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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环境下礼治秩序应用的合理性分析

时间:2024-05-04

牛 凯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依法治国”环境下礼治秩序应用的合理性分析

牛 凯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乡土中国》中的乡土礼治秩序在社会剧烈变迁的潮流之下受到不断冲击,乡土性逐渐衰退。在这种新情况下,以伦理秩序支撑的“礼治”和试图融入的以外来权利观念为基础的“法治”在接触中产生大量矛盾与冲突。然而二者并非水火不容。礼治秩序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自有其存在合理性。

礼治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差序结构

“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乡土礼治秩序被认为是落后、腐朽的象征,其存在价值不断遭到质疑。哈耶克认为,人类的文明有赖于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这种扩展的秩序,不是人类设计形成的结果,而是在无意之间遵循某些传统道德的做法形成的。礼治秩序是建立在本土社会结构的基础上,没有经过外力干预自然形成的一种规范秩序,与西方移植来的“法治”观念相比,似乎更接地气,生长于中国古老文化土壤之上,沿袭至今必然有其自身合理性所在。

1 礼治秩序的理论基础

1.1 法哲学基础

人类社会存在两种基本秩序:人为秩序和自发秩序。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并不受理性范围限制,可以成就任何程度的复杂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论之间的关系:人为秩序是人类利用理性有意设计的结果,它的目标仅是权力阶层的目标,其合理性也以是否维护了权力阶层的利益为判断标准,自生自发秩序不由外在的主体所设计,也就不具备所谓目的。不具备目的的秩序较由权力阶层制定的秩序而言更能够保证全部人的利益。人为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在社会中是并存的,人为秩序源于自生自发秩序。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大小不一规模不同的人为组织,但必须说明的是,这些组织与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彼此协调,其实是由于自生自发秩序作用的缘故。自由主义理论学派的哈耶克认为,道德、法律和社会制度并不是人类理性刻意设计的结果,而是人类适应环境的过程中自然演进、世代积累的产物。由于理性的限制,在这种选择的过程中,人类往往不知道其选择的秩序优越性何在,故自生自发秩序所依赖的规律皆非人类有意的设计。

1.2 社会基础

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被界定为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即社会结构决定社会秩序。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经过数千年的变迁形成了一种水纹状的社会秩序,费孝通先生将其定义为“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作为上层基础的礼治秩序。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表现为纵向上的等级差别和横向上的亲疏差别,其基本特征有三:第一,推己及人的自我主义。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个推出去的,因此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网络下才有克己复礼这一道德规范。第二,公私、群己的相对性。在此格局中,无论站在任何一圈,向内看是公、是群,向外看是私、是己。二者没有明确的界限。第三,特殊伦理主义。中国的道德与法律都得看施加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伸缩。个体相互间的角色定位的差异决定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适用的规则的不同。根据吉登斯社会结构的理论,差序格局作为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具有主观性,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为。在差序格局下,一代又一代的人们通过学习与传授,在不自觉中重复着古老的习惯,长此以往,无需外力介入和规范,逐渐便形成了尊卑有序、亲疏有差的自然秩序——礼治。概括地说,差序结构是礼治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差序格局在传承中演化出了礼治秩序。

2 将礼治秩序应用于法治社会的可行性分析

在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秩序的进程中,汲取礼治中的精华既是必要,也是合理,其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两者理论层面的契合。首先,在调整方式上,由于法律的刚性特点,造成了其僵硬刻板的局限性,使其无法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实际;礼治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必然导致“同一问题不同处理”。其次,在内容规范上,法律实际上是社会生活秩序的提炼,其内容源于这种生活秩序,所以在内容上法治与礼治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两者的价值目标也是一致的,都以公平、正义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第二,礼的传统与现代法治制度成功结合的实践经验。日本和新加坡这两个儒学大国对西方泛化法治的弊端有着深刻认识,在探求构建有自己特色社会秩序体系时,十分警惕这种倾向所带来的严峻社会问题。在紧跟现代化法治潮流的同时,又积极挖掘礼文化的价值观,使礼文化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相统一,把经过扬弃的礼文化传统引入到现代社会法治秩序中,使二者互补整合,是“礼治秩序”在现代法治大环境下的一次成功应用,非常值得我们深入学习研究。第三,乡村司法瓶颈下的现实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乡土社会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向外推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许多传统的特点逐渐消亡,小小的乡村被迫夹在新型的政治和法律与传统风化习俗的缝隙之中艰难前行。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一个思想多元的社会转型期,各种新旧观念冲突异常激烈,这样大背景下,采取刚性的法律强行进入乡土社会只会造成民众心理上难以认同,更说不上深入人心得人拥护。费孝通先生指出,“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之前,就简单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其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只有将乡土社会千年传承的礼融入现代法治秩序,才能真正促进法治在边缘基层社会中的实现。

[1] 哈耶克 致命的自负 冯克利、胡晋华译[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版 p207

[2] F.A.Hayek,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M](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7

[3] 阮玲燕:《社会变迁中结构和秩序的理论思考》[J]青年与社会:2014年(5)

[4] 孙立平:《“关系” 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J]社会学研究 1996(5)

[5] 边芳:《新乡土社会中礼治和法治的冲突与整合》

[6] 阎云翔 《差序格局与中国文化的等级观》[J] 社会学研究,2006(4)

牛凯(1992-),男,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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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07-01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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