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单昌学
在关于地方人大工作的宣傳报告中,时常会看到“XXX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多种监督方式”这样的表述,笔者认为,将“专题调研”列为人大监督方式之一,是不规范的。
专题调研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通常是在某个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开展的一项活动,这样的活动有着明确的主题,主要是就某个方面、某个问题,利用合适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由点及面,找出问题及其根源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据此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虽然专题调研过程中,也有监督的成分在,但它却不是人大监督的一种方式。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方式共有七种,分别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由此可见,“专题调研”根本就不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之列。
虽然不属于人大监督方式,但专题调研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行使法定的七种监督方式而开展的,它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一门基本功课,是一种必须坚持且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是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科学监督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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