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龚玉和 齐朝阳
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与非单据条款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实践中应把非单据条款当作单据条款的延伸部分,或者认为是信用证内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加以处理,切不可掉以轻心。
非单据条款
根据《UCP600》第14条H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这就是非单据条款。SWIFT信用证中47A的条款大多是非单据条款。
无论是出口商,还是通知行、议付行,对于信用证中规定的非单据条款,通常采取漫不经心的态度。因为国际商会有明文规定:银行有不予理会这些非单据条款的权利。
但是近年来,因信用证上非单据条款而引发的贸易纠纷案例层出不穷,常常招致出口商在收汇上的障碍。因此出口商切不可存侥幸心理,忽视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的条款,切不可“想当然”下结论,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重视非单据条款,就要先了解这些条款的一些基本特征。
隐蔽性
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不仅可以将需要的单据种类列于信用证条款中,也可以将本国或本地区的一些特殊政策、传统买卖习惯加列在信用证的“非单据条款”中,要求出口商照章办事。一般而言,对于“单据性条款(即46A)”卖方比较关注,而对于隐蔽散落在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即47A)”,常被有意无意地忽视,继而在制作单据时可能遗漏。
有这样一个实例:某信用证对于“提单”要求很普通,一整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凭指示抬头,空白背书,表明运费已付,通知开证申请人。英文是这样的:Full set of clean on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拿到这个信用证后, 受益人(出口商)也许会认为此信用证条款一般。殊不知,在信用证后面的非单据条款的附文中(47A中),却隐藏着这样一句话: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y APL(必须让APL公司运输)。在后来的操作中,不知是疏忽还是这条“非单据条款”未引起卖方注意,货物既没有使用APL公司的集装箱,也没有装上APL公司的船舶。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银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出口商的货物没有让APL公司运输。
议付行(出口地银行)接到拒付电后加以反驳,引据国际惯例(UCP600第14条H款),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认为这是一条“非单据条款”,银行可以不予置理。而开证行对此不以为然,他们回电说:本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提单与装运相关,因而此条款并不是“非单据条款”。此案几经交涉,虽然对方终于付款了事,但是却在货款中扣除了数目不菲的不符点费和往来交涉的电报费用,且拖延了很长的付款时间。
根据惯例,信用证的解释权属开证行而不属于议付行,因此在此案中,受益人缴了点“学费”。
专业性
专业性则是非单据条款的特色之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以其专业性强而成为国际贸易中最显著的特性之一。信用证中除了使用英文作为正式文字外,其银行专业用词、贸易术语、商品背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风俗民情等等,也常令贸易商深感困惑。
浏览各国开出的信用证,欧盟、北美、日本、澳新等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多数专业性较强,且按SWIFT格式套用,较易于理解,就是一些母语非英语的国家进出口商也能一目了然。因此在操作中不太会出现过多语词上的分歧或异议。但是某些西亚、中东或非洲等国开来的信用证,由于我国有些出口企业对于这些国家的政治背景、民俗民风知之甚少,具体到宗教信仰、经济背景、银行业务的专业,再加上少数信用证使用一些难于理解的词句,常常使出口商无所适从。比如有的信用证用词过于冗长,一些词义不知所云,更不明白如何操作。诸如:The third documents will be allowed这样简单表述,开证行也会与你争论半天,找出拒付理由。
多样性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开立的,一般来说,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买卖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常常在信用证中加列开证申请人意愿的条文,而这些条款有时是受益人难于控制的。尽管ICC明确反对将这些条款罗列于信用证中,但在操作中,仍屡见不鲜。例如,某国开出的信用证中,常罗列这样的条款,货物不能装在某国某公司的船舶上,不能悬挂某国的国旗,或者说,出口商不能与某国有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或其它业务交往,或者货物必须经过进口商检验等,但是他们并未列出须提交相关的证明单据。因此这样的条款也被认为是非单据条款。
如何处理这些条款,常令出口商大惑不解,莫衷一是。显而易见,对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目前还缺乏共识,它的内容往往是多样的、不确定的。如果想将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加以罗列,归纳出一个“模式”来,并非易事。
特殊性
在我国,多数信用证是针对货物贸易的,面对浩瀚的商品名称,形形色色的包装种类,开证申请人往往将一些围绕该商品的信息以非单据条款形式出现,陈述于信用证之中。银行、受益人由于语言上的差异和商品知识的局限,对这些陈述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某信用证明确规定,货物的包装须采用纸箱(Cartons),但是,在信用证上却又在非单据条款中作了另外规定,如果货物采用木箱(Case)包装的话,木材必须经过熏蒸。那么如果出口商采用纸箱包装的话,此熏蒸条款又是非单据条款,似乎显得没有必要了。出口商面对这些非单据条款,往往会感到不知所措。
综上所述,实务操作中,我们应尽量做得“圆满”,把信用证所要表达的内容在单据中用文字加以体现,令对方无法在“鸡蛋里找到骨头”。
举例来说,某信用证在47A(Additional Conditions)中列有这样条文:This commodity is free from resin和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is Chinese。虽然信用证并未要求提供与该条款相关的商检证书和原产地证书,依照惯例受益人可以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但是我们仍可将上述语言明确地显示在相关的发票或装箱单上,以避免对方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交涉。具体文字可以这样写: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is commodity is free from resin和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is Chinese,这样可尽量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使收汇万无一失。
总而言之,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与非单据条款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实践中应把非单据条款当作单据条款的延伸部分,或者认为是信用证内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加以处理,对于某些母语为非英语的国家开出的信用证,其中的非单据条款更不可掉以轻心。
栏目编辑: 朱伟 zw@zghgzz.s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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