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文/张枫逸
“赡养费税前扣除”的三重意义
文/张枫逸
2015年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2015年12月9日《羊城晚报》)
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减税养老”的话题逐渐进入公众视线。去年江苏等地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就曾引起关注和热议。眼下,对于普通职工而言,商业养老险依然是一个奢侈品。相比之下,“赡养费税前扣除”则更具普遍性。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员会副主委计时华就曾支招,在条件允许的地区,甚至可以给和父母同住的子女一点鼓励,比如减税。如今,委员的设想在深圳率先落地,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其一,激励传统孝道。传统孝道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应该弘扬孝道,发挥孝文化的重要作用。现在经济发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孝道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滑坡。前段时间,媒体报道南京一位七旬独居老人没人照顾,饿得直啃棉被充饥。老人有四个子女,但都忙于各自生意根本就顾不上老父亲。“种田不熟不如荒,养儿不孝不如无”。在运用法律惩戒不孝子女的同时,我们更应在政策上对孝顺老人的儿女予以鼓励,从而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原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姚景源就曾极力建议,凡是年轻人赡养老人的就抵扣他个人所得税,“不能让好人老是吃亏,这样社会才能有好的风气。”
其二,引领居家养老。虽然发展现代养老服务业是大势所趋,但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还主要是以居家养老为主。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鼓励子女与老人同住,以优惠政策支持子女赡养老人。以日本为例,子女赡养7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可享受减税,没有和老人一起居住的,可以申报减去38万日元,同居的可以减去58万日元。此外,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新建、改建住宅,使老人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也可以享受减税的优惠。在我国,《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如果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无论是给予公共服务的便利,还是提供减税的待遇,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老年人更好地居家养老,在感受天伦之乐的同时,也避免“空巢老人”易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其三,推动个税合理。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一刀切”备受诟病。同样收入的两个人,一个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单身,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顶梁柱,二者的家庭赡养系数大相径庭,征收同样的个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这一举措更能体现出税收公平。”此次深圳率先提出“赡养费税前扣除”,对酝酿多年的个税改革无疑具有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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