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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时间:2024-05-04

杨晓峰



试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杨晓峰

摘要: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疑难复杂的特点,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很难全面掌握诉讼中遇到的专业技术知识,常常出现审判困难的现象。因此,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成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关键。本文介绍了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相关制度的现状,即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在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提供了理论框架。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证人;鉴定人

一、引言

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且与新兴科学技术紧密联系的现状,法官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的了解,故会影响处理案件的效率和适用法律的准确率。为解决诉讼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是专家证人制度,该制度有帮助当事人和法官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积极作用,但存在对专家证人主要任务定义不明,专家意见缺乏中立性和科学性,降低诉讼效率等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研究各国专家证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分析缺陷,完善不足,在引进该制度的同时使之适应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由当事人双方委托,这主要是基于英美国家当事人注意的诉讼模式,在庭审中担任专家证人的人只需经验丰富或通宵相关技术,并没有任何资格认证。大陆法系采用的是鉴定人制度,由法官委托鉴定人,受委托的鉴定人需要任职于专门的鉴定机构,其资格不仅经过严格审查,而且适用回避制度。我国采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作为鉴定制度的补充。

三、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本章旨在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首先,主体资格不具体,法律地位不确定。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作为证人只需要了解案件事实并能够正确将其陈述出来即可。如果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类推适用鉴定人资格标准,就会提高其进入诉讼的门槛,其补充辅助作用也就不能得以发挥。

其次,专家证人具有主观性,效力不确定。由当事人付费的方式会使有专门知识的人误认为自己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影响其中立性。且我国法律未将其归为证据的一种,效力具有不确定性使其成为给当事人提供一些专门性建议或辅助法官审理案件的一种工具。

最后,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方面,关于辩论权,若有专门知识的人没有辩论的权利,那么他就不能主动去评价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关于对案件的知悉权,若有专门知识的人缺乏对整个案件的了解,则会出现延迟做出意见和降低准确率的情况。关于对鉴定人的监督权,若缺乏监督,则会限制其对抗鉴定意见的发挥。义务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应当具有保密的义务、是否应该不受诉讼当事人的影响作出客观的专家意见等,法律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四、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许多的缺陷,因此,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势在必行。

第一,确立专家证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应将其与鉴定人区分开来,采取灵活的认定标准来确定专家证人的资格,根据案件专业性程度的高低来认定。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是为弥补鉴定制度的不足,两者是共存的关系,应将专家证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应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其他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第二,增强专家意见的客观性及效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增强专家证人意见的客观性:第一,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严格按照其专业的标准和科学的标准提供证言且对法庭负责;第二,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果违反前述规定,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将专家意见归为证据,与一般的证人证言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区别开来,可以显示出专家证人特殊的诉讼地位。

第三,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专家证人的权利应包括:第一,对案件情况的知悉权。全面了解案件有助于快速找到案件的技术争议点;第二,对鉴定人的监督权。要求鉴定人详细阐述其鉴定过程的权利可以方便专家证人发现其中的不足;第三,与鉴定人进行辩论的权利。对争议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专业技术知识,专家证人可以在法庭上与鉴定人进行辩论。

专家证人的义务包括:第一,提供的专家意见要客观、真实,不能为当事人的私利而作虚假意见;第二,出庭发表意见时应接受各方的询问;第三,保守诉讼过程中知悉的各种秘密,必要时由法庭组织签署相应的保密承诺书。

结语

在科学技术日益更新,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变得十分必要。我们要清楚的认识我国的现行制度,理性的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在研究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背景和优缺点的情况下,探索这个制度中适合我国的有关机制。通过细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相关法律,使它能够与我国的鉴定人制度相互配合,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鉴定体系,让二者更加贴近我国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况,从而为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更加实用的价值,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怡然.浅析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4,(11).

[2]郑立娜.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4,(8).

[3]宁林,潘星明.专家证人制度特征及其价值刍议[J].人民论坛,2014,(2).

[4]宋健.专家证人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及其完善[J].知识产权,2013,(4).

作者简介:杨晓峰(1991.10-),男,山东烟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15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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