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李鲲鹏
摘要: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自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平台加速了资金的流动,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平台频繁的跑路事件也让人们对其风险产生了担忧。本文分析了P2P平台常见的风险,针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P2P平台;风险监管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极大的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选择。而这些金融创新的产品中,P2P无疑是最耀眼的明星。从余额宝开始,各种P2P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因为这些产品的收益高、购买方便的特性,受到大众的青睐;另一方面,P2P的出现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了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沟通,为金融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提供了便利。
但是,在P2P行业野蛮发展的背后,暗藏着巨大的风险,2015年年末,e租宝危机揭开了这一行业背后的乱象。这一年,P2P平台跑路的新闻屡屡登上新闻头条。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5年11月底,P2P行业的上线平台数量已经超过3700家,其中,有1100多家出现了问题,问题平台带来的投资人资金损失占总体量的6%左右。这一创新产品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对于风险的防控以及监管,成为当前P2P行业发展的一道难题。
一、P2P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第一,平台技术风险。当前,P2P网贷行业尚没有一个技术规范,不同的平台技术水平良莠不齐,一些平台不重视网站的安全维护和系统升级,网络安全技术风险较高。一旦有不法分子入侵,平台之中大量的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信息将会面临泄露的风险。会给平台和借贷双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第二,流动性风险。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是P2P平台常面临的问题,往往会存在短期资金贷给长期资金需求者,一旦投资者出现大面积的提前支取,平台有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同时,当前的网络借贷平台没有资本充足率保障,也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更加剧了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第三,信用风险。一方面,大多数的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借贷双方信息透明度低。当前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是的平台对借款方和借款项目的披露不够充分,投资者不能及时了解借款者当先的财务状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另一方面,由于P2P平台尚未被纳入征信体系,贷款方对借款方信用甄别的能力收到了限制,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传统的银行业更为严重,增加了借款方的道德风险。
第四,担保方风险。首先,作为P2P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其所承担的风险非常高。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如果担保方无强大的现金流支撑,极易产生资金链断裂,无法真正履行担保责任。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担保方一般为P2P网络平台本身。其次,目前尚未对P2P平台担保方的资质进行审查,贷款方无法甄别第三方担保是否有能力及意愿履行担保责任。再次,第三方担保会加剧借款方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没有对借款人违约之后合理惩戒措施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借款方主动违约。
第五,操作风险。由于P2P平台尚属于新生金融产品,比较规范严格的从业人员标准尚未出台。一些平台处于成本节约的考虑,为聘用足够的专业人员,许多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信贷业务不够熟悉,平台的内控流程也不够完整,很容易出现操作不当甚至内部人员欺诈等风险,危害贷款资金以及平台的声誉。
第六,资金担保风险。首先,作为P2P贷款业务的担保方,需要承担非常高的风险。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倘若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担保方,极易产生资金链断裂,无法真正履行担保责任。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担保方一般为P2P网络平台本身。其次,目前尚未对P2P平台担保方的资质进行审查,贷款方无法甄别第三方担保是否有能力及意愿履行担保责任。再次,第三方担保会加剧借款方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没有对借款人违约之后合理惩戒措施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借款方主动违约。
二、P2P监管的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与退出监管机制。在准入监管方面,首先,加强股东和管理层的资格审查,要求其不不良的经营记录,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其次,对平台的网络技术进行监管,确保平台能够承受一定的恶意攻击,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
第二,立法先行,当前P2P行业的混乱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缺失。从性质上看,平台在借贷关系中应当充当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负责在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建立联系。然而,部分平台超过的这一红线,私设资金池,充当了金融中介的角色。2015年7月,央行的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类指导,确定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第三,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对以下内容进行及时披露:一是平台本身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平台的公司治理机制、运营模式、风险控制系统、内控机制等信息。二是完善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的信息披露,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信息要予以披露;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学历、收入和工作等信息也要披露。另外,平台还有责任保存这些信息同时也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除了完善外部监管,还应重视P2P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建设。目前,我国的P2P行业还没有行业自律组织,因而在整个行业内部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所以必须强化行业自律建设。比如,英国三大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Funding Circle、Rate Setter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对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进行规范,此外,还加入了英国反欺诈协会,以避免公司业务涉及欺诈行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相关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一方面,监督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提示情况。P2P平台应该在显著位置提示风险,明确表示自身在借贷过程中只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对资金安全并无保证责任,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完全独立的经济行为,其风险在很大程度上由借贷双方承担。二是政府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第六,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扩充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发挥互联网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优势,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收集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同时允许P2P平台在承担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使用征信体系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会娟.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1).
[2]彭赛.P2P网贷国际监管经验[J].中国金融,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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