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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效率关系的新考察

时间:2024-05-04

丁春福++刘凯

摘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治的进程,也影响了中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为方式。本文拟从公平、效率关系的论述和以公平效率观的角度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产生的观点,对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部分成果以公平效率关系的角度进行评析。

关键词:公平;效率;马克思主义;司法改革;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本次修改在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视野当中,是中国立法史上一个里程碑意义上的事件,这是改变中国法治历史的重大改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又一次重大的历史性的实践,更是我们党和国家决心改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的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在我的眼中,这不仅仅是一次法律上的修改,这是当前我们党执政方针的一次转变,更是我们国家的政府和人民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一次进步和提升,我们的党、政府和人民更加重视公平。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了一年有余,实实在在的维护了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约束了政府机关的行为,更好的促进了社会的公平。

一、公平、效率关系的概述与沿革

(一)公平的定义与重要性。何谓公平?这一问题有着诸多的解释,最多是来自于社会学和法学这两个方面。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说,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平更多的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从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公平都是相对的。而从法学意义上来说,公平主要是指权利义务相对应,正如法律的象征天平一样。

公平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社会需要公平来维系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主要因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是社会的人,即社会环境会充分的反作用于人类和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存在于这个人类社会当中,而只有公平才能够营造一个能够使人与人之间稳定合作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之下,个人的积极性才能被充分的调动起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才能够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和各得其所,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

第二,社会的进步依赖于人类的进步。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带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而正如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一样,社会的先进也会反作用于生存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公平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之下,社会才能够为人们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为平等的机遇和权利,每一个社会中的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会得到保障。

(二)效率的定义与重要性。效率一词多在经济学概念中被使用,其表示两层涵义,一是:生产效率,二是:配置效率也就是经济效率。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这两层涵义是一对辩证的关系。其中生产效率作为基础决定着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作为外在的表现形态反映着生产效率的高低。

而在一个国家或者是社会当中,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家庭的发展和教育当中,高的效率常常是被人们追求的。我认为效率的重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高效的完成事情或者是事务可以尽快的节约时间成本,以追求想要达到的成功目标。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可以尽早的看到自己想要看到的事情的发生。而对于经济层面上来讲,高效率意味着低成本和高回报,这更说明了效率的重要意义。在政治层面上来说,高的行政效率可以更好的解决行政性问题,政府的高效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提高全社会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效果。

第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护公平。在古老的西方有着这样一句著名的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法谚虽说不是放之天下而皆准的,但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上来看,也是具有相当的道理的。所以说,效率的保证和提升也是维护公平、保障公平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重要的方面。

(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在我国的历史沿革。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下学界讨论的焦点问题。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有着许许多多的讨论,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注重效率,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更加注重公平。而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领导之下,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之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而动态变化,才能够实现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效果。

从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再到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直至2000年2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和2003年7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都是我们国家实施的方针政策,尤其是公平和效率关系的重要时间节点。

在建国之后直至改革开放之前的阶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伟大成果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时期。在这个阶段,因为中国社会的整体思想过于保守和僵化,外部处于美苏争霸的冷战时期,而内部经济发展又非常的落后。在当时的党中央的领导之下,我们国家注重社会的公平,无论是在经济层面、政治层面、文化层面和司法层面。这个时期从一定层面上来说是一个公平优先、弱化效率的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之前,在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共中央,及时的审慎形势,观察国内外的情形,把握了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为了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的公平而过于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效率。这一时期,可以说是效率优先、弱化公平的阶段,这是公平效率关系的一次重要的调整。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之后,回顾改革开放十余年的成绩和暴露出的问题。尤其是80年代末期,官倒、买办问题的严重,及时的修正了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在这样的方针之下,经济进一步发展,我国也抓住了冷战结束之后的快速发展时期,合理的把握住了和平和发展的时代主题。

而对于经济发展的过度关注使得我们国家从很大程度之上忽略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故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和科学发展观应运而生。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党和国家也将目光投向了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文化层面的提升,并提出了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这一想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改革、全面改革的思想笼罩着神州大地。无论是在政治制度方面,亦或是经济发展方面,改革的呼声十分嘹亮。而在司法方面的改革更是多次被提出,司法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个合理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司法之改革更是社会公平更加被注重的一个集中体现。所以说,十八大以后的发展阶段,我们党和国家更加的注重了公平,这一阶段有可能在未来被称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阶段。

二、行政诉讼法及其公平、效率观下的价值评判

作为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效力一直不大,鉴于司法改革前,法院、检察院这两个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都需要地方财政调拨,人们也就不难理解行政权力为何总是在干涉司法权力。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决定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后,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逐一出台和颁布。而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它的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就在于,它可以将政府变成敬畏法律并保护私权利的天使”。而行政权力被法律所合理的约束,带来的就将是政府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程度,不再一味注重行政效率。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而行政诉讼法是指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存在价值和公平、效率评判。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讲是调整“民告官”的这个诉讼活动。从1989年4月4日,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它的目的在于体现立法政策和法律价值的理性判断。而从公平、效率观的角度来看待行政诉讼法的存在价值和立法目的会观察出我们党和国家执政和重视重点的多个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法院公正的审理案件,体现的是司法公正,即是公平的体现,司法的公正是保证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及时的审理案件,体现的是时间效率,如果时间效率、司法效率不能够被保证。那么,公民所获得的正义和公平就是迟来的正义与公平,而这种公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而法院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体现的是行政诉讼法即要保证社会公平和司法公平,又要保证时间效率,而时间效率又是保护司法公平的一个方面。所以说,这是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平的体现。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是我们党和政府更加注重公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2、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主要是指政府与公民等平权主体之间的争议,合理解决行政争议是现代化的代议制政体的核心体现。因为,在现代化的国家当中,公民等平权主体之间的争议经过协议约定、个人协商、多方调解直至司法审判,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平;而公主体和公主体之间,即政府平级或上下级之间的争议又有多方面的解决方案。所以,我认为最能够体现这个国家和执政党注重公平的法律、法规就是行政诉讼法。而从行政诉讼法立法至今,尤其是2014年11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到实施至今,从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我们党和国家越来越注重公平,而非一味强调效率。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不能不犯错,由人所组成的政府也不可能不犯任何错误,尤其是在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平权主体直接的对话当中,平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常常被侵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不是一个可怕的问题,因为权利需要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所以,解决好平权主体的权利救济问题,会限制政府的公权力,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公平。

权力要装进笼子里,这是千百年来政治学者一直在研究的话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平权主体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视角下是微不足道的。一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平权主体在行政主体亦或是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活动中被侵犯,后果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平权主体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所以,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平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集中体现。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革开放38年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际上也流行起来了“中国速度”这一说法。而在我国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其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监督力度不够是一个噩待解决的严峻问题。而行政诉讼法这一立法目的的明确,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并非是更加注重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而是要限制和监督行政机关对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也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对于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约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作用,为我们促进公平、更加注重公平,甚至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精神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行政诉讼法着重修改的问题及其公平效率观的体现

(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和登记立案。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当中,着重强调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和登记立案。这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一部分,更是我们党和国家决心要限制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和维护司法公正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行政机关为了行政效率和其他原因干涉了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导致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很难从行政诉讼这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去实现自己权利的维护。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强调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和登记立案。这正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对于公平和效率的一次重要的权衡,在司法层面上更多的要体现公平,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登记立案体现了在维护公平的同时要兼顾效率,催促法院要尽可能快的解决行政争议问题。

(二)行政首长出庭和可拘留行政机关负责人。新的《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在进行行政诉讼开庭的时候,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这是一个伟大的决定,因为在以往在旧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更像是处在维护行政机关的一个地位,而行政机关常常的不应诉,行政机关的首长更是不会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的首长可能会被法院行政拘留。

在这两处重要的修改当中,行政机关的诉讼地位与作为平权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显现出了平等的意味、公平的意味。这既是在司法层面上确保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诉讼中的平等和公平,也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将会更好的对公民基本利益进行维护。而这些也都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影响,尤其是震慑我们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以至于每一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和行使权力的时候要依法办事,从而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公平。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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