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王 琳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概况
我国的私募基金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异军突起,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3年至1994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与之配合需要定向拉一些大客户,久而久之形成信任关系,而证券公司的角色亦转换成代理人。由大客户将资金交与证券公司代理委托进行投资,与证券公司之间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私募基金初具雏形。
第二阶段是在1997年至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形成阶段,此阶段上市公司将从股市募集来的空余款项委托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这期间出现的地下私募基金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的私募基金,并且大多以公司形式出现。《公司法》规定,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投资咨询公司也只能作简单的咨询业务。但实际上,众多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运作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逐渐成形,开始初步发展。
第三阶段是1999年至2000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此期间,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股权,股票市场的较高收益使得大批上市公司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但更多地是以操纵股价等违规操作手法获利。
第四阶段是2001年至今,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分化调整阶段。由于2001年大盘持续走低,私募基金大都惨淡经营,不少资本实力较弱的私募基金纷纷破产,再加上监管部门大力查处股市中的违法资金,也进一步恶化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环境。
如今政策层面也有所松动,开始逐步允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私募基金的特点
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优势:
1. 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在美国,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揽客户,而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
2. 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进行募集。私募基金主要是为中产阶级或机构投资者服务的。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最大区别是基金投资主体不同,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满足特定投资群体的需要。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程度较低。一般来讲,公募基金面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开募集行为都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及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于投资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体,可以是个别协商的结果,一般来说各国法律法规对其要求不如对公募基金严格详细。
4.私募基金激励约束机制严格。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严重弱化的弊端。
5.私募基金道德风险存在性低。基金管理人通常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而投资者则需要具有关于投资的成熟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冲基金中被称为有合格经验的投资者),故管理人可以其投资组合和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很少出现道德风险,而更多的是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是确定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关系以及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法律基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种。
1、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的“私募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进行的。实际上,它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即基金发起人所组织的投资公司,其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程序和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投资者购买基金股份就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享有其股份相应的参与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基金各方权益受《公司法》的约束。公司型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
2、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式私募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代理投资制度,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它反映的是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这类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者,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理,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契约型基金设有基金章程,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基金财产虽然独立于各当事人而独立存在,但基金财产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基金持有人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订立基金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对基金财产的运作。
3、虚拟型私募基金 虚拟型私募基金表面上看来像委托理财,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虚拟型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与每个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这些委托理财协议汇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虚拟型私募基金的优点是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比较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主要缺点是:依然未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严格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是介于有限责任制和合伙人制之间的一种经济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基金。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在合伙基金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基金担负无限责任。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他们只须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有限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了收取管理费以外,还根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20%左右的利润(虽然他们只占1%或2%的权益)。由于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即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
我国私募基金特点及发展前景
我国的私募基金,无论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长期地游走于灰色地带,由于环境的不成熟、缺乏合法的身份等,使它们无法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入2006年,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此起彼伏,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机遇及前景 2006年底,银监会公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将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将极大地加速私募基金募集的“阳光化”,信托将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
新出台的《集合信托办法》首次取消单个信托计划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增强了私募机构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动力。新法首度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新办法还取消了对于开办异地信托业务的严格管制,由核准制变更为报告制。信托新规的出台增强了私募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合法化的吸引力。根据新规,信托私募的信托权益可以转让,也可以到期赎回,可以到异地发售。比起普通私募基金来说,信托私募管理相对规范,资金安全性相对较好。借道信托,为民间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阳光化发展的机会。尽管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面对前述的种种问题,仍然受到民间私募基金的热捧。这充分体现了民间私募管理人希望阳光化发展的强烈愿望。
另外,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加快拟定相关规则,包括发起资金额度、管理人背景、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情况等等。在经过严格审核后,达标的私募基金将获得合法身份。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机遇及前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央行已经多次表示将大力支持其发展,2006年还成立了国内第一支全中资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1)《合伙企业法》的修订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采用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避免了在公司制下的双重征税,不仅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而且也拓宽了其募资渠道,将极大促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安排,为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框架。
(2)退出机制将日益“多元化” 国务院今年3月已经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OCT)落户天津滨海新区。这将丰富市场层级,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一起,构成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今后将逐步探索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上柜交易,这些机制有望成为今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之一。
(3)市场需求大 随着股份制的全面推行,我国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现在我国每年的股权投资大概在1万亿元左右,这包括上市的、非上市的股权转让与投资。过去单靠银行不仅加大银行风险,也不能满足大多数企业的需要。同时也助长了地下信贷的壮大,导致了金融不稳定风险。这就需要采取一些有利的机制和平台,引导这些资金直接进入企业,也就是要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就资金的募集方式来说,私募不仅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也能够化解地下金融风险。(作者单位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发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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