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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对妇女地位的影响

时间:2024-05-04

索婉

种姓制度在印度社会中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印度种姓制产生的原因和内容的系统阐述,分析了有关妇女的萨提制度、嫁妆制度和童婚制度等陋习,进而从政治、经济、婚姻三个方面论述了种姓制度对印度妇女地位的影响。

印度的种姓制度不仅是一种特有的社会职业分工形式,也是一种印度教的教阶制度。它被古印度的婆罗门经书、吠陀经典赋予宗教上的神圣起源,又从印度教的神学、哲学中获得了一种玄秘的合理性证明,还切合于印度教宗教生活方式的实际需要,所以才能够在印度社会中长久地存在下来。由于种姓制历史悠久,在印度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所以它对印度社会产生了诸多深远的影响,也直接影响了印度妇女的地位。

一、种姓制产生的原因

有关种姓制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根据对相关学术动态的研究,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瓦尔纳论”

“瓦尔纳”是“颜色”的意思,是指古代印度社会四个等级的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许多的印度教徒,尤其是婆罗门教徒,认为人类就起源于四个瓦尔纳,而四个瓦尔纳起源于原人普鲁沙。根据《摩奴法典》记载:诸神将原人当作供物祭祀,把他的身体切割而产生了人类。原人的口形成了婆罗门、胳膊形成了刹帝利、大腿成了吠舍、双足形成了首陀罗。这些化分在印度的其他宗教文献中也能看到。

(二)种族论

与种姓有关的“瓦尔纳”这一词也有“色”的意思,其中有的学者就认为印度的种姓制起源于肤色的不同,即种族征服。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李斯累。这一观点的产生是其在孟加拉对种姓进行形体调查时发现种姓高低与鼻型之间有着一种奇妙的一致性。所以,他把种姓的起源归结于白皮肤、高鼻子的雅利安人与黑皮肤、宽鼻子的达罗毗荼人的接触与混血,尤其是雅利安人为了保持血统的高贵而规定的族内婚。他提出假设:当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时,由于本族内的女性较少,便与当地的达罗毗荼人的女性结婚,后来当本族内的女性充足时,便实行族内婚,种姓制也就这样慢慢形成了。

笔者认为,种姓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雅利安人征服南亚和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这种制度正式产生于后期吠陀时代。最初,新来到的雅利安人自称是“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富有”的意思),而称当地的居民为“达萨瓦尔那”(达萨含有“雄者”“男人”的意思)。当时征服南亚大陆的雅利安人把自己当成是高贵者集团,而把当地的达罗毗荼人当成是敌对的集团。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吠陀时代的晚期又逐渐出现了平民和贵族的区别。从雅利安人征服南亚次大陆到其完全定居,人们可以充分地看到其在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以及征服者内部的变化。

二、种姓制度的内容

种姓身份由出身决定:在早期吠陀时代,一家人还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人的身份也没有严格的限制。到了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制度正式形成后,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都由其家庭出身来决定,各个瓦尔那都世代从事规定的职业,不能随意改变。种姓身份的高低是由其出身决定的。

(一)等级森严

种姓制度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在这个制度中,每个种姓集团都不得违背制度的规定。印度的种姓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婆罗门,它在四个等级中的地位是最高的,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其中一些人也参加政治,享有很大的政治权利。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基本的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拥有政治和军事的实权,是古印度社会四个等级中第二个具有高贵血统的等级。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他们在总人口中人数最多,约占45%,吠舍的职业主要是从事农、牧、商和手工业等,是比较低下的职业。吠舍在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瓦尔那,不过吠舍还是属于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举行的宗教仪式。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但是与后者有所不同。他们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分是非雅利安人,但其中也有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的身份,首陀罗不能参加宗教仪式。因此,与前三个瓦尔那的再生族不同,他们是非再生族。

(二)实行内婚制

当时印度的诸法典,尤以《摩奴法论》著名,为了维持高种姓的高贵、纯正血统,实行内婚制,即同种姓的人之间结婚。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这种单调的制度就難以维持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法典为了保证高种姓的社会地位不会因为“混血”而发生动摇,后来制定了“顺婚”和“逆婚”的原则。所谓的“顺婚”,是指较高种姓的男子娶较低种姓的女子为妻;所谓的“逆婚”,是指较低种姓的男子娶较高种姓的女子为妻。而在现实生活中,“顺婚”是合法的,而“逆婚”是被禁止的。这是因为顺婚是按较高地位的男子血统计算的,保持了其血统的高贵,而逆婚是地位较高的女子嫁给地位较低的男子,破坏了父系社会的计算原则,是被明令禁止的。

(三)职业世袭

当时形成的诸法典为了巩固和保证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竭尽全力把各个种姓的职业固定化。《摩奴法论》中明确规定了四大种姓的义务:婆罗门主要是掌管祭祀;刹帝利主管军事和政治,是国家的贵族;吠舍是平民,从事农、工、商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规定难免会产生混乱,于是法典又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则:即如果是因为贫困,高种姓的人可以从事低种姓的职业,而低种姓的人从事高种姓的职业却是禁止的。印度的氏族贵族力图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持自己的社会地位。

三、种姓制度下有关妇女的一系列陋习的产生

(一)萨提制度

“萨提制度”是指古印度寡妇殉夫的野蛮习俗,它有两种形式:一是妻子与丈夫的尸体一起火化;二是指丈夫的尸体火化完之后,停一段时间妻子再与丈夫的遗物进行自焚式的殉葬。据有关资料表明,比较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即活人和死人一同火化。这一习俗是印度历史上男尊女卑的典型表现,是妇女的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突出反映。直到今天,僵而不死的萨提制度还常常被披露出来。

1980年8月30日,拉贾斯坦邦西卡尔县贾德利村有一个16岁的寡妇自焚殉夫,数以万计的围观者向火中投放鲜花。女方家庭和当地居民都因出了一位贞节烈女而引以为荣。可见,萨提制度在当今印度社会中仍然留下了残影。近几年,印度寡妇殉夫的新闻也经常出现。2002年,印度中央邦潘纳区帕特纳·塔莫里村发生一起触目惊心的寡妇殉葬惨剧。一名65岁的老妪跳入为其70岁亡夫举行火葬的火堆而死。2006年5月,一位名叫维德娅瓦蒂·辛格的35岁印度寡妇在亲戚逼迫和殴打下,被迫跳向焚烧丈夫遗体的火葬堆,为丈夫殉葬。这些寡妇殉葬的事例,在当今的印度社会中仍然不断上演,并没有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并且以合理的方式存在着,这不仅关系到印度妇女自身的安危,而且对于印度这个具有浓郁传统的国家发展进步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二)嫁妆制度

嫁妆,就是指父母在女儿嫁人时送给女儿的礼物。嫁妆转移包括很多物品,如黄金、首饰、服装、土地、房屋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嫁妆制度,中国的嫁妆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嫁妆的多少主要是根据女方父母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自愿相赠。在印度,这一情况却是截然不同的。在印度这个男尊女卑的社会中,女性嫁妆的多少不仅决定着女子,还关系到女子所嫁男子的层次,也决定着她在婆家的地位。在印度的一些报刊中,人们经常看到婆家由于对女方嫁妆的不满,虐待女子,甚至将其活活烧死的悲剧。在大多数印度人看来,这并不是一个诟病,而是应该遵循的传统习俗。

对于嫁妆的确切记载最早见于吠陀文献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嫁妆制度发生了变化。关于嫁妆,《摩奴法论》规定:“媳妇如果能够带来充足的财富,女性受到尊重,神就会喜悦……”从此以后,嫁妆制度就向着极端的方向发展。在种姓制度出现后,妇女的婚姻受到很大的影响,高种姓女子为了能够嫁出去,其父母就以增加嫁妆的数量来作为同其他竞争者竞争的砝码。在这一时期,嫁妆逐渐成为决定女子命运的关键。在英国殖民时期,这一制度也变相地存在着。印度许多女子正是因为不忍心给早已破产的父母增加负担,将自杀作为一种解脱的方式,其根源就是因为这一陋习的存在。

(三)童婚的盛行

印度的童婚由来已久,但对于它究竟起源于何时,学者却众说纷纭。可以明确的是,在吠陀时代之前,童婚是没有出现的。在吠陀时期,童婚在印度大量出现,许多资料都有记载。《摩奴法论》中记载:“三十岁的男子应该娶十二岁的妙龄少女,或者二十岁应该娶八岁的姑娘”“任何人都应依规则把女儿嫁给超群出众的、英俊的和同种姓的求婚者。”到了19世纪后期,童婚普遍流行,女孩只有一两岁就结婚了。根据相关资料统计,印度72%以上的女子年龄不到15岁就已结婚,在当今印度社会中,童婚在许多偏远乡村中仍然存在。

四、种姓制对印度妇女地位的影响

(一)政治地位的影响

在种姓制度影响下,印度的男尊女卑传统延续至今。女性在家庭中成为男子的附庸,在政治上更是处于无权的地位。《摩奴法论》中写道:“无论在幼年、成年或者老年,女子即使在家里也不可自作主张”“女子必须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因为脱离他们,女子就使两家声名狼藉”“她应该总是高高兴兴,善于料理家务,收拾好日常用具,在花费上不松手。”从这些规定中,人们可以看出印度的女性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的独立性,只是家庭中男人的附庸,毫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印度这个男权社会中,男人几乎掌握了全部的高官要职,妇女在社会中只是充当着附属品的角色。即使到了现代,印度女性参政的人数也是少之又少,印度女议员在上议院的席位仅占7.8%,在下议院仅占7.2%;在对自己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上,各教派的法律都规定了父亲的优先权,甚至还有规定已婚妇女不能成为其子女的天然监护人。这些都说明:印度种姓制从古至今,都影响和制约着妇女在印度社会中政治地位的高低。

(二)经济地位的影响

印度女性嫁人之后,经济地位就更加低下。印度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只有男子才有继承财产权,女子根本没有权利去继承,而且女子只能束缚在自己家里,不能工作,如果自己有需要的话,只能伸手跟丈夫要,毫无任何经济权利可言。从《摩奴法论》中,人们还可以得知女性的财产状况。对于家庭的财产,《摩奴法论》规定:“女子属于谁,她挣的钱就属于谁”“未经丈夫允许,她不得从自己的财产中扣除一份作私房。”妇女一生都没有真正拥有家庭的财产权,只是处于家庭的附属地位。拿印度的嫁妆陋习来说,嫁妆发展到现在,已经完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女方父母自愿相赠变成了一项宗教义务,成为家庭的一项负担。因此,很多印度教的父母从女儿刚出生起就为其攒钱,准备好嫁妆,导致很多人认为女儿是“赔钱货”“倒霉鬼”。

五、结语

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独特的宗教文明造就了印度的历史传统和独有的文化。印度文明归根到底是吠陀婆罗门思想,种姓制度作为其衍生物,在印度走向近现代的进程中仍然有许多思想和习俗的遗留。歧视妇女、压迫妇女的观念在印度许多典籍中都有记载,对当今人们的思想仍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印度频发的一系列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就是这种影响的直接體现。所以,虽然印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种姓制度,但是对人们的思想引导更为重要,因为顽固的习俗和观念是无法通过强制方式祛除的。印度政府应该多管齐下,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妇女的地位,使更多妇女解放出来。只有妇女得到真正的解放,印度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的繁荣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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