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作者简介:敬翠华(1988-),女,汉族,湖南邵阳人,中级经济师,硕士,广东工商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金融业务在互联网时代的模式创新。金融行业是基于信用之上而存在的,所以其风险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也大的多,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一直比较严厉,这也保证了我国金融行业的良好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但是它又有别于传统金融业务,加上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较短,发展速度快,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还未能有成熟的防范制度,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剖析,期望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提供可供借鉴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延伸应用,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领域而言,极具有创新性,它在给人们和金融机构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悠久,但是其发展态势很迅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余额宝,凭借着集团自身的用户数量优势和良好口碑,余额宝在短时间内募集到天量资金,其发展规模与发展速度对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让其他的企业看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力,于是,在余额宝之后百度、腾讯、京东等一批互联网企业都推出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数量迅速增长,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于管理也带来很大的挑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种类呈现多样化趋势,风险的种类也更加多样,所以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应该加以区分对待。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是紧随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基础之上而成长起来的,网购成为人们日常的消费方式,传统的现金支付、刷卡支付已不能满足需要,如2015年的双11一天阿里巴巴的销售业绩就达到了912亿,如此大的资金规模必然也对支付方式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各大电商企业也早就瞄准了这个机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百度的百度钱包等都基于企业自身优势,积极拓展第三方支付业务。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也在快速增长,详见图1:
(二)P2P
P2P是网络信贷公司提供信贷平台,撮合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完成借贷行为,风险由借款方自担的金融业务,借贷平台从中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来源。我国P2P业务的快速发展期是从2012年开始的,到2015年6月,运营的平台超过2千家,参与的人员规模及资金的规模都以井喷式增长,由于P2P平台的风险系数较高,由此所引发的纠纷较多。
(三)网络众筹
网络众筹是通过平台发布创意项目,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并完成注资的过程,截止2015年的3月份,我国的各众筹平台共拥有数量约7千个众筹项目,筹款的总额近1亿,从数据上来看,公众对于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参与度较低。
(四)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产品以便利性、安全性等优势获得了公众的青睐,从余额宝之后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产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这些产品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公众的日常理财,余额宝等货币性基金产品的风险小、投资门槛低,因而尽管在人民银行接连降息的背景下,参与的人数规模还是不容小觑,但是我们也应该对那些风险较大的品保持警惕,尽量避免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活跃,对资金的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必然制约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发展。
(一)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信用制度的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应该是影响其融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尤其是在P2P业务中,借款方对贷款方的信息掌握是不完全的,一些不规范的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承诺高息以获取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而到期之后无法兑现事先的利息,甚至连本金也无法给付,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我国的征信体系比较落后,信息难以共享,特别是很多的互联网平台根本就没有利用征信体系来评估贷款人的风险等级,导致骗贷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长期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支付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这种现象发生的部分原因就是现有的支付技术还存在漏洞,无法有效杜绝木马和钓鱼网站对用户资金账号和密码的窃取。相对于普通的欺诈手段而言,互联网诈骗的隐蔽性更强,对用户造成的金额损失更大,同时也更难防范。作为普通的用户,很难判断非法的网站与正规网站的区别,可能在无意中登陆了非法的网站,账户中的资金迅速被转移,难以通过报案追回,所以,一旦遭受上述风险,用户的资金就将受到威胁。
(三)法律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操作上也更加规范,而互联网金融尤其发展的时间较短,在法律体系上还有很多的不足,如部分平台的操作不透明,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获知自己资金的流向,同时监管部门也不能对这部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因而如果发生了风险,投资者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部分投资者片面相信高息的诱惑,超过了国家对融资利率的最高限制而成为了非法投资,一旦融资方出现违约,后续的维权受到非法投资的限制而面临难以预知的风险。
现有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基于传统的金融业务而制定的,与互联网金融的契合度还不高,而想要短时间内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几乎是很难做到的,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太快,产品的细分度也在不断加强,所以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在实施层面上确实有很大的难度。
(四)产品经营风险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产品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其市场竞争在逐渐加大,中央银行在近一年多次降息也让这些货币基金的受益在逐渐下降,目前基本维持在3%左右,这个受益水平对投资者而言缺乏吸引力,容易导致现有客户的流失。为了追求较高的受益,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不去涉足风险较高的业务,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全没有风险监管机制,一旦发展风险不但无法保证受益,可能连兑付投资者的本金都存在困难,
所以像传统银行一样建立准备金制度和加强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很有必要。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建议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其特殊性,所以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制度,既要防范风险,又要给予足够的空间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创新性,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风险防范。
(一)加快征信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
征信制度是金融行业开展业务的前提,目前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中都有广泛的应用,而互联网金融在征信体系的应用上还存在着不足。有关的部门应该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进程,尤其是人民银行应该要承担起责任,在具备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将网络信贷的有关信息纳入到征信系统中,对那些信用差的企业建立数据库,对信贷平台开放数据库,让这些平台在放贷之前能够查询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降低坏账的风险。
在征信制度的应用方面,还应该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互联网征信在采集数据的范围和使用广度上,应该以实用为宜,能够达到识别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为准,也不应该过度的采集数据,尤其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上,应该经过个人的同意,避免非法泄露信息,给用户的生活带来困扰,而要达到这个目标,既需要技术层面的支持,也需要制度方面的保证。
(二)提高技术水平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是制约它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要防范钓鱼网站及黑客等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信息进而诈骗的行为,既需要用户妥善保管好个人的信息,做到不点击不熟悉的链接,不任意下载软件之外,还需要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支付机构的重视。这些支付机构首先需要定期检测自己的主机的安全性,避免遭受黑客的攻击,同时可以提升智能防控系统,对用户的正常支付习惯进行记录,一旦发现不符合用户正常行为习惯的大额支付行为发生时,通过多种手段告知用户,取得用户的授权后才完成支付,而要达到有效控制支付风险的效果,就需要支付机构不停的提高和更新技术水平。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
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且拥有区别于传统金融的特性,所以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它的要求,为此,人民银行及银监会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四)提升产品的经营能力
近段时间,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平台屡次发生风险,如e租宝受到相关机构的调查,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在对于产品的选择上存在问题,投资的领域风险过高,一旦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目标,极容易伤害到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互联网金融在风险储备资金方面也很有限,而其融资规模却不小,所以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多米洛骨牌效应,就这个方面而言,在选择产品和经营产品上,更应谨慎的对待,严格控制产品的风险,并给予投资者充分的风险提示,由投资者自己决定是否参与,而不应该隐瞒产品的风险。(作者单位:广东工商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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