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游斌
在传统农业和家庭经营条件下,分散小农户的农业生产主要用于维系生计的自给自足,少量用于出售的也主要为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会产生丰厚的利润,但是这些环节一直以来都与农户、农村关联性不强,主要利润被加工企业、中间商和零售商赚取。农民合作社通过共同投资、分享资源、共建品牌等方式,对初级农产品进行统一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可以将这些中间环节的利润更多地留在农村,再通过社员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让所有社员平等分享利润,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区别于其他行业,农业生产和经营更加紧密地依赖于自然环境,也最容易受到自然的影响,农业是自然风险最大最集中的行业。除了自然风险,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易腐不耐储性造成农产品供给对市场价格的反应滞后,市场供需平衡难以实现,而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市场风险。农民合作社通过与相应农产品交易市场联系,可以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农户,引导农户合理开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提高农产品的异质性,并以其自身优势提高产品的议价能力从而获得优惠的供销合同。同时,农民合作社还可以从社员的入社会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对于因自身不可控因素造成农业生产亏损的情形,利用风险基金进行相应补偿。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进程中,应该采用“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对農民合作社进行重构,使之成为广大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利润的重要载体。在这种模式下,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经营,土地产权和生产资料为农户私人所有,但是通过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整合为小农户提供“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服务,农业生产实现社会化,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与之配套的是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民合作社相较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是对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形式进行改造,帮助农户增加收入,而不是要剥夺和榨取农户,更不是通过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去淘汰小农户。因此,农民合作社重构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保持土地家庭经营的形式不变,将实现与小农户合作共赢作为发展目标,这就要求保持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保障土地产权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性。农户在家庭经营的土地上按照农民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要求生产农产品,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可以获得销售利润,还能够以社员的身份分享合作社在加工、销售环节产生的利润。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扶持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创建为其自身谋求权益的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组织能力和运营效率,从而协助小农户对接大市场。
农产品物流环节面临的低效率、高损耗、高成本,是我国小农户在大市场中所面对的主要困难。物流体系建设滞后是造成我国在农业劳动力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的背景下,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这些国家的关键原因,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就缺乏竞争力。供销合作社作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重要制度资源,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进程中应该因地制宜对臃肿、低效的庞大供销社体系进行改造,将其纳入新型的农民合作社,借此建立一个新型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由农民合作社与政府协同设定农产品规范化、标准化的包装和分级,通过各级供销合作社进行储藏和运输,再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最终通过超市、零售、电商等不同渠道送达消费者,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完整物流体系。
因此,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小农户提供集耕、种、管、收、加、储、销等为一体的农业生产“全链条”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民创建合作社,同时建立完善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分散的满足自身消费为主的小规模农业经济改造成为能够适应现代化大市场的社会化生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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