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邓涛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经济形势多元化的发展,掌握经济风向标的人越来越有钱,从而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于调节贫富差距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合理的制度,提出相应建议以改善贫富差距。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稅额;税负;调节贫富差距
一、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出现于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中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除了具有保证财政收入,稳固国家政权功能外,其最重要的核心功能便是减少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据国家社科院官网发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发达国家平均是30%,发展中国家平均也是百分之十几;美国更是占到50%左右,其大量的税收收入是来自于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里面最大的比例来源是富人,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人,纳税人占到整体的个人所得税的60%。而在我国6.3%的比例中,百分之六十几却来自于工薪阶级,完全没有实现财富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且近几年,我国的尼基系数均在4.0以上,社会贫富差距从未缩小。此种现状亦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本质要求。
二、原因分析
(一)收入与税负不对等
个人可支配收入通常被认为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生活水平的情况。目前,我国北上广及沿海地区居民收入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收入排行前十的地区仅有北京、上海和辽宁在税负榜中进入了省市税负榜前十,负担更多税收的地区比如海南、新疆和山西等省市,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并不在我国上游。由此可以发现我国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可支配收入较多的省市并没有缴纳更多的税额,相反,低收入者可能缴纳了更多的税额。这是一种畸形的社会现状,与个人所得税宏观调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造成上述现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高收入者的灰色收入多,而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及法规来衡量一个人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并不代表不合法收入,且其大部分是以现金方式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此种情况下,灰色收入顺理成章成为“不纳税收入”。在现下的消费水平情况下,低收入者急需实现税负上的真正公平。
(二)工资薪金免征额制定不合理
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下,工资、薪金所得是一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国经济网2015年4月15日公布我国2015年第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6087元,同比有增长,在此经济水平下,对于3500元免征标准是值得深思的。首先,与GDP和CPI的增长速度相比,免征额3500元这一水平过低。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金额为800元,在当时,我国的名义GDP为4545.6亿元,实际GDP为4228.7亿元,免征额是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三十年过去了,2010年中国名义GDP约为1980年的88倍,实际GDP约为1980年的18倍,CPI约为1980年的五倍。而免征额仅仅由800元上升到3500元,这显然与“十二五”规划中的“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预期”的提法相悖。其次,在制定3500元这个免征额的时候,财政部是依据“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的,2010年测试值为2167元。然而,财政部在这个测试值中并没有包括构建房资金和自有住房虚拟资金这一块固定支统计出,而在统计年鉴中,衣食住行四项支出中,住宿排名倒数第一,仅花费111元。而在实际生活消费性支出中,住宿支出是远远超过这个数值的,可见,其制定前提是不可靠的,而这种“不可靠”会从源头增大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负担,降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大贫富差距。
(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合理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旨在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以符合“能者多劳”之效果。但是,这样的设置实际上并没有使得收入与税负同步。本文在每个临界点之间选择一个收入,算出最高级收入与其收入之比和最高级税率与其税率之比,如表一所示。
如表一所示,随着收入的增加,虽然高收入者的税率逐渐增大,但是实际税负负担率与其收入相比是不成正比的。低收入者相对高收入者来讲,对收入的敏感系数大于高收入者。而当6级收入是1级收入的16.7倍的时候,税率之比是11.67倍,同理,每一级的收入之比都是大于其税率之比。所以,每增加一个级次的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而言反而是降低税负税率。在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相对高收入者的资本收入,低收入者多处于“多劳少得”“少得多缴”的状况,亦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贫富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三、建议
(一)使隐性收入显性化
针对公司企业高管,资本所得等灰色收入数额是比较大的,且一般偏向于偷税漏税行为,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出发,降低灰色收入,使隐性收入显性化。一方面以主观角度看,为管理层开设“税务培训班”,宣扬“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精神,提倡“据实报税”的行为,从主观意识上让纳税者提倡合法报税纳税。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法规从源头控制灰色收入。今年1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纳税识别号”,以实现对个人的纳税、消费、参保情况进行时时监督,这项提议无疑能从根本改善我国当前“富人纳税少”的状况,实现财富从富人像穷人的调节。
(二)适当提高薪金工资免征额
免征额之所以存在是希望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随着我国GDP的不断增长,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3500元的免征额已不能满足我国现行的基本生活水平。适当提高薪金工资的免征额,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可以最直观地提高其可支配收入,缩减贫富差距。
(三)完善高收入者税收征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制仍是1994年提出的分类征收制,然而这样的制度可能更适合改革开放初期收入来源单一、税目简单的经济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亟待由分类征收制向综合征收制的转型。把一个人的所有收入集中计算,不分税目,根据个人实名注册银行账户,审核其收入与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纳税方式也可以效仿美国式的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一个家庭的老人、小孩数量,扣除一定的生活必须费用,以此为税基,再按不同累进税率缴税,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实现缩小贫富差距之效。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必须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结合广大工薪阶级的收入背景,设定合理的免征额及完善税收征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收入、偷税漏税现象,实现税收的流转,取之于富,用之于贫,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弓剑.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2]代灵敏.中国税制优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3]刘海涛.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 调节贫富差距[J].大连干部学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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