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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探讨权利穷竭原则对数字出版物的适用性

时间:2024-05-04

王清 聂欣妍

摘 要:权利穷竭原则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由首次销售后,著作权人就无权干涉该作品在市场上的后续流通。然而新媒体时代下数字出版物的涌现对该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权利穷竭原则是否适用于数字出版物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司法机关。本文认为,区块链技术及其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与现实使用相冲突的困境,著作权人能够利用区块链的特性监控其作品的流通,同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是指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人进行首次销售后,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继续流通,即权利人的相关知识产权已经用尽、穷竭了[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也规定:“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人的同意。”

各国著作权法都将附载于有形载体之上的作品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新媒体时代,数字出版飞速发展,不同于实体作品,数字出版物不附着于有形载体之上,其本身就是著作权的全部体现,不再承载物的价值。因此,权利穷竭原则能否适用于数字出版物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司法机关。2013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Capitol Records v. ReDigi案中认为发行权穷竭原则只保护有形载体商品复件的所有人转售该复件的行为。在欧盟,《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四条只规定了有形物体的发行权穷竭,欧盟法院也明确表明根据欧盟版权指令,发行权穷竭只适用于拥有有形载体的作品。

然而,荷兰的NUV诉Tom Kabinet案却对此给出新的解读。此案被告Tom Kabinet网站向用户提供可合法出售其阅读过的电子书的平台,但卖方必须证实获取所售电子书的合法性,并同意电子书一经售出便删除其备份。荷兰出版商协会得知此网站后提起诉讼,请求关闭该网站。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认为,纸质书籍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被转售,但目前不能确定适用于纸质书籍的此类规定也适用于电子书。但该网站的运营并不等同于“盗版网站”,由此否决荷兰出版商协会的诉求。而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认定,Tom Kabinet网站可以转售二手电子书,但该网站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法二手书的流通,因此暂时不能解除该网站的禁令。

美国1995年白皮书认为,发行权穷竭原则是与有形载体的作品发行相联系的,如果将来出现一种控制技术,可以保证作品复制件的原始所有人在传输作品后无法保有复制件,而且接收方也无法擅自制作复制件时,那么发行权穷竭原则也可以适用[2]。由此可见,权利穷竭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数字出版物,问题在于原始买家是否会在二手转售时制作并出售数字出版物的复件,以及是否存在一种技术能够对此加以控制。这个问题尖锐地点出著作权法的发展应如何跟上当今的社会现实,以保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益。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与现实使用相冲突的困境。区块链在本质上指的是记录按时间顺序发生的数据与交易的数据库,是用户进行交易或数字化活动时共享的公共账本,可以记录、追踪、监管、交易所有形态的财产,包括以哈希码进行编码的智能财产[3]。区块链主要拥有三个特点:公开透明性(transparency)、易于追溯性(traceability)、不可篡改性(immutability)。区块链的公开透明与易于追溯指的是区块链中的数据在整体上是公开透明的,用户可以任意检索和查询链上数据,轻而易举地查到相关联的全部交易。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指的是用户一旦在区块链中新增交易,则不可移除或修改。鉴于这三个特点,区块链技术在解决权利穷竭原则如何应用在虚拟财产这个问题上,可谓大有所为。

一、著作权人可利用区块链的特性监控其作品的流通

区块链是基于时间戳、哈希码和其他信息形成的数据库,过去所有的交易记录、历史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皆由链上所有节点共同记录和维护,对全网用户公开,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和易于追溯等特点,使其特别适合存储和保护重要数据,符合著作权保护的需求。

所谓的哈希码是指对各种格式的内容文件运行哈希算法后,生成的含字母与数字的压缩字符串。哈希码代表的是原始文件的特定内容,若是文件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哈希码并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果文件内容有所改变,转换得来的哈希码就会与原本的不一样[3]。一般而言,实体作品的每一份复件是难以区分的;但是著作权人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哈希算法,将数字出版物的各个复件转换为哈希码,并存储在区块链上,辅以时间戳的功能,让数字出版物的每一份复件在区块链上的哈希码互不相同。

区块链能永久并公开地记录与存储信息,并向全体用户广播。每当数字出版物的二手交易达成后,区块链系统上传数据的同时会在全网广播新的交易数据记录,与此相关的所有利益方都能够获取到该交易信息。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在区块链系统中得知其数字出版物的二手买卖情况。此外,由于数字出版物的各个复件在区块链上的哈希码截然不同,著作权人还可主动通过数字出版物各个复件的特定哈希码检索其相关信息,借助区块链追本溯源,查询数字出版物的流通使用情况以及合法所有人的交易历史,确保数字出版物未被多次复制并转售。若区块链中存在两份相同哈希码的数字出版物,即表明有第三方进行了私下的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区块链上结合现有的网络爬虫技术搜寻并找出侵权人,积极进行维权。

二手买家也可于交易前在完全公开透明的区块链系统中查询特定数字出版物的哈希码,了解该出版物的所有交易流通历史,同时对卖家的所有权与转售情况进行验证,推定其诚信狀况,确保卖家为该数字出版物的合法所有人且在交易过程中完全转让了数字出版物,由此保证在交易环节中不存在任何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购买记录与所有权记录有助于保障数字出版物的合法所有权,确保数字出版物各个复件的合法所有权流转,避免他人的多次复制与转售行为。用户甚至可利用区块链系统查验数字出版物有否被盗或伪造的记录[4]。

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公开透明性与易于追溯性,每一份数字出版物与区块链上特定的哈希码互相绑定,著作权人可保障数字出版物的单一性和可转让性。著作权法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复制其作品,由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人为稀缺性(artificial scarcity)”这一概念,而区块链技术则将“稀缺性”这一定义再次引入到数字出版物的市场当中[5]。区块链系统及其特性保证数字出版物各个复件的单一性和独特性,使每一份数字出版物成为具有稀缺性的经济物品,为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奠定基础,同时能够避免著作权人的作品遭受他人非授权性的使用,加强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出版物的流通与交易情况的控制,由此保证著作权人对每一份数字出版物所拥有的权益[6]。

二、区块链系统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区块链系统中的所有数据都盖有时间戳,由链上的用户共同验证和记录,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特性。时间戳确定了区块数据的写入时间,可以作为数据的存在性证明。对于无形资产来说,不论是著作权归属问题,或是冒用作品侵权问题,都可以基于时间戳技术和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点追究责任。

美国服务提供商Binded致力于在区块链上以时间戳为作家和艺术家记录其新作品的创作。当作品上传后,区块链可以跟踪作品的使用情况,自动检测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当用户进行数字出版物的二手交易时,只需以区块链将二手买家标记为该数字出版物的新的合法所有人,并在网上确认将数字出版物所有权转让给二手买家,二手买家下载得到的数字出版物的复件就会被识别为合法的。在此过程中,数字出版物的著作權信息、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已永久记录在区块链系统中,区块链同时会将该交易的所有信息向全网用户广播。

用户几乎不可能多次复制数字出版物并无限转售,因为数字出版物的哈希码并不会因交易和所有人变更而发生变化,并且数字出版物的交易记录、合法所有人变更等信息也永久存储在区块链中。一旦用户对数字出版物进行复制并多次转让,当区块链在验证交易的时候,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该笔交易所含数字出版物的哈希码早已存在过并已由该用户进行交易,由此区块链系统会拒绝接受并拒绝记录这笔交易。

区块链对数字出版物盖时间戳并发布全网的方式,能保证数字出版物不能被重复转让。当且仅当包含在区块中的所有交易信息都是有效的且在之前从未存在过,其他节点才认同该区块的有效性[7]。由此,区块链能够确保网络上在任何时候只有一个下载复件在流通。侵权人想要掩盖重复转售的痕迹,需要修改与之相关的区块链上起码半数以上的节点,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不高,因为其他用户可以利用哈希算法快速验证出交易数据遭到篡改,获知这是不合法的交易记录,并将后续造假的交易记录全部丢弃。因此,重复转让数字出版物的侵权行为在区块链上几乎难以实现。

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性,是数字资产不可复制的基础。区块链通过保证网络上流通的所有数字出版物复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实现了数字商品的二手转售行为的合法性,也满足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在NUV诉Tom Kabinet案中提出的技术要求。

三、结语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著作权人很容易会失去对其作品知识产权的控制,蒙受经济损失,这就是出版领域的“价值缺口”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有效地追踪作品的流通与使用。

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能够单独识别数字出版物的复件,确保在任何时候只有一个下载复件在网络上流通,著作权人因此能够验证数字出版物在不同买家之间的流通过程,确保其对作品的权益。公众也可以实时浏览区块链系统上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及其变化更新,获知某件商品的全部交易历史,并验证转售卖家对数字出版物的合法所有权。由此,区块链技术与数字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完美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盗版横行的现状,并保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著作权权益。

参考文献:

[1]任自力, 曹文泽.著作权法:原理·规则·案例[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梁清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3]Swan M.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 [M]. California: O'Reilly Media, Inc., 2015.

[4]Perzanowski A, Schultz J. The End of Ownership: 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 [M].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2016.

[5]Filippi P D, Hassan S. Blockchain Technology as a Regulatory Technology: From Code is Law to Law is Code [J]. First Monday, 2018, 21(12).

[6]Rahmatian A.Copyright and Creativity: the Making of Property Rights in Creative Works [M]. Massachusett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1.

[7]黄步添, 蔡亮.区块链解密:构建基于信用的下一代互联网[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

(作者单位系武汉大学信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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