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王 峰
报关单上数量及计量单位差之毫厘,则关税结果就会谬之千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数量及计量单位栏目作了相应的改动。了解这些改动,才能避免填制错误。
某些特殊要求
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
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报“0.1”。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品目8407、8408、8501、8502 项下商品的计量单位为“台/千瓦”,表明第一数量的“台数”和第二数量的“千瓦数”是为一一对应关系。
预录入时应注意
商品数量栏目长度为13位整数及5位小数。超出上述范围的,允许合理修正实际计量单位,例如将克改为千克或吨。数量栏目不得为空或填报“0”。
报关单表体合计重量不得大于报关单表头的毛重。
以下形式进出报关单之间对应数量、计量单位必须一致:
部分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炼制的成品油转国内市场销售的,先由国内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形式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再由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办理形式出口报关。形式进口报关单与形式出口报关单之间对应数量、计量单位必须一致。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进出报关单对应的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申报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申报数量不得超出原产地证书批准数量。
常见的申报错误
随意估报法定数量造成数据差错。如,一份报关单涉及多项进出口商品记录条,成交计量单位为“个、支、套”等,如果箱单、发票只有总重量,没有具体商品重量明细,但法定计量单位却为“千克”,这时候只能够估报。估报时应当与所报商品进行逻辑分析,尽可能避免随意性导致的误差,该类差错大多出现在空运报关单中。
将成交数量单位与法定数量单位混同。如,成交数量单位为“吨”,没有进行仔细换算,就把其当作法定数量单位“千克”,或者把个数申报为千克数,导致几倍、几十倍的数量错误。
填制报关单中出现低级错误。如,钢材出口报关单,重量实际为385000千克,由于小数点位置错误,误报成38.5吨。
法定第二数量填报错误。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品目8407、8408、8501、8502 项下商品的计量单位为“台/千瓦”,表明第一数量的“台数”和第二数量的“千瓦数”是一一对应关系。经常出现的错误表现为,当法定第一数量超过1台时,对应的第二数量仍申报为1台的千瓦数。
第一、第二数量比重不合理。如一件胸衣1—2公斤,1立方米木材100公斤等。
报关单表体涉及多项商品,且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而累加以后的重量与报关单表头的净重却相差很大。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有部分商品的零件未设置单独的编号,与成品或整机归入同一编码。例如:“品目8701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及其零件”(HS编码为87084010),其法定计量单位为“个/千克”,若进出口变速箱零件,法定第一数量应当填报“0.1”。
栏目编辑: 朱伟 zw@zghgzz.s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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