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文翁炫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妇女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的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妇女发展提供全方位保护。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我国根据宪法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权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和2018年,先后两次对妇权法进行了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保护力度和内容等也有了更多要求。因此,国家对妇权法再一次进行全面修订。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权法正式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权法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妇权法增至10章、共86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介绍,妇权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立足国情实际,逐步健全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第二个方面,是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第三个方面,是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第四个方面,是尊重地区差异,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新修订的妇权法亮点颇多。笔者从职场角度来浅析亮点。
有不少职业女性曾遭职场性骚扰。新修订的妇权法对性骚扰的方式作了列举,包括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了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还明确了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进一步降低性骚扰的发生概率,拓宽了妇女维权途径。
新修订的妇权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归结为五大类,便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理解。比如,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等。
职场女性常常陷入“生”或“升”的两难抉择。新修订的妇权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这是在进一步加大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
基于新修订的妇权法对妇女全方位的保护制度被付诸实践。
新修订的妇权法实施当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双方当事人,发出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根据新修订的妇权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这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强调“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胡宇清在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时指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权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据《光明日报》报道,新修订的妇权法实施当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对情侣分手后,男方多次通过社交媒体账户发布女方生活照等隐私并对其进行侮辱。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继续纠缠、骚扰女方,妨碍女方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男方泄露、传播女方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出现于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现实情况是,婚姻家庭之外,恋爱、交友关系中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害也时有发生。新修订的妇权法对此做了有效补充: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如果妇女遭受侵害或者面临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相信新修订的妇权法相关条文会不断被激活,切实保障妇女全面发展。
链接
江苏省坚持在法治江苏建设中推进妇女权益保障
江苏省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紧密结合江苏经济社会事业和妇女发展的实际,不断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下是部分法规政策。更多法规政策,可以登录“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江苏女性”网站或同名微信公众号查询。
★江苏省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地方法规
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坚决制止和惩处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5年3月1日起施行。上述的《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废止。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首次修订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首次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写入江苏省地方法规。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制定通过《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上述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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