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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一场踢皮球的文字游戏

时间:2024-05-04

萨其荣桂

人类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会同类相食?绝境下的行为是否应获得原谅?最重要的是,法律该作何评判?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基于他丰富的想象力和超凡的思辨性虚构出“洞穴奇案”,提出了上述问题但又不仅仅限于上述问题。五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中,水尽粮绝下抽签确定一人为同伴所食。针对这一案件,富勒通过写出五种不同的判决来展现法律思想的多样化,更展现出司法和法律的特质和局限。后来又有很多人续写判决书,其中以美国法学家彼得·萨伯为代表,续写了九种不同的判决书,他高度评价富勒编写的洞穴奇案,认为这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无论在法律深度还是思辨灵敏度上都是独一无二的(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12年)。的确,洞穴奇案除了体现出各种不同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的激烈交锋,还提出了众多关于法律的永恒命题。就像每个人心目中都有着各自关于法律的图景和期待一样,相信每个人都能从洞穴奇案及对它的多种判决中感受到什么。

《洞穴奇案》[美]彼得·萨伯著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12年版

我始终忘不了最初读洞穴奇案及富勒的五种判决时的感受。踢皮球?文字游戏?这类字眼总徘徊在脑际,越读越是萦绕不去。尽管有人反思过法律是不是一场文字游戏,我还是深感不安,面对如此关乎人类生死存亡的严肃问题,怎能与游戏联系在一起呢!如果知道有人这样评论他的洞穴奇案,富勒不知作何感想?还好,“本故事纯属虚构”。

踢皮球几乎在惨案发生之前就开始了。故事发生在四二九九年五月的纽卡斯国。五位探险者困在山洞中,二十天的时间足以使他们山穷水尽。其中有一名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无线电设备。在第二十天的时候,惊恐万状的五位探险者终于通过这个无线电设备与洞外的营救队取得了联系。他们得知人们正在全力营救他们,花去了很多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已经有十名营救人员牺牲了生命,打开洞口至少还要十天。其中有个叫威特莫尔的探险者作为代表与外面的医疗专家通话,医疗专家告诉他在没有任何食物的情况下他们的存活率微乎其微。威特莫尔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名同伴,其他四人能否生还,医疗专家极不情愿地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但当威特莫尔继续询问如果通过抽签决定吃掉谁是否可行时,却没有人愿意回答了,法官、政府官员、牧师、神父都不愿意直面这个问题。很明显,这是一个棘手的皮球,无论谁接都会沾染上几分血腥。于是,无线电沉寂了,外面的人把这个皮球踢回给了困在洞穴中的探险者,只留下漆黑一片的洞穴,以及惊慌失措的探险者对死亡的恐惧和本能的求生欲。我总在想象,他们一定经历了很多关于生与死、道德与法律的拷问和纠结,对几十年洞外生活中所持有的所有正义观、价值观进行推翻重组,最后决定将一场道德和法律上永远处于争议的赌局—抽签—付诸行动。

抽签的结果是,吃掉了威特莫尔,四名探险者撑到了营救队打开洞口的那一天。他们最后得救了,当然仅仅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得救。他们毫无悬念地被送上了法庭,成为被控谋杀威特莫尔的被告。而那个关于踢皮球的桥段又上演了。陪审团申请放弃由他们判断被告是否有罪的职责,希望只对本案的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而把有罪无罪的裁决留给职业法官来做。陪审团审判原本就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典型制度形式,陪审团制度的集大成者英国人还非常自豪地认为这是他们留给世人的宝贵精神财富。它不但能把普通民众最朴实的情感投射在审判中,克服职业法官的思维定式,最主要的是,它还把司法与民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防止司法审判成为司法系统独断专行的工具。可是,在洞穴奇案中,陪审团居然把这样一个重要职权拱手相让了。我们知道,这个案件轰动纽卡斯国之后,几乎超过九成的民众认为应该宽恕四名被告,那么参与这个案件审理的陪审团,作为普通民众的代表,八成也不愿意看到他们被判处死刑(这个环节充分地显示了富勒的高明,他假定纽卡斯国法律规定只要是故意剥夺别人生命的,都要判处死刑。就凭这一个环节就可以把所有潜在的冲突和两难困境全部激活)。但是对于这一举动,除了认为他们也不愿意做这个棘手的决定,把皮球踢给了法庭之外,没有其他的解释了。

经过这一巧妙回避,这个司法过程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它对现实进行法律剪裁的典型过程,只要陪审团根据各种证據认定了整个洞穴中发生的抽签、杀人、吃人等事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他们的行为符合这些要件,四名被告人被指控的杀人罪名也就成立了。最后,四名被告被判处绞刑。

富勒(Lon L. Fuller,1902-1978)

事情当然没有结束。仅从富勒的描写来看这个社会还是一个富有良知、同情心、温情脉脉的社会。这些人(包括参与审判的陪审团和法官在内)并没有就此翻篇。参与审理的陪审团成员和法官分别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行政赦免的申请。这个棘手的皮球被踢到了行政长官手里,但行政长官似乎也不愿意接,迟迟没有做出回应。

于是,案件到了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手里。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下再棘手的皮球他们应该也没有什么理由踢走了。殊不知,踢皮球的文字游戏才真正开始。第一位是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他的意见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典型展示:“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12年)瞧,完全是一个“恶法亦法”的“洞穴版”,完全没有任何人情味儿。但我们暂且不要指摘特鲁派尼法官的“六亲不认”,实际上他是把法律问题和道德情感问题完全区分开来对待了,因为他并没有回避同情心、体谅等字眼,只是他认为法官不能原谅四名被告,而行政长官却能,所以主张把这个原谅被告的“皮球”踢给行政长官,请求行政长官赦免被告。对此,我不禁感慨:为什么司法权每每向行政权发出求助的橄榄枝呢?仅仅是因为行政权可以消解和弥补司法权的严苛和保守吗?法律人为什么每每宁愿担负没有人情味的骂名也要维护司法的保守和严苛,并把情理、道德、同情心等从司法当中剥离出来抛给行政权来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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