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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经验的启示

时间:2024-05-04

董海华

摘 要:产学研合作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经验,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平台搭建等系列措施,推动我国产学研合作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 经验 启示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进一步拓展产学研结合进程中,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的产学研合作经验

(一)制定科技计划,引导产学研合作发展。

推动产学研合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合理制定科研计划。法国政府十分重视科研计划在推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在许多科技计划中都列有产学研合作的内容。1988年,法国政府提出实施科研协作行动计划,即通过建设“研究与技术创新网络”(PRIT)推动产学研横向科技合作,在创新网络框架下联合开展的科研工作,政府会给予专项的经费支持。2002年法国又推出创新计划,高度关注产学研合作创新,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公共研究机构、私人研究机构实验室与产业之间开展合作的政策措施。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规划和资助的“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U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科学技术中心”(STC)相继成立,体现了美国政府重建大学和工业伙伴关系的新构想。1992年美国政府对《小企业创新法》进行修改,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对中小企业与高校及其他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给予补助。英国1997年推出的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鼓励研究机构和产业界的联系,帮助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技术转移。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的实施改善了产学研之间的关系,极大提高了产学研合作的成效。

(二)建立法律体系,保障产学研合作创新。

为给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主要发达国家多制定了一系列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法规。美国1980年制定的《杜拜法案》规定:大学对政府资助获得的研发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学可以通过专有或非专有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技术转移的收入必须在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之间进行分配。1984年美国又通过制定《国家合作研究法》来加速战略研究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推动了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知识和技术向企业的快速扩散。意大利1968年通过《应用研究基金1089号法》支持国立研究机构和私营企业在传统的民族工业领域联合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国1999年通过制定《创新与科研法》,积极鼓励公共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大力发展公共研发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推动了法国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的进程。1986年日本制定的《研究交流促进法》鼓励国家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进行共同研究,促进了官产学研个机构在人、物及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提高了研发的速度和效率。

(三)完善政策体系,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

产学研合作创新不仅需要法律体系的保障,更需要相关政策体系的推动。主要发达国家多在法律框架下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开展。德国政府非常重视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建设,如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在产业界、公共研究机构和大学之间的流动,学术机构研究人员的交流得到联邦教育科研部的特别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技术创新的权益,保护了科研机构和人员的研发积极性。意大利通过税收信用政策,根据企业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方面的经费开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应缴税款中扣除,这一政策促进了中小企业的研发积极性,推动了中小企业吸纳科研力量以及投入产学研合作创新。同时意大利还通过基金的形式直接资助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基金、应用研究基金、购买高新技术产品基金等都不断加大了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支持力度。英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对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支持,建立了政府专项基金、奖励基金、风险技术大学伙伴基金等资助产学研合作,推进了英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

(四)构筑产学研载体,营造技术创新良好环境。

功能健全的产学研运行载体是产学研合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发达国家在产学研合作进程中都十分重视产学研载体建设。日本政府实施的科技城项目,集聚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便利了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加速了产品化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1972年英国建立了第一个科技园区,加强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的联系,目前英国已经建成了50多个科技园,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美国利用大学的科研和人才优势创立科技园,科技园中的创新中心扶持大学创办高科技开发公司,加快科研成果产品化的进程,并鼓励企业对一些有应用前景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来的高技术产品项目开展研究,加强了产业、大学、科研机构间合作,发挥了高新技术的辐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意大利组建了第一个科技园,目前已有35个,这些科技园多由政府、企业、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等发起建立,可以为企业提供研发、培训、市场拓展等各种服务,为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便利,为技术创新创造了良好环境。

(五)发展科技中介,促进产学研成果转化。

信息不对称是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主要障碍,而中介机构具有资源多、渠道广、专业性强等显著优点,在技术成果的转让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提高了产学研合作的成效。发达国家在推进产学研合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建立了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借助和发挥了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法国成立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搭建产业、高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设立了“科技创新和转让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推进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英国政府设立了小企业服务局,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设置了伦敦技术网络,加强科技的交流和技术的转让,促进产学研合作。德国弗朗霍夫协会的应用中心和创新中心等机构在技术转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高科技市场主要负责挑甄选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可以产品化的科研成果、代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协助创立风投企业等,促进大学和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意大利通过成立欧洲研究促进会、创新中继中心、技术创新服务局等,形成了有利产学研创新发展的服务支撑体系和网络。

二、发达国家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一)进一步发挥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持续推动作用。

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政府必须把产学研工作当作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学研合作进行持续的重视和推动,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不断推动产学研合作和进行合作模式的创新、机制的创新,以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体系。

产学研合作应以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除了直接资助产学研合作外,更重要的就是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我国各级政府应该抓紧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相关政策,要针对当前产学研合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关键是要解决好产学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产学研合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当前可以考虑通过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引导和鼓励产学研合作创新,把产学研合作向纵深方向推进。还有一点就是产学研合作政策的制定一定要注重实效,绝对不能停留在口号式的政策条目上,重点在其行之有效、落到实处。

(三)创新产学研组合模式和运行机制。

形成有利于产学研各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创新机制是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关键。产学研合作联盟是产学研结合的高级形式,是产学研各方为达到共同目标,在一定利益安排下,形成的在资金、技术、人才及资源的共享平台,不仅能够集成各方的资源推动研究进程和成果转化,而且有利于打破目前产学研之间的封闭状态,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人员流动。

(四)加快产学研结合公共服务体系和技术平台建设。

在进一步发展产学研结合过程中,要大力发展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其发挥信息沟通、技术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支持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企业科技需求信息库”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信息库”,研发建立“产学研合作管理系统”,将各种信息资源聚合到一起,通过网络交流平台,使科技成果的供应方与需求方能够直接对接,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效率和成功率。进一步建设中试、分析、测试、技术鉴定和评估等技术支撑平台,缩短企业需求和科研供给之间的距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数据,为产学研结合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加工和再开发等服务。

(作者: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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