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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思考

时间:2024-05-04

崔立勇

摘 要:近年来农民工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他们的权益屡遭侵害,他们的遭遇却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农民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失察,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农民工自我防护意识差等方面。保护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政府应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企业要物防、技防、人防并重,安全监督管理关口前移;农民工自身要强化安全健康意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还要建立双重安全保障机制;加大对违法者的追究力度。

关键词:农民工;生命;安全;对策

一、农民工生命安全健康现状堪忧

关于农民工安全健康的现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已经有了翔实的数据和宏观的评价。但是,现实的情况要比《意见》和《报告》中所述的情况更为严重。据某市一项调查显示,该市每年发生的各类工伤死亡事故中农民工事故占90%以上,涉及农民工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强度高、生产力水平低、危险性大的矿山开采、建筑施工、林业采伐等高危行业。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的人员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苦、脏、累、险”工作。部分企业的农民工安全监督管理变成安全工作的死角,农民工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他们的权益屡遭侵害,他们的遭遇却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农民工成为最易遭受工伤事故侵害和职业病危害的人群,这给社会大局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二、农民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失察,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乃至官商勾结等腐败因素的存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投入不足、欠帐太多,执法不严,造成了一些的地方和众多的企业用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换来暂时的经济发展。对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一是惟利是图,用工无序。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企业私招乱雇现象普遍,对外工程无序转包、分包,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二是安全培训不到位。很多企业没有及时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有的即使对农民工进行了简单的培训,也只注重生产技术,而忽略安全操作规章,这些人一旦遇到事故征兆,不会正确处理,极易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范围。三是设备老化,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企业设备老化,安全生产可靠性指数下降,加之农民工作业环境恶劣,劳动防护设施短缺,极易酿成安全事故。四是农民工超负荷工作。有的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要求农民工夜以继日加班加点,造成工人疲惫不堪甚至晕厥在工作现场。五是检查考核不严格,纠正违章不严厉。农民工安全管理纪律松驰,事故隐患难以整改。发生事故后,不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而是出了事故赔钱了事,不去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结果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农民工自我防护意识差。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生产任务重,只图尽快完成生产任务,意识不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不清楚相应的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懂得如何自我保护,更不管他人是否会有危险,违章操作现象就难免发生,不是伤害自己,就是伤害别人,或者被别人伤害。

三、解决农民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策与建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了应对措施。当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应该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政府: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只有通过政府的干预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的力度,建立科学完整的用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法》及《职业卫生防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入点,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督导企业依法做好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工作,对不符合或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规范的企业(项目)决不允许开业投产,对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的企业要重罚直至破产;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事故,对农民工伤亡事故居高不下的企业,应追查业主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检查企业是否为农民工创造了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确保农民工在就业前得到充分的安全技能培训。

(二)企业:物防、技防、人防并重,安全监督管理关口前移。一是必须物防、技防、人防并重。打好“物防”基础。做好安全物防工作,即使员工误操作也不至于受到伤害或者严重伤害,这就必须以设备的安全作支撑。强化“技防”手段。工艺技术、监管技术和工器具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安全技防可使员工作业尽可能脱离危险作业环境。抓住“人防”根本。既要制止工人的作业性违章,更要制止管理者的管理性违章,这就必须有严格的资质把关、制度监管和提高素质三者的有机结合。 二是加强对生产现场设备检验监管。对涉及到农民工安全的“锅、容、管、特”等特种作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要把好设备检验资质关和人员培训取证关。尤其是对私营小企业要采取强制手段,确保其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设施建设和隐患治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是把好外来用工队伍的质量关。建立企业为主、政府安监部门为辅的双重备案制度,探索切实可行、高效经济的农民工安全管理办法。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安全台帐,抓好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综合考评及合同签订工作,审查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及管理水平,做好外来工上岗前的体检,严禁聋、哑等残疾人员上岗作业,严禁使用童工,未经批准不得滥用未成年工。

(三)农民工:强化安全健康意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因此,一定要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引导农民工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四)社会:靠“教育”预防,以“保险”补救,建立双重安全保障机制。大力加强对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及企业管理者、雇主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让安全理念、安全制度、安全方法措施深入人心,对安全技术与人的安全行为进行有效整合,使安全文化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形,形成安全文化的长效保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独立承担安全事故风险的作用,完善外用员工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合理调整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率,应用经济杠杆督促企业加大对农民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减少安全事故风险。

(五)法律:实行“盛世峻法”,对违法者严厉追究。法律律条的修订要适应形势的发展,一定体现以认为本的思想,加大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畏惧法律,而不是藐视法律。否则,只要有利益驱动,企业和单位就不可避免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从体制和上层的原因看,很多情况下各级行政区域和单位的经济发展决定了官员的升迁,为了自己的职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甚至草菅人命的大有人在。要彻底解决问题,必须对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事故一查到底,严肃追究;对各级地方党政负责人 “一票否决”,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工伤亡事故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益,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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