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孙梦远
摘 要:2011年9月1日我国新个税法实施,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标准进行了调整。笔者试图通过案例计算的形式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中存在的无效区间做了归纳,并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纳税筹划研究,为纳税人在新个税法下有效避免“多发少得”现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是指在税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调节手段及方法,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原则下,达到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的效果。新税法实施后,与旧税法相比,我国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重点是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众所周知,我们是依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来计算一次性奖金的个人应纳税额的,而税率则是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来确定。
一、现行计税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计税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扣缴义务人根据职工的年终考核情况及单位全年的经济效益情况,向职工发放的具有激励效果的一次性奖金。其计税方法如下:
1、第一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
一般情况:将职工当月内取得的所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根据得到的商数对应税率表来确定该职工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特殊情况: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一般为3500元),应当将该职工应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减掉“职工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差额,再除以12个月,根据得到的商数对应税率表来确定该职工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公式
(1)当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公司职工12月发放工资4500元,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500元,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3500元。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8500元÷12个月=商数1541.67元
根据税率表可知,商数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所以该职工的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总额185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1745元。
同理,如果将上例中的工资改为3000元,低于3500元,则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一次性奖金总额18500-(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3500-工资收入3000)]÷12个月=商数1500元
根据税率表可知,商数15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0.则该职工的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18000×税率3%-速算扣除数0=540元。
(二)现行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
根据上面案例可知,如果职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500元,那么该职工的税后所得为17000元;如果如果职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那么该职工的税后所得为17460元,税后所得反而减少了460元,这就出现了“单位多发、职工少得”的现象,说明在我国个税征收中存在着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是无效的,很多学者称之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调节无效区”。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推导:
X-(X×10%-105)=18000-(18000×3%)
X=19283.33元
由案例,我们得出了第一个“无效区”:(18000 19283.33)。
通过上述公式推导,我们还可以求出以下无效区:
(54000 60187.5)(108000 114600)(420000 447500)(660000 706538.47)(960000 1120000)
二、纳税筹划方法
(一)“无效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处于“无效区”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
1、在单位激励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总额相应减少,减少的限度为使用低一级税率的上限。这样,可以达到单位与职工的双赢效果:既可以减少单位成本,又可以增加职工收入。
2、为减少职工税收负担,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批发放,比如可将超出限额部分转移至下月发放。
3、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组织或地区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捐赠部分可以根据取得的正式发票据实扣除。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方案
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方案,就是确定不同的年收入区间及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
(1)确定临界点。我们应当通过边际税率初步确定年收入大致范围,由于我国月工资收入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法,而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的却是全额累进税率法,所以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边际税率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要通过选择一个边际税率低的区间,并利用该税级的最大限额来确定临界点。
(2)尋找平衡点。我们可以通过寻找二者增加值相等的点,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所对应的税额增加值与月薪发放时所承担的税额增加值相等时的点,来确定平衡点,在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平衡点必须在有效范围内才是适用的。
三、总结
随着绩效管理制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及单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激励管理制度。本文旨在通过案例的形式讨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有关计算方法,从而推导出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调节的无效区间,为如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作合理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参考,既能够达到激励职工的效果,又能够保障职工的税后利益,有效防止了“多发少得”等税负不公现象的出现。(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2011;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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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珊.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3(11);
[6] 冯秀娟.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2(16);
[7] 刘泓.浅析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外资.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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