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徐昕
我以前曾到东京法院旁听过两回,短期旅行,走马观花,未真正沉下来感受日本的司法审判。近日我又应邀赴明治大学游学,考察日本司法司改,多次旁听,案件众多,感受颇深。
这次在东京,首先旁听的是一起非法入侵、盗窃、儿童色情的案件。被告人戴着手铐,手铐连着绳子,绳子捆住腰部,法警牵着,由法官席后侧门引入。被告人瘦小文弱,但看来罪行蛮严重的。书记官核对身份,法警解除戒具,被告人签字,后又戴上手铐。签字单一大一小,两位法警分别夹在胸前。
左为控方,右为辩方,被告人坐在律师前面的椅子上,法警各据一旁。控辩双方斜背后,法官席两侧,分列4位司法修习生。众人准备就绪,法官进入,全体起立,鞠躬致敬,法官倾身回礼,宣布开庭。
法警又解除被告人戒具,法官请被告人正中站立,没有废话,直奔主题,只是核对身份,直接讯问,并无中国那样一整套的程序话语和权利告知。女法官和蔼可亲,轻声细语,微含笑容。书记官不记录,而是把录音笔搁在桌上。
检察官、律师站立发言,偶尔一句话时也坐着说。他们身体皆微微前倾,声音不大,也直截了当。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离座让被告人确认。随后,法官让被告人到律师前面坐下。
检方分两组,一次性出示全部证据。一组是客观证据,另一组是主观证据。检察官语速较快,20分钟就摘要描述证据,宣读证言,概括性完成举证。两本案卷随即提交法庭。因为坐得靠前,我看到案卷某些内容被整行涂黑。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检方申请被害人使用化名A,为保护个人信息,涉及个人信息处被涂黑。
律师和被告人的质证有3点,比较简单,抗辩理由主要只有一条:被告出于非正当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而非出于盗窃目的,意为盗窃罪不成立。
庭审有些枯燥。两位法警,姿态不一,时而瞌睡,时而玩笔,时而摸肚,时而挠痒,时而看表。
质证结束后,法官与控辩双方商定下次开庭日期,宣布休庭,起立鞠躬。
被告是位程序员,3次非法入室,根据庭上情况看,有恋物癖。朋友说可能会判得很重,因为日本的儿童保护极其严格,即使没有直接的性侵犯,但存在潜在的危险,系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作案。
这些描述显示了日本开庭审理的一般情况。于细微处见法治,包括法庭格局、被告人角色、坐立位置、法官态度、法警架势、律师作用、法庭语言、法庭礼仪、着装、流程化审理与开庭时间等方面。
上述案件是第一次开庭,由东京地方裁判所审理。裁判所大楼为合署办公,日语为“合同庁舎”,包括东京高等裁判所、东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家庭裁判所、东京简易裁判所和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各裁判所的开庭审理,分布于各楼层,法庭使用似乎未分各家。
大楼前面标牌为“裁判所”,而不是东京裁判所,其他地区亦然。这一细节蕴含的信息是:裁判所是国家的法院,而非地方的法院,从名称便开始阻却司法地方化的可能。标牌前,法院外,可以拍照,摄影,举牌示威,发传单,用喇叭对法院内外喊话,等等。进入裁判所后,未经许可禁止拍照摄影。
接下来是一起上诉案件,由东京高等裁判所审理。一位巴西男子因被判强制猥亵罪而提起上诉。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由3人组成合议庭。此番辩方在左,控方在右,左右顺序,依诉记者确定。宣布开庭后,先由通译宣誓。
并非法庭上每句话都翻译,法官会说这句不要译,我允许后你再译;有些话经法官归纳后,获得转译。该男子满不在乎的样子,甚至微笑着对旁听的我点头示意。
此案法官对律师的态度稍有生硬。律师带着两箱资料,但并不卖力辩护,法官驳回,也淡然接受。当天旁听的十多起案件,所有律师看起来都没有太卖力,没有任何死磕之迹象,只是履行职务行为,说完该说的话,就算工作完成。据律师朋友介绍,大部分情况下律师按行规收费,尽管也可以协议高额收费—高收费的律师或许表现会有不同。
由于律师地位低,律师权无法获得保障,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风险高,中国律师逐渐出现了“死磕”的现象。“死磕”面临相当的危险。又因当事人与律师的信任度不高,拖欠律师费普遍,律师庭上说话有时是说给当事人听的,否则收不到后面的律师费。
两起案件,皆牵涉到性,但并未“非公开审理”。楼下大厅查询当日庭审目录时,只发现一起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两司争讼,或涉商业秘密。有两起案件需申请旁听券,大概是热门案件,怕旁听者多,座位不够,但最终也没有坐满。在中国许多地方,法院若发旁听证,则基本为所谓敏感案件,多是为了限制旁听和记者混入。不但普通民众拿不到旁听证,记者只发放少数主流媒体,甚至当事人家属亦限制人数。看来,我们公开开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案件宣判,通常安排10分钟。但也有十余起上诉案件,5分钟内宣判完毕,结果皆为驳回上诉,仅一位当事人到庭。
一起中国人犯罪的宣判,比较有趣。法院以盗窃、暴行的罪名,判决一位中国女子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该中年女子在商店扒窃被发现,保安追上,被咬一口。先前有多次扒窃行为,有一次还被处20万日元罚款。法官说本应重判,但鉴于此案扒窃金额不大,被告人积极悔罪,支付5万日元医药费,被害人同意谅解,被告人发誓不再犯罪,被告人丈夫保证监管其不再犯,故判缓刑。
宣判过程加翻译约7分钟。1分钟时,该女子开始抽泣;两分钟后,做痛苦状,捂住肚子。法官关切地问,“你身体不舒服吗?请坐下”。整个过程,该女子皆不断点头鞠躬。宣判结束,法官退席,该女子恢复正常。朋友说,这应该是律师教的。难道日本人同样也有这样的“才智”?
被告人的态度可以影响量刑。那位巴西男子傲慢、无所谓,不仅上诉理由被当庭驳回,而且结果很可能是维持原判;那位有恋物癖的日本人,木讷呆板、不主动悔罪,刑罚也可能很重;而这位中国同胞,尽管前科累累,但痛哭流涕,争取到缓刑。
后来我继续旁听了两起民事案件,其实是告政府,相当于中国的行政案件。此类案件亦适用《民事诉讼法》,故日本通称“民事案件”。一件是诉墨田区政府,要求不得取消两项许可。丈夫在庭上,妻子带着俩孩子旁听。一个坐婴儿车,手抓大根火腿肠,边吃边玩。另一个约四五岁,有意搞出各种声响,跟旁听者打招呼,母亲管不住。孩子盯着我,我笑笑,好了,他开始围着我转圈,到后面敲椅子,打我后脑勺,大笑,打第二下时,她母亲把他拽走了。3位法官对孩子很宽容,不仅未加制止,甚至没多看一眼。
这是今天又一例争取同情的诉讼。到日本8年的朋友解释道,日本人打官司,有时也会带着孩子来,法官你看,我多不容易,我有家庭,还要养孩子,你不能判我太重,更不能抓我,否则孩子没人带。明治大学铃木贤教授说,日本这种情况也不能排除,但肯定比较少。所以,在法庭上争取同情分并非中国人的专利,甚至不一定是东方人的专利。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人性是共通的。
法律与人情,既相互提防,也彼此影响。法不容情,但多数情况,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人情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只要运用得合理,也不致招来反感或忌恨。但这绝不意味着办人情案。中国人打官司办事,很少不托人。有的法官膽又大,腐败严重;律师也爱靠勾兑办案,还不分场合炫耀。人情对司法的影响,须先有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前提,才不至于乱象横生。
日本的裁判所欢迎旁听。旁听既能显示司法透明和公正,更能普法立威,何乐而不为?但旁听者大多与当事人相关,或学校组织的学生。现代人忙忙碌碌,有多少没事干去听审呢,请你都不来,就算热诚欢迎也招不来多少观众。有一起案件,旁听者甚多,是公司组织员工旁听。
任何人皆可随意进入裁判所,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老人或孩子。进入无须出示和查验身份证件,只需通过安检。我观察较长时间,皆为机器检,未见手检。律师、检察官、职员进入有专门通道,无须安检。
公开审理的案件,可随意旁听。楼下大厅可查询当日庭审的案件。法庭门上有洞,可观察审理情况,以便决定是否进入。案件审理任何阶段,随时进出。旁听可进行文字记录,但拍照、摄像需经许可。
开庭休庭,未见法官敲槌。原来日本没有法槌,也不需要。旁听十多起案件,未见法官大声说话,皆和颜悦色,从容相对。与想象中不同,日本法庭并不苛求严肃的形式,未见律师穿袍,女检察官、法官都化妆,一位女法官开庭带了个可爱的文具袋,一位美女检察官艳丽的围巾放在桌上。检察官、律师亦轻声细语,无怒斥,无咆哮,无喊冤,一片和谐的“三无”法庭。法庭权威不在于法槌敲得砰砰响,不在于法官大声训斥当事人,不在于把律师赶出法庭,更不在于当庭打律师抓律师。司法权威的唯一来源,那就是司法公正,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当然,律师和当事人也有义务保持秩序,不得乱来。因此,司法必须中立、独立,方有司法公信、权威。不公正的法庭,本身就是罪恶之源。
在日本,你不旁听,也可随意进入裁判所。进去转转,然后出来;可以休息,到法院坐坐;或到裁判所食堂吃饭。那天中午,我们在东京裁判所B1楼的食堂用餐。餐厅有几个,也有小超市。我选了日丰庵,从自动售票机点了750日元的烤鱼套餐,一块三文鱼,一份自选小菜,我拿了豆腐,一份味噌汤,自己冲,一碗米饭,泡菜、调料、红茶、绿茶、开水,随意取用。
想起前不久,在湖北潜江法院参与常玉贤案的辩护,中午赵瑛法官安排我们到法院食堂吃饭。那是我人生中第一次吃法院的开庭饭,法官安排6名被告人吃饭,请我和黄思敏律师吃饭,公诉人离单位近,就没有安排公诉人的饭。此案最后大获全胜。
倘若可随意进入法院,甚至可到法院食堂吃饭,我相信,民众对司法定有充分的理解和尊重。法院食堂对民众的开放性,或曰法院食堂开放指数,可直接计量司法公开的程度,描述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状况,体现司法公正、公信的程度,甚至从某种意义而言,可作为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志。
不但不要查验和扣压证件,不要搜身式的安检,而且法警、工作人员要笑脸相迎;先生,女士,欢迎您来法院;慢走,欢迎您下次再来;孩子,当心台阶。笑,是公仆的义务,不要板着脸,纳税人不欠你的债,纳税人才是真正的主人。
中国的司法公开和公信,该从鼓励民众进法院旁听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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