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试探网络匿名表达权——从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理论谈起

时间:2024-05-04

余彦菲 章礼强

(东华大学 上海 200000)



试探网络匿名表达权
——从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理论谈起

余彦菲 章礼强

(东华大学 上海 200000)

马克思、恩格斯的诸多著作中都有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从中我们能明显体会到他们对言论自由的提倡。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在互联网上匿名或使用假名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发表自身观点、提出自己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网络匿名表达权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应该在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思想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现有宪法规定和精神,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精神,积极推动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障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诸多著作中,包含着丰富的有关言论自由的思想。马克思早期的一些政论文,都有体现马克思对于言论自由的主张,例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表达权的意义与价值,离不开对马克思恩格斯言论自由思想的研究。针对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的研究,对探究网络匿名表达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结合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思想,对网络表达权涵义和本质进行分析,探讨表达权匿名性和实名性的争议,发掘支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宪法依据,探究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和限制。

1 马克思恩格斯言论自由思想理论探析

言论自由,简单来说就是人能自由地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在诸多著作中都有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从中我们能明显体会到他们对言论自由的提倡。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反驳书报检查令要求出版物要有统一的官方色彩,他说道:“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的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①马克思还指出了人类言论出版自由的精神实质,他说道:“人类精神应当根据他固有的规律自由的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将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②

普法战争爆发后,俾斯麦凭借军事力量压制本国以及别国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马克思在写于1871年的《关于德国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中批判了俾斯麦的恶劣行径。马克思认为,应该像法国政府那样,即使在面临战争的特殊状态下,个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也不应被抹杀,国家依然保障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保护和尊重人的自由权利。马克思认为,言论自由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至关重要:“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在自己面前毫无顾忌的忏悔,大家知道,坦白的力量是可以使人得救的。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从现实世界中涌出,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现实世界。”③

2 网络匿名表达权解析

公民表达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权的一种。表达自由是指人能够自由地将自己的观点、意见、思想和主张等以合法的形式公开传递。表达权的外延比言论自由更广泛,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本文中探讨的网络表达权主要指言论自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言论自由是其他一系列自由能够实现的基础。④

网络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也拓展了言论表达的方式和载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7年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我国2016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我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由此可见,网络生活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普及让自由表达有了一种新的渠道。

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在互联网上匿名或使用假名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发表自身观点、提出自己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⑤近些年,一些网站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一些学者认为,由于部分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网络匿名表达导致了语言暴力、侮辱诽谤、散发和传播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乱象的出现。对此,网络实名制是一剂良药。是否应该采用网络实名制或匿名制问题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我国专家学者的主张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支持维护网络匿名表达权,另一类则是提倡推广网络实名制。笔者在这个问题上倾向于前者,笔者认为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滥用造成的负面现象是可以通过健全网络立法、完善互联网行业监督管理技术和机制等手段进行控制和预防。保护网络匿名表达权并不妨碍利用搜查IP地址等刑侦手段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犯罪的公民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⑥笔者认为,保障网络匿名表达权具有积极意义,大致如下:

(1)网络匿名表达权具有民主价值,有利于群众表达个人或群体诉求、进行社会监督、防止政府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匿名能促使公民敢于说真话,不怕被打击报复,自由表达意见主张,提出批评建议;

(2)网络匿名表达有利于保护少数群体及其意见,在理解和互信中求同存异,更容易实现公民话语权的平等;

(3)网络匿名表达有利于公民公开讨论和表达真实看法,能促进人们对真理的讨论和认识;

(4)网络匿名表达能促成平等的思想交流,降低表达者可能会因表达不同观点而遭受他人非议、威胁、人身攻击的风险;

(5)网络匿名表达有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6)一些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难以自我消解,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恶劣的社会事件,网络匿名表达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可以为人们宣泄不良情绪、舒缓心理压力提供充分自由的渠道,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

(7)从长远来看,网络匿名表达能促成国家民主开明的政治风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笔者认为实名制虽然短期内能对减少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会衍生出其他诸多问题。网络实名制要求网民提供自己真实身份的证明,如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因此如果网站的信息保密措施不够好,或者网民设立简单易识别的个人账号和密码,都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例如韩国曾实施网络实名制,导致韩国三千五百万网络用户个人隐私泄露,这个数量约占韩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三,实名制度也于实施四年后取消。此外,实名制下的表达者有可能会因为探讨、举报一些敏感话题而担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和心理恐惧,一定程度上会妨碍公民行使监督权,降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导致言论自由的萎缩,不利于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3 从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思想论析网络匿名表达权及其宪法意义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多元化的社会,我们只有生活在能够自由地把自己的思想观点表达出来、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的社会环境中,才会有幸福感。没有匿名的表达自由,是不健全、不完整的表达自由。如果网络表达不能匿名,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表达自由。马克思说:“……不署名不仅可以使作者,而且还可以使广大读者更为自由和公正。因为这样一来,读者在自己面前看到的就不是说话的人,而只是所说的事,那时,读者就摆脱了作为经验的人而存在的作者的影响,而仅仅以作者的精神人格作为自己判断的尺度。”⑦以此类推,在网络环境里,只有能匿名表达,公众的关注点才能集中在思想本身,而不是表达者的身份。

表达权具有宪法性质,该权利在各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中都得到普遍承认。《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我国宪法也有关于表达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对某项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加以限制。笔者排斥具有虚伪性的言论自由,例如宪法给予言论自由,又在附带条件中限制和取消言论自由;或者是在宪法中给予言论自由,而在具体法律中取消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或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所以当自由这个名字还备受尊重,而只是对它的真正实现设下了——当然是根据合法的理由——种种障碍时,不管这种自由在日常的现实中的存在怎样被彻底消灭,它在宪法上的存在仍然是完整无损、不可侵犯的。”⑧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法律要符合人类自由精神,人的自由只有通过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才能实现。

传统传播媒介具有局限性,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表达自己的思想。因此,在以往实践活动中,表达权主体的身份往往是公开的或者易识别的,人们在探究表达权时已经把表达者实名身份看作先知条件,探讨的核心往往落在表达权内容上。⑨网络匿名表达的出现,人们开始将视角转向表达权主体。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匿名表达权包含于宪法权利的范围内。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定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开放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原先没有的而如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一些行为和规则可以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保障网络匿名表达权,符合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宪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当使网络匿名表达权以合法的方式解释进宪法,赋予宪法规定以新的时代内涵。

多元化的信息是民主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民主社会应该能容纳各种思想,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的、尖酸的、严厉的批评,对社会上各种丑陋黑暗现象的曝光,即使是错误的、非科学的观点和主张也并非无任何价值。民主社会的公民应该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言论表达的自由,如果网络表达不能匿名,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因此,我们应该在马克思主义言论自由思想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现有宪法规定和精神,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精神,积极推动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障和完善。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9页.

④ 王东玉.“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和规制的探究” 法制与社会,2013(6),170.

⑤ 汪景涛、平淑丹.“关于我国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中州大学学报,2017(2),第67页.

⑥ 杨福忠.“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 法商研究,2012(5),第38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9-180页.

⑨ 杨福忠.“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 法商研究,2012(5),第33页.

余彦菲,女,汉族,就读于东华大学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哲学。章礼强,男,汉族,东华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D913

A

1672-5832(2017)07-0196-02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