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易嘉宁
摘 要:本文从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入手,分析了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面临着高龄农民工群体庞大、农民工职业病频发、医保制度缺失等问题,并对应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法律对策
一、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目前,为使农民工因疾病、负伤、生育等情况所带来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有效的补偿,根据不同地区以及各地政府所制定的不同医疗保险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三种模式。
五种类型: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商业医疗保险;4、多重医疗保险;5、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三种模式:1、专项型:以山西、深圳为代表。2、综合型:以上海、成都为代表。3、融入型:以北京、江浙为代表。
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湖南的发展情况为例,其2003年在长沙、华容、花垣、桂阳、涟源5个县市启动了试点,2005年则新增了澧陵、澧县、芷江、隆回、新田、耒阳、桑植、桃江、湘潭等9个县市,这14个县市的参合率为65.2%。到2013年9月底,全省参合农民平均住院费用的实际补偿率是60.63%,其中政策范围内医药住院补偿率达高达77.20%,两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2013年,新农合可筹资资金总额提高到135.46亿元,全省参合率(不含长沙县等城乡统筹试点地区)共计98.22%。2014年,新农合已经覆盖了湖南基本上绝大部分的县市,农民工的参合率更是达到了可喜的98.75%。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面临的问题
(一)高龄农民工群体庞大
根据201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到2014年底,我国的高龄农民工(≥50岁)已接近4700万人,占到农民工总数的17.1%,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已进入城市务工的第一代农民,他们迫于普遍较差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只能承担繁重的体力工作。若还加上41-50岁的农民工群体,则总人数将超过1.2亿人次大关,差不多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45%。
(二)农民工职业病高发
根据卫生部公开的有关数据,目前我国的有毒有害企业总数超过1600万,超过2亿人受职业病的危害,而其中约90%的就是农民工。尽管目前并没有具体详细的农民工患职业病人数的统计数据,但每年新发的职业病、职业伤害和死亡人员中,农民工就占了一半以上。农民工职业病的棘手之处在于其隐匿性强,潜伏期长,治愈率低,再加上他们劳动关系不固定,接触职业危害的情况复杂多样,导致对健康的影响程度难以估计准确。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通常在生病后没有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回家养病,但往往由于费用较高而无力负担。
(三)医保制度缺失
有专家认为,部分公众所说的户籍制度并不是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最大屏障,而应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例如,农民工医疗保险区域流动受限严重,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困难,就是因为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正式的医疗保障法律,导致这些问题仍然如鲠在喉。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权转移接续被提上议程,它是指在理想状态下,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流动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能够跨地区、跨制度实现顺利衔接。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多种因素如信息网络不完善、地方财政独立和操作难、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复杂多样的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难以移转接续,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受损严重。
三、针对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缺陷的法律对策
(一)将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纳入政策范畴
将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纳入政策范畴,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第一,可以在体力型行业的工作范畴中加入高龄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检查项目,定期做常规检查和相关健康意识培训。第二,提倡高龄农民工返乡,支持本地产业与项目的发展。第三,建立高龄农民工社会保障新模式,以维护高龄农民工权益。具体到各级劳动部门来讲,应该做到严格监管、有力执行,减少拖欠薪酬的行为,减少影响高龄农民工基本生活的不利条件。同时,政府部门应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给高龄农民工,逐渐缩短养老保险制度里户籍、身份的差距,为更多的高龄农民工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创造便利。第四,建立专门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支付平台,为累加、结算、转移等手续打开方便之门,激活分散的个人养老账户资金。
(二)加强现行法律制度的监管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其中明确提到了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法有:
第一,在政府的考核范围内加入企业工人健康和各地劳动环境保护的指标,使政府的劳动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第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和指导企业工伤保险覆盖、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劳动环境问题,对于拒不执行的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劳动环境恶劣的企业应该严格监管。第三,提高工人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至于特殊企业,则可以将劳动保护技能和相关知识列入上岗资格的条件中。
(三)协调不同医疗保险制度
想要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得到更好完成,应当做以下几个措施:
1、精简医疗保险种类,丰富医疗保险内容
考虑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可加以整合他们,实现居民医疗保险的统一。而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推广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于新入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不应当单独设置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制度,而是应该强制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于已缴纳专项医疗保险费用的农民工群体,应实行过渡并转移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薪酬,可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和百分比,使他们的经济成本负担减轻,当转向城镇职工医保时,则可按照百分比折算或者补交保费累积计算。
2、协调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协调农民工参加的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指顺利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统一后的居民医疗保险之间进行制度转移。
当在同一个省级区域内农民工的流动涉及到不同医疗保险制度时,应该由省级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若转移跨省,则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各省级部门成立协调小组,各方共同解决。在协调过程中农民工仍有权享受医疗保障,实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两种制度、不同省级区域之间的衔接,令农民工的隐忧得到有效解决,并使全国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实现统一局面。(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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