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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四项制度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时间:2024-04-23

文/马翠

为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抚顺县建立四项制度落实党费收缴责任,深化党员党性教育,确保党费收缴及时足额。

年度分析制度县委组织部根据年初基层党委上报的党费收缴基数报表和年末上缴党费金额,对照党员名册和党员工资收入情况一览表,排查出党费少缴、漏缴的党委、党员。通过向具体收缴党费负责人以及个别少缴、漏缴当事人了解情况,查找党费收缴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采取减免或下调党费收缴基数,针对少数无特殊原因不按期缴纳党费的党员及时进行教育,使其按期缴纳党费。

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规定党员每月向各基层党组织缴纳党费一次,外出及流动党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各基层党组织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交纳一次。党员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或亲自上缴党费的,可由其他人代缴或补缴,但补缴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严格杜绝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现象。对于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委,组织部要对党委书记、组织委员、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党委自查制度要求各党委每季度全面自查核定,及时发现、纠正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收缴不足额、上缴不及时、基数少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每半年形成党费收缴工作自查报告一份,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采取重点调研、半年抽查等方法,在全面掌握各党委党费收缴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全县党费收缴自查报告,上报县委主要领导。

定期通报制度规定各基层党支部每月将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党委每季度将基层支部缴纳党费情况在本党委范围内进行通报。组织部每半年将基层党委缴纳党费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将不定期抽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个别上缴党费不及时、不足额的基层党组织及时整改,促进全县党费收缴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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