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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关税

时间:2024-05-04

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

《亚太贸易协定》是我国参与的第一个区域优惠贸易安排,其前身为《曼谷协定》。成员为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6个国家,成员国人口约占世界人口40%。《亚太贸易协定》的实施,对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确定进出口货物能否享受《亚太贸易协定》关税优惠

根据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谈判的结果,目前《亚太贸易协定》平均协定税率为8.9%,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23.3%。另外,我国还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5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税率,平均减让幅度达77%。同时,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对进口企业而言,可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掌握有关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关税优惠清单以及相应的优惠税率是多少,以便做好相关的成本核算。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可通过查询相关进口国网站或者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等查询《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给予我国出口产品的关税优惠情况,以便于掌握并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开拓海外市场,降低出口成本。同时出口商要申领有关的原产地证书。

申领、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应由各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自签发之日起1年有效;原产地证书采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每份原产地证书有签证机构单独编排的唯一编号,只适用于一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证书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是指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从出口成员国直接运输至另一成员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任何非成员方国家和地区。

如果货物运输经过了一个或者多个非成员国,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仍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定:可以证明过境运输时由于地理原因或仅为运输需要;有关货物未在过境国家进入贸易和消费领域;未在过境国家进行过除装卸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处理之外的任何加工。

规范填制报关单

《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相关规定按如下要求填报:

由于《亚太贸易协定》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报关单“备案号”栏不需填写原产地证书标号,而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01”+“:”+需证商品序号。例如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该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同时注意,有关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均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正确、如实向海关申报

进口申报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如果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提交在出口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货物未进一步加工的证明文件。

出口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亚太贸易协定》电子格式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栏目编辑: 朱伟zw@zghgzz.s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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