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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大司法监督“由虚变实”

时间:2024-04-23

□潘国红

自2018年7月起,江苏省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创新人大司法监督方式,在全市三级人大五级代表中启动“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推进人大司法监督由虚变实、由弱变强。截至2019年10月,全市共组织2000名各级人大代表对209件不同类型案件进行了旁听,对521名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了评议,梳理出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破产审判等各类问题237件次,有力促进了司法人员业务水平提升,促进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监督司法工作,促进司法权依法正确行使,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是人大的法定职权和重要职责。然而在实践中,人大司法监督一直定位于总体监督、原则性监督,通常仅仅是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代表很难在监督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常常是“大而化之、笼而统之、概而论之”,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力度欠缺、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普遍存在。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面对面接触和监督司法工作,选取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进行旁听,对公安机关侦查未诉结案案件进行调研,旁听庭审结束后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同级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丰富了司法监督内容和形式,实现了监督的常态化和精准性,提升了人大司法监督实效和水平。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具体案件是否有监督权,历来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人大监督要取得实效,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一直以来人们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人大对司法案件开展监督会干预司法,影响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排斥任何形式的监督,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对司法机关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有监督权,具体案件监督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一种手段。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合理适度的监督不仅不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反而可以为其提供可靠保障。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严格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原则,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庭审,主要对审判、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是否规范,庭审秩序是否井然、程序是否公正,实体处理是否有据、合法、公平等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推动司法机关纠正并进一步细化庭审规则,规范庭审活动,强化庭审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保证司法活动沿着正常轨道运行。在旁听评议中,人大行使的是监督权,而不是执法权,它与干预司法有着本质区别。

旁听评议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这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听百案、议百事、评百员”活动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对代表培训、评议意见反馈、督促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各级人大加强对评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代表意见落到实处,防止活动时热热闹闹、活动后冷冷清清。代表的评议意见,最终要靠司法机关去落实。提升活动实效,需要人大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各司法机关虚心听取代表评议意见,针对代表提出的少数案件法庭质证、认证还不充分等问题,迅速落实整改,同时建立并完善代表评议意见的落实机制,把代表评议意见作为考核法官、公诉人、律师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提升司法监督实效,守卫司法公平公正,是人大监督权行使的使命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热切期盼。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从旁听评议庭审入手,做深做实人大司法监督,正确有效行使法定职权,值得各级人大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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