这种集团本位观,对个人权利并没有如同西方那样的要求,几千年的文化发展中,这种集体本位观已经成了一种既定的模式,而不需要强调或说明什么。集体本位观是与义务相联系的,在集体中要维持一种秩序,个人便需要牺牲自己的一定的权利,以保持整个集体有序的运行。
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本位观是个人本位观,法律以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民法、商法等都以财产、自由、平等和个人权利为主要内容和出发点。以个人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确立了个人本位原则。个人本位强调个人权利,比较有特点的就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为个人主义所做出的贡献,人权天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等原则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得到了极其广泛和比较成功的贯彻,形成了西方个人本位法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
在论述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中,提到了“德治”这一非常重要的理念,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文化体系中推崇“以德治国”,这是孔子的伟大思想。孔子认为国家应该用贤能的人来治理,用道德作为约束人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德治”就是“以人治国”,强调人的意志,这是对专制和民主的一种阐述,可以说人治带有一定专制色彩,是与民主相对立的。从中国传统社会来说,这一理念也是成立的。在中华文化的发展过程中,皇权一直是封建社会的主体,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象征了最高的权力,社会秩序的维护是由皇权为核心的一套“人治”的体系。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有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专制的治理模式。
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而推动法治理论形成和完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近代法治理论的完备,在继承传统遗产的基础上,大致由这样两种思想构成:一是由格老秀斯、伏尔泰到卢梭、康德的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二是由博丹、洛克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以卢梭最为突出,他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天赋人权,国家主权不仅出于民众,而且不可分割。
四、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西方的私法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是独具特色的刑事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中国是成文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历史上,应该说只存在刑法成文法,而民法、商法等都被刑法化并存在于刑法典中,有关民事、商事的纠纷也用刑法的方式来调解和处理。刑事法律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便是以刑为本,历代皇朝的成文法典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刑法典。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刑法被看作是法的核心,法即刑,刑法成为一切法律现象的本原性规范。当然,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滞后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向先进的方向靠拢。
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属性是私法文化,西方法还在其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较浓厚的私法特色。如前文所述,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法实质上即是一种私法文化。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主要的,法典化的民法更是私法的核心。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的发达,西方法律中的个人本位和传统的权利法哲学,以及近代以前国家观念与权力的相对薄弱,也促使了刑事的民法化。
中西方法律文化有很大的不同,对于这种差异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以丰富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作者单位:韩丽欣,南昌大学法学院;林菲菲,南阳理工学院;郑国,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刑事庭)
注释:
①公丕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②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南京大学出版社.
③公丕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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