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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逻辑视角解读《荀子·正名》之斥“三惑”

时间:2024-05-04

赵新波 李慧敏

春秋战国时期恰逢我国社会制度的更替,奴隶社会原有名称已不相适应新的封建社会的发展要求,新的社会制度产生出许多新的事物,同时,春秋战国长期的战乱和割据,使不同地区对同一事物和社会现象的名称也不尽相同。随着全国统一的局面的逐渐形成,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域联系的日益扩大,名的数量大量增加。因此造成了名实紊乱的情况。战国时期“百家争鸣”,辩诘之风很盛,辩者学派把名实之争从政治伦理领域转到了自然界。辩论思想中不乏诡辩之声,甚至把名实关系弄得更加混乱。故如何解决名实背离的矛盾、平统辩驳之声,是顺应时代而生的必然产物。

《正名》说:“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名即语词概念是许多事物共同本质的概括。荀况又进一步地指出:“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原文作异,从杨惊、王念孙说改)实者莫不同名也.”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名实必须相符,同实者必须同名,异实者必须异名。“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正名》),这就是说,名词的作用就在于一听到名词就明白它指的是什么事物。不同的名词或概念反映不同类的事物。因此,每个名词或概念必须与它所表示的某类事物相符合。他说:“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正名》)这是说,人与人是同一性质的事物,人的感官对外物的感觉也相同。所以经过各人感觉的类比沟通,认为是大致相似的,于是约定给以一个名称以表示某一事物或一类事物。荀子认为,名称是根据感官对各类客观事物的接触所得到不同的感觉,而“约定俗成”的。这种“约定俗成”的名称,得到大家的公认,使人们想到一个名词时,都知道指的是什么,这样才能表达思想,交流思想。荀子明确肯定了客观事物是第一性的,名词、概念是第二性的。

荀子对诡辩论者制造各种奇谈怪论,混淆是非,造成人们认识上的疑惑和混乱十分痛恨,认为诡辩的罪恶十分大。所以他提出,必须根据事实使概念含义明确,并为此研究了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苟子在概念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其对“所为有名”、“所缘以同异”、“制名之枢要”与斥“三惑”的论述。斥“三惑”,即驳斥三种谬误与诡辩。这是苟子逻辑概念论的应用。三种谬误与诡辩恰与其概念论的三个要点相应。

诡辩论逻辑上的第一给谬误是:“惑于用名以乱名”,就是说混淆概念之间的关系,对应于“所为有名”。

A.“见侮不辱。”这是宋、尹学派观点,是用“不辱”的概念,混淆“侮”的概念。“人皆以见侮为辱”,常人理解“侮”的概念,就包含“辱”的意义。B.“圣人不爱己。”这是批评墨子,《庄子·天下》说“墨子泛爱兼利”,“固不爱己”。按照常人的理解:“圣人爱人,己是人,爱人包括爱己”,如果用与“己”相对的“人”(别人J的含义来加以偷换,得出:“圣人爱人,只爱别人,不爱自已”(即“圣人不爱己”),就构成诡辩。C.“杀盗非杀人。”这是针对墨家的观点,这里,“杀盗”,当然不是杀一切的人,但“人”这一概念的外延是包含着“盗”这一概念的外延的,“杀盗”应该说是“杀人”的一部分。把“杀盗”完全排斥在“杀人”这个概念的外延之外,逻辑上的错误就是把两个不同外延而关系从属的类概念截然对立起来,从而否定概念之间的类属关系苟子认为对这种“用名以乱名”的诡辩,只要用“所为有名”(即为什么要有名称)的原则加以检验,看人们是接受哪种说法,就可以禁止。

诡辩论的第二个谬误是“惑于用实而乱名”,就是说,用个别事物的相对现象,否定或混淆概念的确定含义。对应于“所缘以同异”。

A.“情欲寡。”B.“刍豢不加,大钟不加乐。”这是针对老庄、墨子、宋、尹的观点。C.“山渊平。”(高山与深渊一样高低,惠施命题的原话是:“天与地卑,山与泽平”)这是针对惠施、邓析的观点,但作为“山”与“渊”这两个概念的一般含义来讲,“山”是表示高,而“渊”是表示低,这里包括了实际事物中的相对性。把“山”和“渊”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的含义硬说成是一样,逻辑上的错误就是混淆概念的内涵。对这种诡辩,用“所缘以同异”(制定名称的认识论基础)加以检验,看哪种说法符合事物的同异和人们认识的一般情况,就可以禁止。

诡辩论的第三个错误是:“惑于用名以乱实”,就是说用概念的不同否定事实。对应于“制名之枢要”。

“非而谓盈。”即用“非”这个表示排斥、全异关系的概念,称渭包含、相容关系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孙龙子的诡辩命题“白马非马”,“马”与“白马”本为“盈”(包含、相容)的关系,却被公孙龙子用“非”(排斥、全异)指谓。对这种诡辩,用约定俗成的原则加以检验,即可较好的分辨。《墨经》有“牛马非马”的命题。“牛马”的“兼名”(集合概念)包含牛与马两个元素,所以牛是牛,马是马,牛马是牛马。这是要求分清集合与非集合、集合与元素概念的不同,符合同一律的要求。荀况是从实际应用中的不同指出《墨经》“牛马非马”命题,是混淆概念与事物的关系的错误,完全没有理会命题所包含的集台概念的理论,从墨家已经达到的逻辑成就上往后倒退。

总起来讲,荀子认为诡辩论的根本错误是在于颠倒名实关系,只重视概念的抽象逻辑推理,而看不到客观事物的实在性,即所谓“蔽于辞而不知实”(《解蔽》),不知道用客观事物来验证概念、推理是否符合事实。所以荀子强调,必须“稽实定数”(《正名》),也就是说要考察(“稽”)客观事物,然后来证实,确定(“定”)概念、名(“数”)的含义。荀子对诡辩论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击中了它的要害,这对古代认识论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赏《正名》而知正名逻辑要义所缺为,心智的运用不仅要受制于经验的约束,还必须遵守逻辑的法则,在遵守逻辑定律的前提下,辨说客观事物的理道。这是由西方逻辑先于荀子提出的。

荀子保持着从孔子开始的儒家服务政治、轻视生产、鄙薄技术的作风,苟子对政治压倒一切的兴趣,使他把逻辑的研究放在次要地位,限制了他对逻辑问题思考的深度与广度,并使他常常混淆逻辑与政治的界限,没有把逻辑作为独立学科研究。使逻辑沦为政治的仆从。这是苟子逻辑的缺点。在这些方面,苟子逻辑逊色于墨家逻辑。

“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今本作“异”,依杨注改)实莫不同名也。”(正名)就分类法方面的意义来看,荀子所谓“同则同之,异则异之,不可乱也”,的观点,体现了荀子分类方法的客观精神。但是,其在事物方面的分类法,则充分证明他所受的儒家立场的局限。体现了他分类的儒术作风。

侯外庐先生认为荀子的逻辑是用儒家立场对先秦逻辑的综合,这是荀子的特点也是缺点,荀子是从统治阶级立场上来研究逻辑、论述逻辑和运用逻辑的,使他的逻辑理论具有鲜明的统治阶级烙印,必然导致他对逻辑这门学科的相对独立性的否定;但荀子在其《正名》篇中,在肯定“名反应实”的基础之上,较好的运用了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当时的诡辩论做出了反驳,其在丰富我国古代逻辑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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